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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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的公發布日是20070411, 生效日期是20070411, 法規體系是人身保險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3號, 法規內容是主 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 會於 96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人身保險目
公發布日20070411
修正日期20070411
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3號
異動性質訂定
生效狀態(空)
生效日期20070411
法規名稱(空)
主旨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法規沿革(空)
法規內容主 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 會於 96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5 年 10 月 4 日、95 年 12 月 20 日及 96 年 2 月 1 日壽會文字第 95102920 、95123691、96020334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於旨揭規範生效前配合完成下列事項: (一)請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 (二)各公司應配合於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增列適用最低比率之「保險費 繳交之限制」條款,並將投保金額、保費繳交限制條件列於計算說 明中,並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之送審程 序。 三、未來各公司執行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最低比率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 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各公司實際執行情形,亦將列為本會檢查重點 。如有招攬過程未對保戶詳為解說旨揭規範,或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消 費糾紛者,本會得視情節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糾正 。 四、各公司於旨揭規範生效後,未切實執行規定致其作法與報送本會審查 之保險商品內容不符者,本會將依違反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4 月 1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一份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 規 定 │ 說 明 │ ├───────────────┼──────────────┤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 │ 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 │ │ 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 │ │ 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 │ │ 規範。 │ │ ├───────────────┼──────────────┤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明訂本規範之適用契約範圍。 │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 │ │ 資型人壽保險契約。 │ │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其他│ │ │ 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人壽│ │ │ 保險契約者。 │ │ ├───────────────┼──────────────┤ │三、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 │(一)死亡給付:指投資型人壽保│二、到達年齡之計算,舉例而言│ │ 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 ,如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 │ 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 為三十歲,計算時點落在第│ │(二)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 三保單年度中(即保單已屆│ │ 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 滿二年,但尚未滿三年),│ │ 的之價值總和,加計當時之│ 則當時之到達年齡為三十二│ │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預定投│ 歲(等於三十加三減一)。│ │ 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 │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 │ │ 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 │ │ 資標的之金額。 │ │ │(三)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 │ │ 帳戶價值之值。 │ │ │(四)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 │ │ 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 │ │ 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 │ │ 得之年齡。 │ │ ├───────────────┼──────────────┤ │四、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一、明訂各到達年齡級距適用之│ │ 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 最低比率。 │ │ 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二、考量為不增加各公司行政作│ │ 合下列規定: │ 業成本,並兼顧要保人之負│ │(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擔能力,到達年齡級距初期│ │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分為三組,最低比率採隨高│ │ 百分之一百三十。 │ 齡遞減方式處理。 │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 │ 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 │ │ 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 │ 十五。 │ │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 │ │ 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 │ │ 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 │ ├───────────────┼──────────────┤ │五、前條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因應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現行之│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保險費收取實務作業現況,訂定│ │ 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定期定額繳費保件及彈性繳費保│ │ 列繳費別判定: │件之最低比率計算時點及判定原│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則。 │ │ 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 │ 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 │ │ 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 │ │ 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 │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 │ │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 │ │ 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 │ │ 之最低比率。 │ │ ├───────────────┼──────────────┤ │六、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明訂保險公司於從事商品招攬時│ │ 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應盡充分說明之義務。 │ │ 繳交限制及處理方式約定於契│ │ │ 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妥為向│ │ │ 要保人解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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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公發布日

20070411

修正日期

20070411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3號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空)

生效日期

20070411

法規名稱

(空)

主旨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法規沿革

(空)

