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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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PubGovName是環境部, Keyword是碳足跡;驗證機構;審議;產品標示(商品標示);標籤;節能減碳;廠商;溫室氣體排放量;標籤;產品認證(產品驗證);關鍵性審查;國際認證論壇(I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機構相互承認協議(MLA), HTMLContent是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

MetaId154652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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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PubGov環境部
PubGovName環境部
UndertakeGov環境部
Officer_name部長 彭啟明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GazetteId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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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Promo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Labeling Procedur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Promoting the Carbon Footprint Label of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ThemeSubject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碳足跡;驗證機構;審議;產品標示(商品標示);標籤;節能減碳;廠商;溫室氣體排放量;標籤;產品認證(產品驗證);關鍵性審查;國際認證論壇(I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機構相互承認協議(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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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Category770(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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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E41(空氣及水質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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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廠商核算產品碳足跡及持續減碳,並以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標示,俾供民眾選購參考,落實環境基本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碳足跡:係指商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或服務由原料取得、服務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二)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係指本部製作並依商標法註冊之圖示(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並得視產品行銷需求於圖示下方或右方加註資訊欄。

(三)公用碳排放係數:係指本部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台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且具有生命週期評估特性,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四)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係指對一個或多個產品類別之產品碳足跡量化與溝通的要求事項和指導綱要的一套特定規則。

(五)標示單位:係指引用為產品系統銷售或提供服務時的最小基本單位。

(六)關鍵性審查:係指以生命週期評估原則,確認計算程序及盤查清冊之數據適用性及合理性,並確保與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要求事項相符合之過程。

(七)同類型產品:係指適用相同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且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前六碼相同或歸屬於相同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細類產品。但產品無法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或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分類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送本部進行認定。

(八)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係指具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資格,且已簽署確認與查證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LA),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備查者。

1、資格證明文件。

2、認證作業計畫書。

3、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九)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係指取得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核發之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認證證書者。

第二章 組織

三、本部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及產品碳足跡標籤、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之審議及管理,得設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政策、法規訂定及獎勵方式。

(二)協調各機關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與資料庫建置等事宜。

(三)督導產品碳足跡標示教育推廣及碳資訊揭露服務平台規劃等事宜。

(四)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管理監督事宜。

  審議會下設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計算之公用碳排放係數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

(二)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撤銷、廢止、違規、仿冒及爭議案件。

(三)備查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認證作業計畫書。

(四)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本部得委託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協助執行前二項事宜。

四、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部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部次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集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五、審議會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六、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七、工作小組之委員由審議會委員擔任。

  工作小組得視提案需求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行秘書擔任之,並應有四位委員以上出席。

  前項會議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或備查。

八、審議會及工作小組會議之召開,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九、審議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三章 碳足跡量化與標籤申請

十、碳足跡盤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應依據ISO 14067:2018及本部「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規範」(如附件三)計算。

  前項碳足跡資料,應經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查證取得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出具之總結報告,始得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

  關鍵性審查得由本部委託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審查有關事宜,受託機構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本部核准。

  第二項之關鍵性審查,應由廠商填具產品盤查清冊、製程流程圖及其他佐證文件等,於繳納審查費後,向本部委託機構申請之。

十一、廠商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應依本部規定以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書、查驗摘要報告、標籤標示方式,並檢具下列之電子文件:

 (一)用印之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依法得免除登記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免除之證明文件。生產事業若位於國外,其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進行文書驗證。

 (三)合理保證等級之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總結報告,其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

 (四)獨家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代理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申請所附資料為外國文字(英文除外)者應翻譯為中文一併檢送。

十二、廠商提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審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部檢核申請文件通過後,授予產品碳足跡標籤,並發給證書。

 (二)遇有爭議案件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審查。

 

十三、本部應於申請案件完成網際網路登錄後七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文件之完整性及符合性檢核。檢核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廠商於二十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二十工作日。經補正後檢核結果仍未通過者,得再次通知補正。補正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十工作日。逾期未補正通知廠商退件。

