農業部令: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6條、第12條、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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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令: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6條、第12條、第24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 Keyword是水稻;農業保險;保險費(保費);政府補助;要保人;保險給付(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賠款,保險理賠);稻米;農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HTMLContent是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農金字第1147452000號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附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MetaId | 154616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295&log=detailLog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農業部 |
PubGovName | 農業部 |
UndertakeGov |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 | 農金字第114745200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農業部令: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6條、第12條、第24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12 and 24 of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and Premium Subsidy of Rice Income Insurance"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Keyword | 水稻;農業保險;保險費(保費);政府補助;要保人;保險給付(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賠款,保險理賠);稻米;農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Category | 760(農業金融)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6Z(其他)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7/type1/gov88/num26/Eg.htm |
HTMLContent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農金字第1147452000號 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保險之要保人如下: 一、基本型保險:耕種投保水稻田區之經營人、所有人或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二、加強型保險:符合前款規定者,得投保一般加強型。投保優質加強型者,須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取得有機、產銷履歷驗證、友善環境耕作。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實際合法從事稻作生產者;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要保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向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基層農會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人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組織型大專業農者,得向任一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併同投保。 要保人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得向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相鄰之基層農會投保。 投保加強型保險者,其交付全額保險費達十分之一以上,自交付之日起,保險契約即生效力。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 十二 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二萬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4616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295&log=detailLog |
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農業部 |
PubGovName農業部 |
UndertakeGov農業部農業金融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農金字第114745200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農業部令: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6條、第12條、第24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12 and 24 of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and Premium Subsidy of Rice Income Insurance"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Keyword水稻;農業保險;保險費(保費);政府補助;要保人;保險給付(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賠款,保險理賠);稻米;農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Category760(農業金融)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6Z(其他) |
Servic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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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農金字第1147452000號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保險之要保人如下: 一、基本型保險:耕種投保水稻田區之經營人、所有人或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二、加強型保險:符合前款規定者,得投保一般加強型。投保優質加強型者,須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取得有機、產銷履歷驗證、友善環境耕作。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實際合法從事稻作生產者;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要保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向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基層農會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人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組織型大專業農者,得向任一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併同投保。 要保人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得向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相鄰之基層農會投保。 投保加強型保險者,其交付全額保險費達十分之一以上,自交付之日起,保險契約即生效力。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 十二 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二萬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