法規內容

主 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 會於 96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5 年 10 月 4 日、95 年 12 月 20 日及 96 年 2 月 1 日壽會文字第 95102920 、95123691、96020334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於旨揭規範生效前配合完成下列事項: (一)請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 (二)各公司應配合於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增列適用最低比率之「保險費 繳交之限制」條款,並將投保金額、保費繳交限制條件列於計算說 明中,並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之送審程 序。 三、未來各公司執行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最低比率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 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各公司實際執行情形,亦將列為本會檢查重點 。如有招攬過程未對保戶詳為解說旨揭規範,或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消 費糾紛者,本會得視情節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糾正 。 四、各公司於旨揭規範生效後,未切實執行規定致其作法與報送本會審查 之保險商品內容不符者,本會將依違反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4 月 1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一份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 規 定 │ 說 明 │ ├───────────────┼──────────────┤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 │ 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 │ │ 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 │ │ 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 │ │ 規範。 │ │ ├───────────────┼──────────────┤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明訂本規範之適用契約範圍。 │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 │ │ 資型人壽保險契約。 │ │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其他│ │ │ 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人壽│ │ │ 保險契約者。 │ │ ├───────────────┼──────────────┤ │三、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 │(一)死亡給付:指投資型人壽保│二、到達年齡之計算,舉例而言│ │ 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 ,如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 │ 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 為三十歲,計算時點落在第│ │(二)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 三保單年度中(即保單已屆│ │ 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 滿二年,但尚未滿三年),│ │ 的之價值總和,加計當時之│ 則當時之到達年齡為三十二│ │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預定投│ 歲(等於三十加三減一)。│ │ 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 │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 │ │ 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 │ │ 資標的之金額。 │ │ │(三)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 │ │ 帳戶價值之值。 │ │ │(四)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 │ │ 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 │ │ 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 │ │ 得之年齡。 │ │ ├───────────────┼──────────────┤ │四、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一、明訂各到達年齡級距適用之│ │ 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 最低比率。 │ │ 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二、考量為不增加各公司行政作│ │ 合下列規定: │ 業成本,並兼顧要保人之負│ │(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擔能力,到達年齡級距初期│ │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分為三組,最低比率採隨高│ │ 百分之一百三十。 │ 齡遞減方式處理。 │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 │ 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 │ │ 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 │ 十五。 │ │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 │ │ 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 │ │ 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 │ ├───────────────┼──────────────┤ │五、前條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因應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現行之│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保險費收取實務作業現況,訂定│ │ 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定期定額繳費保件及彈性繳費保│ │ 列繳費別判定: │件之最低比率計算時點及判定原│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則。 │ │ 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 │ 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 │ │ 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 │ │ 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 │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 │ │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 │ │ 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 │ │ 之最低比率。 │ │ ├───────────────┼──────────────┤ │六、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明訂保險公司於從事商品招攬時│ │ 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應盡充分說明之義務。 │ │ 繳交限制及處理方式約定於契│ │ │ 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妥為向│ │ │ 要保人解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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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20070411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1號 | 法規內容: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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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1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3號 | 法規內容: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資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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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 4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095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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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業及保險從業人員應遵循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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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20070411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1號 | 法規內容: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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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1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3號 | 法規內容: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資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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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 4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095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

公發布日: 2010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4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修正最低比率規範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 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最低比率規範第 4 點規定辦理修正, 保險業如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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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業及保險從業人員應遵循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

公發布日: 2010090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0122770號 |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 99 年 7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210080 號函示適用「投資 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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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199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00937121號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9291230

公發布日: 192912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法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定義及分類 第 1 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

19680210

公發布日: 1968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211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包括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專以經營本 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再保險為業之專業再保...

19680210

公發布日: 1968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47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保險 業務時,應依保...

19690320

公發布日: 1969032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

19721130

公發布日: 197211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4472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內保險業承保之業務,除自留額外,應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之 規定辦理再保險。 第 3 條 依國際...

19920601

公發布日: 19920601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47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 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第 ...

19920917

公發布日: 19920917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2049310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之保險業,為本法第六條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

19921015

公發布日: 1992101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4933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

19931211

公發布日: 19931211 | 生效日期: 20120903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放款要點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函 |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住宅政策,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用住宅,特 訂定本放款要點。 二、對象:凡具備左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19960830

公發布日: 199608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82號令 | 法規內容: 一、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之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 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 二、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及要 保...

19940628

公發布日: 1994062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外商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5434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

19890215

公發布日: 1989021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Z號 |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以下 簡稱本準則)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一) ...

19930306

公發布日: 19930306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700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

19950425

公發布日: 1995042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法規體系: 稽核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4821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有 關法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

19940930

公發布日: 199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00937121號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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