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的公發布日是20070411, 生效日期是20070411, 法規體系是人身保險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3號, 法規內容是主 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
會於 96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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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 | 20070411 |
修正日期 | 20070411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3號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空) |
生效日期 | 20070411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主 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
會於 96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5 年 10 月 4 日、95 年 12 月 20 日及 96 年 2
月 1 日壽會文字第 95102920 、95123691、96020334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於旨揭規範生效前配合完成下列事項:
(一)請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
(二)各公司應配合於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增列適用最低比率之「保險費
繳交之限制」條款,並將投保金額、保費繳交限制條件列於計算說
明中,並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之送審程
序。
三、未來各公司執行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最低比率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
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各公司實際執行情形,亦將列為本會檢查重點
。如有招攬過程未對保戶詳為解說旨揭規範,或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消
費糾紛者,本會得視情節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糾正
。
四、各公司於旨揭規範生效後,未切實執行規定致其作法與報送本會審查
之保險商品內容不符者,本會將依違反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4 月 1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一份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 規 定 │ 說 明 │
├───────────────┼──────────────┤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
│ 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 │
│ 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 │
│ 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 │
│ 規範。 │ │
├───────────────┼──────────────┤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明訂本規範之適用契約範圍。 │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 │
│ 資型人壽保險契約。 │ │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其他│ │
│ 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人壽│ │
│ 保險契約者。 │ │
├───────────────┼──────────────┤
│三、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
│(一)死亡給付:指投資型人壽保│二、到達年齡之計算,舉例而言│
│ 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 ,如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
│ 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 為三十歲,計算時點落在第│
│(二)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 三保單年度中(即保單已屆│
│ 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 滿二年,但尚未滿三年),│
│ 的之價值總和,加計當時之│ 則當時之到達年齡為三十二│
│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預定投│ 歲(等於三十加三減一)。│
│ 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 │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 │
│ 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 │
│ 資標的之金額。 │ │
│(三)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 │
│ 帳戶價值之值。 │ │
│(四)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 │
│ 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 │
│ 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 │
│ 得之年齡。 │ │
├───────────────┼──────────────┤
│四、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一、明訂各到達年齡級距適用之│
│ 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 最低比率。 │
│ 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二、考量為不增加各公司行政作│
│ 合下列規定: │ 業成本,並兼顧要保人之負│
│(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擔能力,到達年齡級距初期│
│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分為三組,最低比率採隨高│
│ 百分之一百三十。 │ 齡遞減方式處理。 │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
│ 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 │
│ 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
│ 十五。 │ │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 │
│ 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 │
│ 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 │
├───────────────┼──────────────┤
│五、前條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因應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現行之│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保險費收取實務作業現況,訂定│
│ 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定期定額繳費保件及彈性繳費保│
│ 列繳費別判定: │件之最低比率計算時點及判定原│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則。 │
│ 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
│ 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 │
│ 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 │
│ 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 │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 │
│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 │
│ 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 │
│ 之最低比率。 │ │
├───────────────┼──────────────┤
│六、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明訂保險公司於從事商品招攬時│
│ 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應盡充分說明之義務。 │
│ 繳交限制及處理方式約定於契│ │
│ 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妥為向│ │
│ 要保人解說。 │ │
└───────────────┴──────────────┘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空) |
系統異動時間 | (空)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20070411 |
修正日期20070411 |
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3號 |
異動性質訂定 |
生效狀態(空) |
生效日期20070411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主 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
會於 96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5 年 10 月 4 日、95 年 12 月 20 日及 96 年 2
月 1 日壽會文字第 95102920 、95123691、96020334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於旨揭規範生效前配合完成下列事項:
(一)請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
(二)各公司應配合於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增列適用最低比率之「保險費
繳交之限制」條款,並將投保金額、保費繳交限制條件列於計算說
明中,並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之送審程
序。
三、未來各公司執行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最低比率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
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各公司實際執行情形,亦將列為本會檢查重點
。如有招攬過程未對保戶詳為解說旨揭規範,或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消
費糾紛者,本會得視情節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糾正
。
四、各公司於旨揭規範生效後,未切實執行規定致其作法與報送本會審查
之保險商品內容不符者,本會將依違反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4 月 1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一份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 規 定 │ 說 明 │
├───────────────┼──────────────┤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
│ 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 │
│ 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 │
│ 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 │
│ 規範。 │ │
├───────────────┼──────────────┤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明訂本規範之適用契約範圍。 │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 │
│ 資型人壽保險契約。 │ │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其他│ │
│ 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人壽│ │
│ 保險契約者。 │ │
├───────────────┼──────────────┤
│三、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
│(一)死亡給付:指投資型人壽保│二、到達年齡之計算,舉例而言│
│ 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 ,如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
│ 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 為三十歲,計算時點落在第│
│(二)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 三保單年度中(即保單已屆│
│ 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 滿二年,但尚未滿三年),│
│ 的之價值總和,加計當時之│ 則當時之到達年齡為三十二│
│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預定投│ 歲(等於三十加三減一)。│
│ 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 │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 │
│ 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 │
│ 資標的之金額。 │ │
│(三)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 │
│ 帳戶價值之值。 │ │
│(四)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 │
│ 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 │
│ 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 │
│ 得之年齡。 │ │
├───────────────┼──────────────┤
│四、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一、明訂各到達年齡級距適用之│
│ 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 最低比率。 │
│ 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二、考量為不增加各公司行政作│
│ 合下列規定: │ 業成本,並兼顧要保人之負│
│(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擔能力,到達年齡級距初期│
│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分為三組,最低比率採隨高│
│ 百分之一百三十。 │ 齡遞減方式處理。 │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
│ 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 │
│ 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
│ 十五。 │ │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 │
│ 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 │
│ 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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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條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因應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現行之│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保險費收取實務作業現況,訂定│
