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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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公司年報;金融業(金融服務業);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酬金;董事;資訊揭露;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資訊揭露;多元性別(性別多元化,性別多樣化);永續發展;多元性別(性別多元化,性別多樣化,LGBTI),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

MetaId154683
Doc_Style_LName法規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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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PubGov金管會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GazetteId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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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anks"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ThemeSubject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Keyword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公司年報;金融業(金融服務業);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酬金;董事;資訊揭露;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資訊揭露;多元性別(性別多元化,性別多樣化);永續發展;多元性別(性別多元化,性別多樣化,LGB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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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75(票券金融);471(金融控股公司)
Service(空)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4/type1/gov36/num5/Eg.htm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2、最近三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3、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有第二目之2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四)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公司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一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公司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第 十九 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金融控股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三)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七款前段、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請參見PDF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銀行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銀行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銀行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銀行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銀行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銀行有第二目之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行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銀行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銀行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銀行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銀行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四)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銀行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行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銀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銀行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一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銀行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銀行申報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銀行應敘明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第 十九 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銀行關係、參與銀行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七)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七款前段、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請參見PDF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酬金。

  (七)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有第二目之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四)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票券金融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融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一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票券金融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票券金融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第 十八 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六)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七款前段、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請參見PDF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MetaId

154683

Doc_Style_LName

法規

Doc_Style_SNam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PreviewStageURL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531&log=detailLog

Chapter

財政經濟篇

PubGov

金管會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UndertakeGov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Officer_name

主任委員 彭金隆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GazetteId

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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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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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TitleEngl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anks"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ThemeSubject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Keyword

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公司年報;金融業(金融服務業);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酬金;董事;資訊揭露;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資訊揭露;多元性別(性別多元化,性別多樣化);永續發展;多元性別(性別多元化,性別多樣化,LGBTI)

Eng_Keyword

(空)

Explain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Category

540(金融保險)

Cake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75(票券金融);471(金融控股公司)

Service

(空)

GazetteHTML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4/type1/gov36/num5/Eg.htm

HTMLContent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2、最近三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3、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有第二目之2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四)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公司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一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公司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第 十九 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金融控股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三)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七款前段、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請參見PDF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銀行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銀行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銀行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銀行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銀行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銀行有第二目之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行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銀行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銀行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銀行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銀行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四)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銀行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行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銀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銀行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一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銀行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銀行申報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銀行應敘明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第 十九 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銀行關係、參與銀行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七)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七款前段、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請參見PDF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酬金。

  (七)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有第二目之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之二之三),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四)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四、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票券金融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融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一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票券金融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票券金融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第 十八 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六)

  三、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七款前段、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請參見PDF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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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6樓 | 電話: 02-8773-510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 電話: 0800-690-66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 電話: 0800-822-39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反貪污檢舉專線 | 地址: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87號9樓 | 電話: 0800-2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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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民輝里新生南路1段85號 | 統編: 0147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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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同分類的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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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院廢棄物(醫療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申報;證明書(證明文件);展延;限期改善;再利用機構;垃圾焚化廠;備查制;清除處理機構(環保公司);塑膠容器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31664225號主  旨:預告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疫情;漏水;醫療照護;電業法;麻疹;疫苗;流感疫苗;流感併發重症;自來水;經濟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公司);住院與出院;衛生福利部(衛福部);長期照顧(長照);台灣電... |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院長提示: 衛福部提到國內雖正值流感流行期,也出現麻疹病例,其他如人類間質肺炎病毒及新冠疫情,則...

法務部令: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20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法務部 | Keyword: 公職人員;公布財產(申報財產,財產申報);逾期(逾時);裁處罰鍰;申報;違法違規 | 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 Keyword: 銀行;債權債務;金融機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中小企業;申請資格;展延;聲明書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金管銀字第11301528471號台央業字第1140002916號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信用合作社;證券業(證券商);期貨業(期貨商);保險公司;證明書(證明文件);推廣;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保險商品;金融商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344321號一、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證券商、期貨商(包括期貨交易輔助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機構,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交通部令: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車輛;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標誌(標識,標幟);車輛裝備配置;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交運字第1135018184號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附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部  長 陳世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交通部公告:預告「基隆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基隆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1號主  旨:預告訂定「基隆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臺北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台北港(淡水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2號主  旨:預告訂定「臺北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蘇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蘇澳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3號主  旨:預告訂定「蘇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臺中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台中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4號主  旨:預告訂定「臺中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麥寮工業專用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港口;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5號主  旨:預告訂定「麥寮工業專用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

交通部公告:預告「安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安平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6號主  旨:預告訂定「安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高雄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高雄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7號主  旨:預告訂定「高雄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花蓮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花蓮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8號主  旨:預告訂定「花蓮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罕見疾病;藥物(藥品)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31414212號主  旨:預告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院廢棄物(醫療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申報;證明書(證明文件);展延;限期改善;再利用機構;垃圾焚化廠;備查制;清除處理機構(環保公司);塑膠容器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31664225號主  旨:預告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疫情;漏水;醫療照護;電業法;麻疹;疫苗;流感疫苗;流感併發重症;自來水;經濟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公司);住院與出院;衛生福利部(衛福部);長期照顧(長照);台灣電... |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院長提示: 衛福部提到國內雖正值流感流行期,也出現麻疹病例,其他如人類間質肺炎病毒及新冠疫情,則...

法務部令: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20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法務部 | Keyword: 公職人員;公布財產(申報財產,財產申報);逾期(逾時);裁處罰鍰;申報;違法違規 | 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 Keyword: 銀行;債權債務;金融機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中小企業;申請資格;展延;聲明書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金管銀字第11301528471號台央業字第1140002916號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信用合作社;證券業(證券商);期貨業(期貨商);保險公司;證明書(證明文件);推廣;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保險商品;金融商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344321號一、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證券商、期貨商(包括期貨交易輔助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機構,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交通部令: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車輛;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標誌(標識,標幟);車輛裝備配置;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交運字第1135018184號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附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部  長 陳世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交通部公告:預告「基隆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基隆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1號主  旨:預告訂定「基隆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臺北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台北港(淡水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2號主  旨:預告訂定「臺北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蘇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蘇澳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3號主  旨:預告訂定「蘇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臺中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台中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4號主  旨:預告訂定「臺中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麥寮工業專用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港口;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5號主  旨:預告訂定「麥寮工業專用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

交通部公告:預告「安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安平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6號主  旨:預告訂定「安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高雄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高雄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7號主  旨:預告訂定「高雄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花蓮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花蓮港;引水法;引水人;船舶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078號主  旨:預告訂定「花蓮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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