十四、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應以中英文對照方式記載下列項目:證書編號、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及地址、碳足跡標示數據及計量單位、標示單位、生命週期各階段碳足跡比率、採用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

   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應以中英文對照方式記載下列項目:證書編號、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及地址、產品碳足跡基線值、減碳量及計量單位、減碳比率、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五、廠商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應依產品碳足跡標籤與減量標籤使用規範(如附件四)及審查通過標示方式妥為標示。

十六、廠商對於下列事項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出變更通知或申請:

 (一)因使用材質、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及生產流程等計畫性改變,導致產品碳足跡數值較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所載數值增加逾百分之三,且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廠商應先通知本部計畫性改變之起始日及穩定生產日,並重新辦理產品碳足跡計算、查驗或關鍵性審查,及提出變更申請,並於改變之起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變更。改變之起始日係指計畫性改變發生日;穩定生產日係指計畫性改變後產品開始生產及販售,或開始提供服務首日。

 (二)因非計畫性改變,導致產品碳足跡數值較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所載產品碳足跡數值增加逾百分之三,且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廠商應於發現後或本部通知時,檢附差異分析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變更申請,並於六個月內完成變更。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者,免辦理變更申請。但應於事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說明。

 (三)前款因接獲本部通知須提出變更申請者,應於二週內向本部提出說明,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前項第一款變更申請經審查或審議通過後,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間重新起算;前項第二款變更申請經審查或審議通過後,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間維持不變。

   廠商依第一項第一款完成產品碳足跡標籤變更申請後,在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有效期間內,不得提出相同產品之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申請。

 

   廠商如未能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變更,得於屆期前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延長;本部得視情形予以延長,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

十七、廠商原申請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外觀、標籤標示位置或資訊欄內容等事項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二十工作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部提出異動申請;如涉及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登載事項異動者,應一併申請換發證書。

   廠商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異動申請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十八、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間為二年。廠商應於產品碳足跡標籤期限屆期前三至五個月內申請展期。

   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展期申請,本部未能於原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限屆期前完成審查作業並換發新證書者,得延長標籤使用期間,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廠商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展期申請,視為新案受理。

十九、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廠商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發。

二十、本部得對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廠商進行追蹤查核,廠商應積極配合。

二十一、本部得於網站公布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廠商之名稱、產品項目、功能規格、碳足跡數據、生命週期各階段碳足跡比率及減碳承諾(或成效)等資訊。

二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通知改善,廠商應提出改善完成報告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請複查:

  (一)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其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經查核與原申請文件明顯不符。

  (二)廠商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產品,經查證不符規定。

  (三)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二十三、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標籤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

    經依前項撤銷之廠商,應返還證書,並立即停止販賣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但產品已塗銷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標籤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停止營運二個月以上、解散或歇業。

  (三)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未依第十五點規定標示,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未依第十六點規定完成變更。

  (六)未依第十七點規定完成異動。

  (七)未依第二十二點規定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或改善完成報告經複查仍未符合規定。

  (八)經審議會審議認定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九)其他經本部認定。

    經依前項廢止之廠商,應返還證書,並立即停止販賣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但產品已塗銷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自標籤使用期限屆期之翌日起,應停止使用標籤。但標籤使用期間內製造完成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得繼續標示。

二十六、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使用權亦不得轉讓或買賣。

    擅自使用、仿冒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本部依中華民國刑法、商標法等規定移送法辦。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部於發現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

二十七、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應於每季結束後十工作日內依本部指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上季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項目及數量等資料至本部備查。

二十八、國外輸入產品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應依第十一點規定檢具相關書面文件。

    國內生產或國外輸入產品之包裝或產品本身已貼有國內、外相關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應於明顯處以中文補充說明所揭露資訊之意涵及適用之地區。

    與我國簽訂有相互承認協議事項之相關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依協議事項辦理。

二十九、自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之施行日起,本要點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變更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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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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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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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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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農業環保篇

