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9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9點附件,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PubGovName是核能安全委員會, Keyword是核能安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輻射防護安全;安全管理機制(安全機制,安全防護機制);違法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子反應器設施;核能發電(原子能發電);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容器;放射性廢料;放射性污染;放射性物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子事故通報;輻射劑量;輻射污染, HTMLContent是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主任委員 陳明真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應有之....
MetaId | 154650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原能會 |
PubGovName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陳明真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GazetteId | 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9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and the supplementary of Paragraph 9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Violations at Nuclear Facility"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核能安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輻射防護安全;安全管理機制(安全機制,安全防護機制);違法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子反應器設施;核能發電(原子能發電);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容器;放射性廢料;放射性污染;放射性物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子事故通報;輻射劑量;輻射污染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 |
Category | 770(環境保護) |
Cake | J38(行政規則);CF4(核子保安與應變)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7/type2/gov61/num33/Eg.htm |
HTMLContent |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 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 主任委員 陳明真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有之安全功能:指設計用以防止或減緩核子事故或意外事件之安全系統,於事故或事件發生時,各階段所需之安全系統,能發揮其各別應有功能(例如:壓水式反應器於事故發生時,特殊安全設施之高壓、低壓注水系統及蓄壓槽或除役期間用過燃料池冷卻之安全相關系統,能發揮其各別之應有設計功能)。 (二)安全功能之減低:指設計用以防止或減緩核子事故或意外事件之安全系統,未能達到其應有之設計安全功能。 (三)安全餘裕之減低:因反應器運轉參數改變,導致運轉限值與安全限值間之餘裕降低。 (四)對安全或環境有嚴重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將實質對安全或環境產生嚴重之影響。 (五)對安全或環境有不良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將實質對安全或環境產生輕度之影響。 (六)對安全或環境有輕微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而潛在對安全或環境產生輕度之影響。 (七)完工:係指施工完成並經施工品保組織審查及接受。 (八)未依程序規定:指經營者未依適用之法規、規範或規定執行核子設施設計、興建、運轉、除役、輻射防護、核子保防、保安、放射性物料營運等作業。 (九)除役作業計畫或方案:指依除役計畫或經指定需陳報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之計畫或方案(例如:整體性維護管理方案、輻射特性調查作業計畫、拆除作業計畫或方案、系統除污作業計畫、廠址最終輻射偵測作業計畫等)。 (十)本要點所稱核子設施如下: 1、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2、放射性物料設施,含處理、貯存或處置設施。 三、本要點適用於核子設施,以及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於建廠執照屆期後,原場址所存放須依國際協定、相關法規規定或經核安會核定列入管制之物料、物質、設備及組件;不適用於研究用核子設施。 四、本要點所稱之違規事項,係指核子設施之作業事項違反原子能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持照文件之規定者。前述持照文件包括核能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運轉技術規範、除役期間技術規範、除役期間安全分析報告、除役計畫及其他核安會核定之文件。 七、核安會發現違規情事後,得視違規情節之輕重,糾正其缺失。如有違法情事,另依法處理。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
MetaId154650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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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原能會 |
PubGovName核能安全委員會 |
UndertakeGov核能安全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陳明真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GazetteId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9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and the supplementary of Paragraph 9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Violations at Nuclear Facility"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核能安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輻射防護安全;安全管理機制(安全機制,安全防護機制);違法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子反應器設施;核能發電(原子能發電);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容器;放射性廢料;放射性污染;放射性物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子事故通報;輻射劑量;輻射污染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 |
Category770(環境保護) |
CakeJ38(行政規則);CF4(核子保安與應變)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7/type2/gov61/num33/Eg.htm |
HTMLContent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 主任委員 陳明真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有之安全功能:指設計用以防止或減緩核子事故或意外事件之安全系統,於事故或事件發生時,各階段所需之安全系統,能發揮其各別應有功能(例如:壓水式反應器於事故發生時,特殊安全設施之高壓、低壓注水系統及蓄壓槽或除役期間用過燃料池冷卻之安全相關系統,能發揮其各別之應有設計功能)。 (二)安全功能之減低:指設計用以防止或減緩核子事故或意外事件之安全系統,未能達到其應有之設計安全功能。 (三)安全餘裕之減低:因反應器運轉參數改變,導致運轉限值與安全限值間之餘裕降低。 (四)對安全或環境有嚴重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將實質對安全或環境產生嚴重之影響。 (五)對安全或環境有不良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將實質對安全或環境產生輕度之影響。 (六)對安全或環境有輕微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而潛在對安全或環境產生輕度之影響。 (七)完工:係指施工完成並經施工品保組織審查及接受。 (八)未依程序規定:指經營者未依適用之法規、規範或規定執行核子設施設計、興建、運轉、除役、輻射防護、核子保防、保安、放射性物料營運等作業。 (九)除役作業計畫或方案:指依除役計畫或經指定需陳報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之計畫或方案(例如:整體性維護管理方案、輻射特性調查作業計畫、拆除作業計畫或方案、系統除污作業計畫、廠址最終輻射偵測作業計畫等)。 (十)本要點所稱核子設施如下: 1、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2、放射性物料設施,含處理、貯存或處置設施。 三、本要點適用於核子設施,以及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於建廠執照屆期後,原場址所存放須依國際協定、相關法規規定或經核安會核定列入管制之物料、物質、設備及組件;不適用於研究用核子設施。 四、本要點所稱之違規事項,係指核子設施之作業事項違反原子能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持照文件之規定者。前述持照文件包括核能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運轉技術規範、除役期間技術規範、除役期間安全分析報告、除役計畫及其他核安會核定之文件。 七、核安會發現違規情事後,得視違規情節之輕重,糾正其缺失。如有違法情事,另依法處理。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