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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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PubGovName是核能安全委員會, Keyword是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能安全;核子事故通報;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輻射防護安全;高放射性廢棄物;低放射性廢棄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燃料, HTMLContent是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3001號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 主任委員 陳明真 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修正規定第一章 目的一、為加強....
MetaId | 15466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原能會 |
PubGovName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陳明真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GazetteId | 核安字第1140000300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Regulatory Directions of Research and Educational Nuclear Reactors Oper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能安全;核子事故通報;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輻射防護安全;高放射性廢棄物;低放射性廢棄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燃料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 |
Category | 770(環境保護) |
Cake | J38(行政規則);CFZ(其他)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7/type2/gov61/num34/Eg.htm |
HTMLContent |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3001號 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 主任委員 陳明真 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修正規定 第一章 目的 一、為加強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之運轉安全管制,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章 管制方式 二、各核能研究及教學機構均應成立核能安全監督組織,負責核子反應器重要安全事項之審查,以及一般安全事項之審查及核准。核能安全監督組織之組成,應陳報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備。 三、核子反應器之重要安全事項,非經報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准後,不得逕行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重要安全事項之項目如下: (一)運轉技術規範修改。 (二)發生事故頻率或事故後果嚴重性,高於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三)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故障可能性或故障後果嚴重性,高於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四)可能產生與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事故形式,或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與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故障。 (五)安全分析報告所定有關分裂產物障壁之設計基準限值改變。 (六)安全分析報告所定用於建立設計基準或安全分析之評估方法改變。 (七)其他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四、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之運轉安全管制,核能安全委員除進行定期視察外,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第三章 核能安全監督組織權責 五、各機構之核能安全監督組織應督導或執行下列各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安全之稽查。 (二)運轉技術規範修訂之審查。 (三)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評估報告之審查。 (四)重要安全有關設備變更作業評估報告之審查。 (五)異常事件評估報告之審查。 (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輸、貯存計畫或作業評估報告之審查。 (七)緊急應變計畫之審查。 (八)保安計畫之審查。 (九)環境輻射偵測計畫及報告之審查。 (十)與核能安全有關之測試與實驗事項之審查與核准。 (十一)運轉操作程序書及其變更事項之審查與核准。 (十二)輻射防護計畫之審查與核准。 (十三)輻射劑量合理抑低措施計畫之審查與核准。 (十四)其他核能安全委員會要求事項。 第四章 紀錄 六、核子反應器應就下列各事項,依其適用性分別作成書面紀錄,並訂定紀錄保存期限,以隨時備查。 (一)核子反應器之檢查與稽查紀錄 (二)運轉紀錄 1、熱輸出、核心中子通量密度及溫度。 2、反應器本體入口及出口之冷卻劑溫度、壓力及流量。 3、控制棒之位置。 4、再結合裝置之溫度。 5、反應器所用冷卻劑及緩和劑之純度及補給量。 6、反應器內燃料元件之配置。 7、反應器運轉開始前及運轉停止後之檢查。 8、反應器機組起動、臨界、緊急停機及停止運轉時刻。 9、運轉負責人及運轉人員姓名與換班時刻。 10、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輸、貯存紀錄。 (三)核燃料紀錄 1、核燃料種類別與交收量。 2、反應器所用燃料之種類及其裝入量。 3、核燃料種類別與庫存量。 4、核燃料種類別與每月燃燒量。 5、用過核燃料種類別與取出量。 6、用過核燃料種類別與庫存量。 7、用過核燃料貯存與帳料異動紀錄。 (四)放射性氣體、液體排放與環境偵測紀錄。 (五)反應器與設施維護與保養紀錄。 (六)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或場所環境劑量偵測紀錄。 (七)人員劑量與輻射安全監測紀錄。 (八)異常事件之紀錄。 (九)運轉技術規範所規定之測試紀錄。 (十)與核能安全有關之實驗紀錄。 (十一)運轉操作程序書變更許可之紀錄。 (十二)核能安全監督組織之會議紀錄。 (十三)輻射偵測儀器校正結果。 (十四)工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紀錄及輻射工作性質紀錄。 (十五)計畫特別曝露之作業。 (十六)工作人員之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報告。 第五章 報告 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與核子設施之報告,應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其運轉期間之例行及異常報告事項規定如下: (一)異常事件通報:下列事件應在事件發生後二小時內,以電話、電傳等方式通報核能安全委員會。 1、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或設備失效而造成反應器安全系統無法執行其預定之安全功能。 2、任何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或嚴重阻礙核子反應器設施人員執行安全運轉者(例如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暴徒攻擊、毒氣洩漏、放射性物質外釋等)。 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狀況。 4、有下列與民眾或設施內員工安全與健康有關情事之一者: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或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將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廢棄物移出設施外。 (2)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3)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在設施內吊運過程中發生意外。 (4)核子燃料、輻射源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5)人員死亡或工安事故造成人員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6)因搶救生命或防止更多人員受曝露而須採行緊急曝露作業時。 5、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6、已發布新聞或通知相關機關之事件,且該事件對民眾或設施內人員健康及安全有影響。 7、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狀況。 (二)異常事件報告:前款事件,除前款第四目之(5)及前款第六目外,應在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定期報告:下列各書面報告應定期陳報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備。 1、運轉報告: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季報,每年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報年報。 2、輻射安全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每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報季報,每年結束後九十日內提報年報。 3、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每月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月報。 |