PubGov

環境部

PubGovName

環境部

UndertakeGov

環境部

Officer_name

部長 彭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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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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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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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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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Promo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Labeling Procedur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Promoting the Carbon Footprint Label of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ThemeSubject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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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足跡;驗證機構;審議;產品標示(商品標示);標籤;節能減碳;廠商;溫室氣體排放量;標籤;產品認證(產品驗證);關鍵性審查;國際認證論壇(I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機構相互承認協議(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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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plain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Category

770(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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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8(行政規則);C2Z(其他)

Service

E41(空氣及水質保護)

GazetteHTML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7/type2/gov60/num32/Eg.htm

HTMLContent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廠商核算產品碳足跡及持續減碳,並以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標示,俾供民眾選購參考,落實環境基本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碳足跡:係指商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或服務由原料取得、服務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二)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係指本部製作並依商標法註冊之圖示(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並得視產品行銷需求於圖示下方或右方加註資訊欄。

(三)公用碳排放係數:係指本部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台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且具有生命週期評估特性,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四)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係指對一個或多個產品類別之產品碳足跡量化與溝通的要求事項和指導綱要的一套特定規則。

(五)標示單位:係指引用為產品系統銷售或提供服務時的最小基本單位。

(六)關鍵性審查:係指以生命週期評估原則,確認計算程序及盤查清冊之數據適用性及合理性,並確保與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要求事項相符合之過程。

(七)同類型產品:係指適用相同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且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前六碼相同或歸屬於相同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細類產品。但產品無法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或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分類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送本部進行認定。

(八)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係指具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資格,且已簽署確認與查證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LA),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備查者。

1、資格證明文件。

2、認證作業計畫書。

3、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九)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係指取得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核發之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認證證書者。

第二章 組織

三、本部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及產品碳足跡標籤、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之審議及管理,得設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政策、法規訂定及獎勵方式。

(二)協調各機關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與資料庫建置等事宜。

(三)督導產品碳足跡標示教育推廣及碳資訊揭露服務平台規劃等事宜。

(四)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管理監督事宜。

  審議會下設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計算之公用碳排放係數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

(二)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撤銷、廢止、違規、仿冒及爭議案件。

(三)備查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認證作業計畫書。

(四)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本部得委託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協助執行前二項事宜。

四、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部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部次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集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五、審議會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六、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七、工作小組之委員由審議會委員擔任。

  工作小組得視提案需求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行秘書擔任之,並應有四位委員以上出席。

  前項會議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或備查。

八、審議會及工作小組會議之召開,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九、審議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三章 碳足跡量化與標籤申請

十、碳足跡盤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應依據ISO 14067:2018及本部「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規範」(如附件三)計算。

  前項碳足跡資料,應經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查證取得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出具之總結報告,始得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

  關鍵性審查得由本部委託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審查有關事宜,受託機構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本部核准。

  第二項之關鍵性審查,應由廠商填具產品盤查清冊、製程流程圖及其他佐證文件等,於繳納審查費後,向本部委託機構申請之。

十一、廠商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應依本部規定以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書、查驗摘要報告、標籤標示方式,並檢具下列之電子文件:

 (一)用印之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依法得免除登記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免除之證明文件。生產事業若位於國外,其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進行文書驗證。

 (三)合理保證等級之查證聲明書或關鍵性審查總結報告,其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

 (四)獨家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代理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申請所附資料為外國文字(英文除外)者應翻譯為中文一併檢送。

十二、廠商提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審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部檢核申請文件通過後,授予產品碳足跡標籤,並發給證書。

 (二)遇有爭議案件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審查。

 

十三、本部應於申請案件完成網際網路登錄後七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文件之完整性及符合性檢核。檢核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廠商於二十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二十工作日。經補正後檢核結果仍未通過者,得再次通知補正。補正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十工作日。逾期未補正通知廠商退件。

十四、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應以中英文對照方式記載下列項目:證書編號、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及地址、碳足跡標示數據及計量單位、標示單位、生命週期各階段碳足跡比率、採用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