│ 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定期定額繳費保件及彈性繳費保│
│ 列繳費別判定: │件之最低比率計算時點及判定原│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則。 │
│ 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
│ 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 │
│ 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 │
│ 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 │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 │
│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 │
│ 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 │
│ 之最低比率。 │ │
├───────────────┼──────────────┤
│六、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明訂保險公司於從事商品招攬時│
│ 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應盡充分說明之義務。 │
│ 繳交限制及處理方式約定於契│ │
│ 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妥為向│ │
│ 要保人解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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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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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20070411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1號 | 法規內容: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3號 | 法規內容: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資型人...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 公發布日: 2010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4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修正最低比率規範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
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最低比率規範第 4 點規定辦理修正,
保險業如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 公發布日: 2010090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0122770號 |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 99 年 7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210080 號函示適用「投資 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 ...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20070411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1號 | 法規內容: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公發布日: 20070411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3號 | 法規內容: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資型人...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公發布日: 2010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4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修正最低比率規範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
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最低比率規範第 4 點規定辦理修正,
保險業如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公發布日: 2010090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0122770號 |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 99 年 7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210080 號函示適用「投資 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 ...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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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192912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法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定義及分類
第 1 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 |
| 公發布日: 1968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211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包括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專以經營本
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再保險為業之專業再保... |
| 公發布日: 1968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47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保險
業務時,應依保... |
| 公發布日: 1969032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 |
| 公發布日: 197211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4472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內保險業承保之業務,除自留額外,應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之
規定辦理再保險。
第 3 條
依國際... |
| 公發布日: 19920601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47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
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第 ... |
| 公發布日: 19920917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2049310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之保險業,為本法第六條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 |
| 公發布日: 1992101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4933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 |
| 公發布日: 19931211 | 生效日期: 20120903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放款要點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函 |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住宅政策,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用住宅,特
訂定本放款要點。
二、對象:凡具備左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
| 公發布日: 199608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82號令 | 法規內容: 一、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之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
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
二、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及要
保... |
| 公發布日: 1994062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外商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5434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 |
| 公發布日: 1989021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Z號 |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以下
簡稱本準則)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一) ... |
| 公發布日: 19930306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700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 |
| 公發布日: 1995042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法規體系: 稽核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4821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有
關法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 |
| 公發布日: 199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00937121號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 |
公發布日: 192912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法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定義及分類
第 1 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 |
公發布日: 1968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211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包括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專以經營本
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再保險為業之專業再保... |
公發布日: 1968021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47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保險
業務時,應依保... |
公發布日: 1969032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 |
公發布日: 197211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4472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內保險業承保之業務,除自留額外,應依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六條之
規定辦理再保險。
第 3 條
依國際... |
公發布日: 19920601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47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
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第 ... |
公發布日: 19920917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2049310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之保險業,為本法第六條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 |
公發布日: 1992101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4933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 |
公發布日: 19931211 | 生效日期: 20120903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放款要點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函 |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住宅政策,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用住宅,特
訂定本放款要點。
二、對象:凡具備左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
公發布日: 199608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82號令 | 法規內容: 一、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之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
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
二、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及要
保... |
公發布日: 1994062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外商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5434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 |
公發布日: 1989021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Z號 |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以下
簡稱本準則)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一) ... |
公發布日: 19930306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700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 |
公發布日: 1995042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法規體系: 稽核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4821號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有
關法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 |
公發布日: 199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通用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00937121號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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