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5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5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審查審核;保險業務;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利益衝突;銷售原則;資訊揭露;保戶,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1號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MetaId | 15467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金管會 |
PubGovNam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GazetteId |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5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7 of "Directions for Review of Applications for License to Practice Simultaneously Non-life and Personal Insurance Business by Insurance Agent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審查審核;保險業務;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利益衝突;銷售原則;資訊揭露;保戶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
Category | 540(金融保險) |
Cake | J38(行政規則);494(保險市場管理)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4/type2/gov36/num10/Eg.htm |
HTMLContent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1號 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第 五 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作業。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七 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人員或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形,並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面查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
MetaId15467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金管會 |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GazetteId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5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7 of "Directions for Review of Applications for License to Practice Simultaneously Non-life and Personal Insurance Business by Insurance Agent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審查審核;保險業務;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利益衝突;銷售原則;資訊揭露;保戶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
CakeJ38(行政規則);494(保險市場管理)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4/type2/gov36/num10/Eg.htm |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1號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第 五 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作業。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七 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人員或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形,並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面查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