   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應以中英文對照方式記載下列項目:證書編號、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及地址、產品碳足跡基線值、減碳量及計量單位、減碳比率、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五、廠商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應依產品碳足跡標籤與減量標籤使用規範(如附件四)及審查通過標示方式妥為標示。

十六、廠商對於下列事項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出變更通知或申請:

 (一)因使用材質、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及生產流程等計畫性改變,導致產品碳足跡數值較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所載數值增加逾百分之三,且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廠商應先通知本部計畫性改變之起始日及穩定生產日,並重新辦理產品碳足跡計算、查驗或關鍵性審查,及提出變更申請,並於改變之起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變更。改變之起始日係指計畫性改變發生日;穩定生產日係指計畫性改變後產品開始生產及販售,或開始提供服務首日。

 (二)因非計畫性改變,導致產品碳足跡數值較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所載產品碳足跡數值增加逾百分之三,且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廠商應於發現後或本部通知時,檢附差異分析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變更申請,並於六個月內完成變更。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者,免辦理變更申請。但應於事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說明。

 (三)前款因接獲本部通知須提出變更申請者,應於二週內向本部提出說明,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前項第一款變更申請經審查或審議通過後,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間重新起算;前項第二款變更申請經審查或審議通過後,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期間維持不變。

   廠商依第一項第一款完成產品碳足跡標籤變更申請後,在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有效期間內,不得提出相同產品之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申請。

 

   廠商如未能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變更,得於屆期前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延長;本部得視情形予以延長,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

十七、廠商原申請標籤使用者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外觀、標籤標示位置或資訊欄內容等事項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二十工作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部提出異動申請;如涉及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登載事項異動者,應一併申請換發證書。

   廠商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異動申請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十八、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間為二年。廠商應於產品碳足跡標籤期限屆期前三至五個月內申請展期。

   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展期申請,本部未能於原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限屆期前完成審查作業並換發新證書者,得延長標籤使用期間,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廠商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展期申請,視為新案受理。

十九、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廠商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發。

二十、本部得對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廠商進行追蹤查核,廠商應積極配合。

二十一、本部得於網站公布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廠商之名稱、產品項目、功能規格、碳足跡數據、生命週期各階段碳足跡比率及減碳承諾(或成效)等資訊。

二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通知改善,廠商應提出改善完成報告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請複查:

  (一)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其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地址,經查核與原申請文件明顯不符。

  (二)廠商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產品,經查證不符規定。

  (三)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二十三、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標籤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

    經依前項撤銷之廠商,應返還證書,並立即停止販賣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但產品已塗銷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標籤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停止營運二個月以上、解散或歇業。

  (三)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未依第十五點規定標示,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未依第十六點規定完成變更。

  (六)未依第十七點規定完成異動。

  (七)未依第二十二點規定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或改善完成報告經複查仍未符合規定。

  (八)經審議會審議認定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九)其他經本部認定。

    經依前項廢止之廠商,應返還證書,並立即停止販賣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但產品已塗銷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自標籤使用期限屆期之翌日起,應停止使用標籤。但標籤使用期間內製造完成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得繼續標示。

二十六、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使用權亦不得轉讓或買賣。

    擅自使用、仿冒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本部依中華民國刑法、商標法等規定移送法辦。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部於發現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

二十七、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使用權之廠商,應於每季結束後十工作日內依本部指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上季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項目及數量等資料至本部備查。

二十八、國外輸入產品申請使用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應依第十一點規定檢具相關書面文件。

    國內生產或國外輸入產品之包裝或產品本身已貼有國內、外相關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應於明顯處以中文補充說明所揭露資訊之意涵及適用之地區。

    與我國簽訂有相互承認協議事項之相關產品碳足跡標籤或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者,依協議事項辦理。

二十九、自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之施行日起,本要點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變更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根據識別碼 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 找到的相關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業經本部於114年1月9日以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修正...