MetaId15466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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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原能會 |
PubGovName核能安全委員會 |
UndertakeGov核能安全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陳明真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GazetteId核安字第1140000300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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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Regulatory Directions of Research and Educational Nuclear Reactors Oper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9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能安全;核子事故通報;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輻射防護安全;高放射性廢棄物;低放射性廢棄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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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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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7/type2/gov61/num34/Eg.htm |
HTMLContent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3001號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 主任委員 陳明真 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運轉管制規範修正規定 第一章 目的 一、為加強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之運轉安全管制,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章 管制方式 二、各核能研究及教學機構均應成立核能安全監督組織,負責核子反應器重要安全事項之審查,以及一般安全事項之審查及核准。核能安全監督組織之組成,應陳報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備。 三、核子反應器之重要安全事項,非經報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准後,不得逕行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重要安全事項之項目如下: (一)運轉技術規範修改。 (二)發生事故頻率或事故後果嚴重性,高於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三)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故障可能性或故障後果嚴重性,高於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四)可能產生與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事故形式,或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與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故障。 (五)安全分析報告所定有關分裂產物障壁之設計基準限值改變。 (六)安全分析報告所定用於建立設計基準或安全分析之評估方法改變。 (七)其他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四、研究及教學用核子反應器之運轉安全管制,核能安全委員除進行定期視察外,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第三章 核能安全監督組織權責 五、各機構之核能安全監督組織應督導或執行下列各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安全之稽查。 (二)運轉技術規範修訂之審查。 (三)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評估報告之審查。 (四)重要安全有關設備變更作業評估報告之審查。 (五)異常事件評估報告之審查。 (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輸、貯存計畫或作業評估報告之審查。 (七)緊急應變計畫之審查。 (八)保安計畫之審查。 (九)環境輻射偵測計畫及報告之審查。 (十)與核能安全有關之測試與實驗事項之審查與核准。 (十一)運轉操作程序書及其變更事項之審查與核准。 (十二)輻射防護計畫之審查與核准。 (十三)輻射劑量合理抑低措施計畫之審查與核准。 (十四)其他核能安全委員會要求事項。 第四章 紀錄 六、核子反應器應就下列各事項,依其適用性分別作成書面紀錄,並訂定紀錄保存期限,以隨時備查。 (一)核子反應器之檢查與稽查紀錄 (二)運轉紀錄 1、熱輸出、核心中子通量密度及溫度。 2、反應器本體入口及出口之冷卻劑溫度、壓力及流量。 3、控制棒之位置。 4、再結合裝置之溫度。 5、反應器所用冷卻劑及緩和劑之純度及補給量。 6、反應器內燃料元件之配置。 7、反應器運轉開始前及運轉停止後之檢查。 8、反應器機組起動、臨界、緊急停機及停止運轉時刻。 9、運轉負責人及運轉人員姓名與換班時刻。 10、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輸、貯存紀錄。 (三)核燃料紀錄 1、核燃料種類別與交收量。 2、反應器所用燃料之種類及其裝入量。 3、核燃料種類別與庫存量。 4、核燃料種類別與每月燃燒量。 5、用過核燃料種類別與取出量。 6、用過核燃料種類別與庫存量。 7、用過核燃料貯存與帳料異動紀錄。 (四)放射性氣體、液體排放與環境偵測紀錄。 (五)反應器與設施維護與保養紀錄。 (六)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或場所環境劑量偵測紀錄。 (七)人員劑量與輻射安全監測紀錄。 (八)異常事件之紀錄。 (九)運轉技術規範所規定之測試紀錄。 (十)與核能安全有關之實驗紀錄。 (十一)運轉操作程序書變更許可之紀錄。 (十二)核能安全監督組織之會議紀錄。 (十三)輻射偵測儀器校正結果。 (十四)工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紀錄及輻射工作性質紀錄。 (十五)計畫特別曝露之作業。 (十六)工作人員之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報告。 第五章 報告 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與核子設施之報告,應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其運轉期間之例行及異常報告事項規定如下: (一)異常事件通報:下列事件應在事件發生後二小時內,以電話、電傳等方式通報核能安全委員會。 1、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或設備失效而造成反應器安全系統無法執行其預定之安全功能。 2、任何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或嚴重阻礙核子反應器設施人員執行安全運轉者(例如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暴徒攻擊、毒氣洩漏、放射性物質外釋等)。 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狀況。 4、有下列與民眾或設施內員工安全與健康有關情事之一者: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或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將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廢棄物移出設施外。 (2)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3)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在設施內吊運過程中發生意外。 (4)核子燃料、輻射源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5)人員死亡或工安事故造成人員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6)因搶救生命或防止更多人員受曝露而須採行緊急曝露作業時。 5、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6、已發布新聞或通知相關機關之事件,且該事件對民眾或設施內人員健康及安全有影響。 7、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狀況。 (二)異常事件報告:前款事件,除前款第四目之(5)及前款第六目外,應在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定期報告:下列各書面報告應定期陳報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備。 1、運轉報告: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季報,每年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報年報。 2、輻射安全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每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報季報,每年結束後九十日內提報年報。 3、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每月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