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流行音樂;行銷(促銷,拓銷);推廣;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補助金;評審委員(評選委員);海外行銷(國際行銷);演藝人員;歌者(歌手);樂團;商業演出(商演),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局音(推)字第11330063522號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
MetaId | 154691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
GazetteId | 局音(推)字第1133006352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Marketing Promotion of Popular Music Industry"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流行音樂;行銷(促銷,拓銷);推廣;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補助金;評審委員(評選委員);海外行銷(國際行銷);演藝人員;歌者(歌手);樂團;商業演出(商演)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42(視聽影音推廣)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7/ch05/type2/gov46/num11/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局音(推)字第11330063522號 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類型 申請案行銷範圍不限,得為海內外地區;計畫執行期間應介於申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一)第一類: 1、符合前點申請資格之所屬藝人(含歌手、樂團、團體)及其音樂作品,以具市場擴散性之方式,將富原創性的音樂作品或演出者行銷國際活加速音樂新秀面向市場。 2、行銷計畫可為國內行銷或國際行銷,均應針對藝人品牌定位、計畫目標、目標受眾、行銷國家(地區)等規畫行銷宣傳作法。 (二)第二類:鼓勵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以整體行銷推介臺灣音樂作品,並促成國內推廣或國際市場輸出,以建立具指標性之活動品牌,申請案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辦理展演活動及其周邊活動、宣傳推廣計畫等,且國內歌手及樂團演出組數應逾總演出組數之百分之五十,並得優先補助具海外商演媒合、產業國際合作(如促成跨國單曲合作、演出共製等)或提供新人演出等相關規劃之申請案。 四、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度及補助名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經費以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為限,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宣傳、廣告投放、社群營運、官網維運、海外巡演經紀企劃(如Booking Agency)、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新媒體節目製播、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及提供無障礙設施服務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當年度獲本局薦選參與海外音樂節之相關費用、音樂錄製及發行費、經常性人事費、購置設備、器材、資料編輯費、辦公室租金、周邊商品製作、網站架設、保險費、郵電雜費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二)補助金額度: 1、第一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國際行銷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為上限;國內行銷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2、第二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名額:同一申請者每年獲補助以每類至多一件為限。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本點第四款所列相關表件,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三)各類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表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3)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第一類申請者所屬藝人(含歌手、樂團、團體)之身分證明文件,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為個人者,應繳交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6)切結書。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①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②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8)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2、應上傳企畫書電子檔,並應以A4直式橫書。 (1)企畫書內容應含項目及經費預估,相關撰寫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2)參與計畫之表演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合作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可檢附參與計畫表演者之音樂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 4、第四款各目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5、預估重要成果指標規劃:應規劃符合企畫案之務實合理量化或質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以作為結案之考核項目,同時並應說明衡量指標之計算方式。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相關佐證資料不符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本要點審查人員適用文化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4、外聘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審查結束,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外公開。 (三)評審小組職責、審查標準及權重、決議方式: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包括但不限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標準及權重:企畫書內容之影響力、發展性(例如受推介歌手或樂團之發展潛力、行銷之音樂作品、執行成果帶動音樂產業發展之潛力等,或音樂節、音樂祭等展演活動是否具海外商演媒合、產業國際合作或提供新人演出等規劃)占百分之四十;行銷效益(計畫執行預期達成之效益及績效指標、證明)占百分之四十;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一定比例評審委員之審查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前項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四)申請案經評審小組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審查結果)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 2、獲補助者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四)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獲補助者應依本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補助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六)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監督。獲補助者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獲補助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者依本案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例如MV等)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自本補助契約簽訂日起至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或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補助案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三)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
MetaId154691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
GazetteId局音(推)字第1133006352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Marketing Promotion of Popular Music Industry"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流行音樂;行銷(促銷,拓銷);推廣;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補助金;評審委員(評選委員);海外行銷(國際行銷);演藝人員;歌者(歌手);樂團;商業演出(商演)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
CakeJ38(行政規則);D42(視聽影音推廣)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7/ch05/type2/gov46/num11/Eg.htm |
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局音(推)字第11330063522號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類型 申請案行銷範圍不限,得為海內外地區;計畫執行期間應介於申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一)第一類: 1、符合前點申請資格之所屬藝人(含歌手、樂團、團體)及其音樂作品,以具市場擴散性之方式,將富原創性的音樂作品或演出者行銷國際活加速音樂新秀面向市場。 2、行銷計畫可為國內行銷或國際行銷,均應針對藝人品牌定位、計畫目標、目標受眾、行銷國家(地區)等規畫行銷宣傳作法。 (二)第二類:鼓勵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以整體行銷推介臺灣音樂作品,並促成國內推廣或國際市場輸出,以建立具指標性之活動品牌,申請案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辦理展演活動及其周邊活動、宣傳推廣計畫等,且國內歌手及樂團演出組數應逾總演出組數之百分之五十,並得優先補助具海外商演媒合、產業國際合作(如促成跨國單曲合作、演出共製等)或提供新人演出等相關規劃之申請案。 四、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度及補助名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經費以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為限,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宣傳、廣告投放、社群營運、官網維運、海外巡演經紀企劃(如Booking Agency)、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新媒體節目製播、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及提供無障礙設施服務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當年度獲本局薦選參與海外音樂節之相關費用、音樂錄製及發行費、經常性人事費、購置設備、器材、資料編輯費、辦公室租金、周邊商品製作、網站架設、保險費、郵電雜費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二)補助金額度: 1、第一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國際行銷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為上限;國內行銷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2、第二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名額:同一申請者每年獲補助以每類至多一件為限。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本點第四款所列相關表件,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三)各類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表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3)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第一類申請者所屬藝人(含歌手、樂團、團體)之身分證明文件,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為個人者,應繳交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6)切結書。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①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②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8)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2、應上傳企畫書電子檔,並應以A4直式橫書。 (1)企畫書內容應含項目及經費預估,相關撰寫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2)參與計畫之表演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合作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可檢附參與計畫表演者之音樂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 4、第四款各目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5、預估重要成果指標規劃:應規劃符合企畫案之務實合理量化或質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以作為結案之考核項目,同時並應說明衡量指標之計算方式。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相關佐證資料不符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本要點審查人員適用文化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4、外聘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審查結束,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外公開。 (三)評審小組職責、審查標準及權重、決議方式: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包括但不限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標準及權重:企畫書內容之影響力、發展性(例如受推介歌手或樂團之發展潛力、行銷之音樂作品、執行成果帶動音樂產業發展之潛力等,或音樂節、音樂祭等展演活動是否具海外商演媒合、產業國際合作或提供新人演出等規劃)占百分之四十;行銷效益(計畫執行預期達成之效益及績效指標、證明)占百分之四十;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一定比例評審委員之審查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前項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四)申請案經評審小組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審查結果)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 2、獲補助者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四)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獲補助者應依本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補助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六)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監督。獲補助者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獲補助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者依本案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例如MV等)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自本補助契約簽訂日起至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或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補助案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三)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