發文字號: 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B號 | 發文日期: 20250109 | 發文機關: 環境部 | 登載日期: 20250109 | 截止日期: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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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令: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附表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EIA);認定標準;環境保護(環保);礦業法;採礦工程;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能源開發;國土保育地區(環境敏感區);地熱;探勘與開採(採礦);礦區與礦...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部保字第1131089271號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附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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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菸蒂不落地方案正式起跑-從改變文化做起

新聞發布單位: 環境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新聞發布日期: 2024-06-05 14:32:00 | 新聞編號: 20240605144202 | 刪除註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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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零 永續環境 環境部揭牌成立 以實現永續發展為目標 引領臺灣進入環保新紀元

新聞發布單位: 環境部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 新聞發布日期: 2023-08-22 13:56:00 | 新聞編號: 20230822140121 | 刪除註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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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部長上任揭示四大重點政策

新聞發布單位: 環境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新聞發布日期: 2024-05-21 17:59:00 | 新聞編號: 20240521180149 | 刪除註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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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各界期許及祝福的環境部,1歲了!

新聞發布單位: 環境部環境部主秘室 | 新聞發布日期: 2024-08-22 16:12:00 | 新聞編號: 20240822161522 | 刪除註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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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520部部向前行』邁向新局

新聞發布單位: 環境部環境部主秘室 | 新聞發布日期: 2025-05-15 17:29:00 | 新聞編號: 20250515173238 | 刪除註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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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環部循字第1136127216號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修正「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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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攜手跨部會舉辦「2024年檢警調環林強化查緝國土保育環保犯罪研討會-金環獎頒獎暨表揚誓師大會」

新聞發布單位: 環境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新聞發布日期: 2024-09-19 18:18:00 | 新聞編號: 20240919182224 | 刪除註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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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令: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附表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EIA);認定標準;環境保護(環保);礦業法;採礦工程;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能源開發;國土保育地區(環境敏感區);地熱;探勘與開採(採礦);礦區與礦...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部保字第1131089271號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附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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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菸蒂不落地方案正式起跑-從改變文化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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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零 永續環境 環境部揭牌成立 以實現永續發展為目標 引領臺灣進入環保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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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部長上任揭示四大重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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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各界期許及祝福的環境部,1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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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環部循字第1136127216號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修正「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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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廢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古蹟與古物(史蹟與古文物,歷史文物);歷史古蹟區;歷史性建築物(古蹟建築);紀念建築;維護與修繕(維修);獎勵;評鑑作業;法令廢止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330131551號廢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部  長 李遠

文化部令:訂定「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文化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審查;藝術發展;藝術研究;藝術史;在地化;藝術推展(藝術推廣)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文藝字第11330352111號訂定「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部  長 李遠 ...

交通部令: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8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發展觀光條例;違法違規;裁處罰鍰;罰鍰額度;觀光遊樂業;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導遊;領隊;水域遊憩活動;遊覽車;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觀光旅館;國家風景區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部  長 陳世凱發展...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4條及第39條之1附件15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交通安全(行車安全);汽車;機車(機器腳踏車,摩托車);貨車;證明書(證明文件);監理;卡車(貨車);鈑金;結構強度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運字第1130028428號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十五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預告「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 | Keyword: 車輛;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交通失事);鑑定(鑑識);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監理所;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路監交字第1130113616號主  旨:預告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依  據:行政...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南卡羅萊納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145號主  旨:公告美國南卡羅萊納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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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官等職等員額;編制人員(員額編制,編制員額,編制內人員);組織編制(組織型態);職位分類(職等);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澎湖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衛部人字第1130157883號修正「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編制表」部  長 邱泰源衛生福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Keyword: 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學員;申請資格;證明書(證明文件);大專校院(大專院校);經費補助;青年;AI人工智慧;數位淨零雙軸轉型;教育訓練;在職訓練;職場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發訓字第1132504772號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   代理署長 陳世昌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令:修正「用電設備檢驗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用電設備檢驗職類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Keyword: 勞動部;技術士;檢定考試(技能檢定);專業證照;用戶用電設備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技發字第1131301640號修正「用電設備檢驗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用電設備檢驗職類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

