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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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PubGovName是衛生福利部, Keyword是社會工作師(社工師);資格證書;資格認證;費用(收費);收費標準;規費;專科社會工作師;職業證照;證照制度;專業證照;筆試;面試口試, HTMLContent是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部 長 邱泰源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第 三 條 本標準規....
MetaId | 15463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555&log=detailLog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 | 衛生福利部 |
UndertakeGov | 衛生福利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邱泰源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 | 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cates, Licenses, Examinations and Reviews of Social Workers and Specialized Social Workers" |
ThemeSubject | 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
Keyword | 社會工作師(社工師);資格證書;資格認證;費用(收費);收費標準;規費;專科社會工作師;職業證照;證照制度;專業證照;筆試;面試口試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
Category | 850(社會福利)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BE8(社會救助) |
Service | 512(專業證照)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8/type1/gov70/num35/Eg.htm |
HTMLContent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 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部 長 邱泰源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4633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555&log=detailLog |
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衛生福利部 |
UndertakeGov衛生福利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邱泰源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cates, Licenses, Examinations and Reviews of Social Workers and Specialized Social Workers" |
ThemeSubject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
Keyword社會工作師(社工師);資格證書;資格認證;費用(收費);收費標準;規費;專科社會工作師;職業證照;證照制度;專業證照;筆試;面試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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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
Category850(社會福利)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BE8(社會救助) |
Service512(專業證照)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8/type1/gov70/num35/Eg.htm |
HTMLContent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 部 長 邱泰源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