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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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之修正案的公發布日是20090814, 法規體系是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品字第09802147440號, 法規內容是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除增列第 2 點第 4 項第 9 款、第 10 款及部分內容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外,餘請依說 明三所列意見檢視修正後再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保險業管理目 |
公發布日 | 20090814 |
修正日期 | 20090814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品字第09802147440號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空) |
生效日期 | (空)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之修正案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除增列第 2 點第 4 項第 9 款、第 10 款及部分內容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外,餘請依說 明三所列意見檢視修正後再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8 年 6 月 4 日壽會本字第 9806252 2 號函及 98 年 7 月 31 日壽會本字第 98073581 號函辦理。 二、配合本會 98 年 7 月 23 日訂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請刪除旨揭認定標準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及其範例之例 10 , 相關條次並請配合調整。另第 2 點第 6 項內容請修正為「要保書 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加問項 、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 點及第 12 點規定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加問項 、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險公會 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三、範例修正部分請依下列意見予以通盤研議: (一)現行例 8 及新增例 30 及例 31 所定內容與旨揭認定標準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內容似有矛盾之處,而新增例 24 及例 25 尚 需配合旨揭認定標準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之刪除有所修正, 且此 5 例亦須配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之規範重新檢視 其合適性。 (二)現行例 9 及新增例 9-1 均為準備金之規範問題,是否屬新型態 商品規範之範圍,宜再審酌。 (三)另其餘範例部分,仍請再行檢視其訂定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G 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5.23 金管保二字 第 09602047740 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08 金管保二字 第 09702020670 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8.14 金管保品字 第 09802147440 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 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 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二)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三)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 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二)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四)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 (五)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 (六)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 (七)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八)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九)各公司第一張微型保險商品。 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一)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六個月。 (二)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六個月,惟已核 准達兩張。 要保書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 點及第 12 點 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 險公會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三、保險公司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有疑義時,應檢附相關保險單條 款、計算說明書及投資標的說明書等文件,並就認定疑義部分予以說 明,函請壽險公會認定之。 四、本認定標準之範例如附件。 附件 例 1: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保險 15 項,新商品推出時亦設計與該商 品內容相同之 15 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2: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保險 15 項,部份變更原有商品 7 項增 加至與該商品內容相同之 15 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 例 3:除了生存保險金 5% ,改為 10% 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否為 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4:除了保額一倍,改為一倍加單利 10% 遞增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 ,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5:除了每 2 年還本,改為每 3 年還本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 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6:市面上已銷售的傷害險,組合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是否為同 類型? Ans: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7:市面上已銷售的壽險包含 1-6 級傷害殘廢給付,組合市面上已銷 售的壽險包含重大疾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8:連結為一般經證期局核准之共同基金,但該基金尚未有保險公司商 品連結,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 例 9:市面上銷售之保險商品其準備金之提存方式與法令規定不同(即變 更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者,且此類商品已逾 2 張以上或 已核准時間超過 6 個月,是否可視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須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辦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需依財政部 86.12.27 台財保第 861829091 號函「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修正 制修正保費之示範公式」規定辦理。 例 10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增燒燙傷殘廢給付,是否屬 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1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如果第三級給付比率提高或減 少 5% ,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2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增加或減少給付項目者,是否 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3 :傷害保險商品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 75 項)設計 ,並於契約條款中增列非前揭給付表所列之殘廢項目者,是否屬 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4 :豁免保費商品以修正前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6 級 28 項) 之第 2 級及第 3 級殘廢項目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內容為豁免 保險費之保險範圍者,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5 :綜合型保險商品中以修正前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6 級 28 項)中的第 1 級至第 6 級殘廢項目為保險範圍設計者,是否 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空) |
系統異動時間 | (空)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保險業管理目 |
公發布日20090814 |
修正日期20090814 |
發文字號金管保品字第09802147440號 |
異動性質訂定 |
生效狀態(空) |
生效日期(空)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之修正案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除增列第 2 點第 4 項第 9 款、第 10 款及部分內容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外,餘請依說 明三所列意見檢視修正後再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8 年 6 月 4 日壽會本字第 9806252 2 號函及 98 年 7 月 31 日壽會本字第 98073581 號函辦理。 二、配合本會 98 年 7 月 23 日訂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請刪除旨揭認定標準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及其範例之例 10 , 相關條次並請配合調整。另第 2 點第 6 項內容請修正為「要保書 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加問項 、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 點及第 12 點規定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加問項 、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險公會 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三、範例修正部分請依下列意見予以通盤研議: (一)現行例 8 及新增例 30 及例 31 所定內容與旨揭認定標準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內容似有矛盾之處,而新增例 24 及例 25 尚 需配合旨揭認定標準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之刪除有所修正, 且此 5 例亦須配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之規範重新檢視 其合適性。 (二)現行例 9 及新增例 9-1 均為準備金之規範問題,是否屬新型態 商品規範之範圍,宜再審酌。 (三)另其餘範例部分,仍請再行檢視其訂定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G 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5.23 金管保二字 第 09602047740 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08 金管保二字 第 09702020670 號函准予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8.14 金管保品字 第 09802147440 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 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 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二)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三)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 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二)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四)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 (五)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 (六)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 (七)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八)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九)各公司第一張微型保險商品。 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一)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六個月。 (二)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六個月,惟已核 准達兩張。 要保書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 點及第 12 點 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 險公會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三、保險公司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有疑義時,應檢附相關保險單條 款、計算說明書及投資標的說明書等文件,並就認定疑義部分予以說 明,函請壽險公會認定之。 四、本認定標準之範例如附件。 附件 例 1: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保險 15 項,新商品推出時亦設計與該商 品內容相同之 15 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2: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保險 15 項,部份變更原有商品 7 項增 加至與該商品內容相同之 15 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 例 3:除了生存保險金 5% ,改為 10% 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否為 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4:除了保額一倍,改為一倍加單利 10% 遞增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 ,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5:除了每 2 年還本,改為每 3 年還本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 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6:市面上已銷售的傷害險,組合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是否為同 類型? Ans: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7:市面上已銷售的壽險包含 1-6 級傷害殘廢給付,組合市面上已銷 售的壽險包含重大疾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8:連結為一般經證期局核准之共同基金,但該基金尚未有保險公司商 品連結,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 例 9:市面上銷售之保險商品其準備金之提存方式與法令規定不同(即變 更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者,且此類商品已逾 2 張以上或 已核准時間超過 6 個月,是否可視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須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辦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需依財政部 86.12.27 台財保第 861829091 號函「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修正 制修正保費之示範公式」規定辦理。 例 10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增燒燙傷殘廢給付,是否屬 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1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如果第三級給付比率提高或減 少 5% ,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2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增加或減少給付項目者,是否 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3 :傷害保險商品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 75 項)設計 ,並於契約條款中增列非前揭給付表所列之殘廢項目者,是否屬 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4 :豁免保費商品以修正前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6 級 28 項) 之第 2 級及第 3 級殘廢項目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內容為豁免 保險費之保險範圍者,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 15 :綜合型保險商品中以修正前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6 級 28 項)中的第 1 級至第 6 級殘廢項目為保險範圍設計者,是否 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空) |
系統異動時間(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