內政部令:訂定「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內政部;測量測繪;授權;審查;契約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118號訂定「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   部  長 劉世芳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國家公園夥伴關係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Keyword: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自然保育;環境教育;經費補助;核銷;大專校院(大專院校);國家公園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園署遊字第1131027537號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國家公園夥伴關係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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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建築物;混凝土;勘查檢查(檢驗,檢測);訓練;結業證書;考試(測驗);規費;審查;收費標準;氯離子;海砂屋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台內國字第1130815545號主  旨:預告廢止「新拌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合格人員認可費收費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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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海洋委員會 | Keyword: 船舶;壓艙水;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法;國際公約 | 海洋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海保字第1140000302號主  旨:預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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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廢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古蹟與古物(史蹟與古文物,歷史文物);歷史古蹟區;歷史性建築物(古蹟建築);紀念建築;維護與修繕(維修);獎勵;評鑑作業;法令廢止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330131551號廢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部  長 李遠

文化部令:訂定「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文化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審查;藝術發展;藝術研究;藝術史;在地化;藝術推展(藝術推廣)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文藝字第11330352111號訂定「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文化部地方藝術史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部  長 李遠 ...

交通部令: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8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發展觀光條例;違法違規;裁處罰鍰;罰鍰額度;觀光遊樂業;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導遊;領隊;水域遊憩活動;遊覽車;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觀光旅館;國家風景區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部  長 陳世凱發展...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4條及第39條之1附件15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交通安全(行車安全);汽車;機車(機器腳踏車,摩托車);貨車;證明書(證明文件);監理;卡車(貨車);鈑金;結構強度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運字第1130028428號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十五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預告「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 | Keyword: 車輛;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交通失事);鑑定(鑑識);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監理所;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路監交字第1130113616號主  旨:預告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依  據:行政...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南卡羅萊納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145號主  旨:公告美國南卡羅萊納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編制表」,自114年1月7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官等職等員額;編制人員(員額編制,編制員額,編制內人員);組織編制(組織型態);職位分類(職等);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澎湖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衛部人字第1130157883號修正「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編制表」部  長 邱泰源衛生福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Keyword: 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學員;申請資格;證明書(證明文件);大專校院(大專院校);經費補助;青年;AI人工智慧;數位淨零雙軸轉型;教育訓練;在職訓練;職場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發訓字第1132504772號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   代理署長 陳世昌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令:修正「用電設備檢驗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用電設備檢驗職類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Keyword: 勞動部;技術士;檢定考試(技能檢定);專業證照;用戶用電設備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技發字第1131301640號修正「用電設備檢驗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用電設備檢驗職類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

內政部令:訂定「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內政部;測量測繪;授權;審查;契約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118號訂定「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   部  長 劉世芳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國家公園夥伴關係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Keyword: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自然保育;環境教育;經費補助;核銷;大專校院(大專院校);國家公園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園署遊字第1131027537號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國家公園夥伴關係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

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新拌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合格人員認可費收費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建築物;混凝土;勘查檢查(檢驗,檢測);訓練;結業證書;考試(測驗);規費;審查;收費標準;氯離子;海砂屋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台內國字第1130815545號主  旨:預告廢止「新拌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合格人員認可費收費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

海洋委員會公告:預告「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海洋委員會 | Keyword: 船舶;壓艙水;管制區(禁制區);海洋污染防治;管制措施(限制措施) | 海洋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海保字第1140000298號主  旨:預告修正「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

海洋委員會公告:預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海洋委員會 | Keyword: 船舶;壓艙水;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法;國際公約 | 海洋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海保字第1140000302號主  旨:預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

法務部公告:預告「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1條、第11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法務部 | Keyword: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 | 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法保字第11305515561號主  旨:預告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一條、第十一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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