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會 98 月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請轉知會員公司,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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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會 98 月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請轉知會員公司,請查照。的公發布日是20101221, 生效日期是20101221, 法規體系是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4730號, 法規內容是說明:依 98 年 11 月 26 日「研商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之釋疑」會議決議 辦理兼復 貴二公會 99 年 5 月 24 日(99)產計字第 082 號函及 99 年 6 月 29 日壽會本字第 99062863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保險業管理目 |
公發布日 | 20101221 |
修正日期 | 20101221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4730號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生效狀態 | 自公(發)布日廢止 |
生效日期 | 20101221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檢送本會 98 月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請轉知會員公司,請查照。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說明:依 98 年 11 月 26 日「研商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之釋疑」會議決議 辦理兼復 貴二公會 99 年 5 月 24 日(99)產計字第 082 號函及 99 年 6 月 29 日壽會本字第 99062863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 │相關疑義 │處理方式 │ ├─────────────┼────────────────┤ │1.「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目前各商品資產已依會計準則分類有│ │ 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是│交易目的、備供出售、無活絡市場及│ │ 否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持有到期日等科目,上述皆有相關評│ │ 34 號之標準? │價之規定,依公報規定執行即可 │ ├─────────────┼────────────────┤ │2.「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仍然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至到期,惟│ │ 」是否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其帳上餘額部位評價方式得以攤銷後│ │ 至到期 │成本計算。 │ ├─────────────┼────────────────┤ │3.依保險法 146 條之 1 之│股票係以股數為判斷標準。 │ │ 每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發│ │ │ 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 分之十,是否仍維持現行以│ │ │ 股數作為控管方式? │ │ ├─────────────┼────────────────┤ │4.解釋令所稱【非因公司增加│所有狀況皆應列入控管。 │ │ 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 │ │ 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 │ │ 定限額之情況】,是否包含│ │ │ 因發行公司減資、基金規模│ │ │ 縮減、信用評等調降或法令│ │ │ 異動等非“非”保險公司可│ │ │ 事先預見或避免其發生所導│ │ │ 致投資比重發生改變之情況│ │ │ ? │ │ ├─────────────┼────────────────┤ │5.解釋令提及公司非因增加投│為能有效執行投資業務之風險控管,│ │ 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有│公司基本上就應對現有的投資部位狀│ │ 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況隨時加以監控,並做適度的調整,│ │ 額之情況,應於 6 個月內│即使是國內 REITs、公司債、長天期│ │ 改正逾限部位,是否要求保│結構式債券、CDO 等較屬於中長期投│ │ 險公司調整逾限部位?保險│資之工具,亦同。除了投資部門應就│ │ 公司及其他市場投資人極有│限額部分加以控管外,公司稽核部門│ │ 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例│亦應定期查核,以遵循法令規定。但│ │ 如某投資商品流動性極差,│對於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投│ │ 出售部位將造成市價大幅下│資逾限的情形,公司除應注意市場變│ │ 跌)。 │化或交易對手狀況外,若評估確無違│ │ │約風險,且公司除持有至到期外別無│ │ │提前出售的可能性者,則公司在控管│ │ │及稽核時,應研提計畫採取之處分行│ │ │動或建議繼續持有等意見並定期加以│ │ │監控。 │ ├─────────────┼────────────────┤ │6.解釋令中有關逾限部位之調│1.若逾限情形發生於解釋令公佈前,│ │ 整期限,係自該解釋令發布│ 則 6 個月的期限係自解釋令生效│ │ 日起算 6 個月?或需往前│ 日起開始計算;若逾限情形發生於│ │ 追溯自該解釋令發布起已超│ 解釋令公佈後,則應自發生之日起│ │ 限達 6 個月仍未調整處分│ 6個月內予以調整。若未能於期限 │ │ 者,稽核部門應即陳報書面│ 內予以處分,則需提出書面說明,│ │ 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予主管│ 敘明無法或不宜立即處分的理由,│ │ 機關? │ 並持續注意市場變化,以控管投資│ │ │ 部位。 │ │ │2.若公司有間斷性之逾限情形,則應│ │ │ 以最後一筆逾限發生之時計算 6 │ │ │ 個月的期限。 │ │ │3.依本釋令所示,公司於 6 個月內│ │ │ 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時,則稽│ │ │ 核部門應代表公司陳報主管機關並│ │ │ 彙整內部意見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 │ │ 改善計畫。 │ ├─────────────┼────────────────┤ │7.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國外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判斷超│ │ 單一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限與否,仍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 │ 計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 │ 月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辦理。國內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 │ 所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判斷超限與否,亦比照上開解釋令之│ │ 為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神,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 精神? │之決(結)算之各項國內投資總額,│ │ │加減至衡量日止所有新增減之各項投│ │ │資金額。 │ ├─────────────┤ │ │8.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 │ │ 總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計│ │ │ 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月│ │ │ 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所│ │ │ 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為│ │ │ 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 │ │ 神? │ │ ├─────────────┼────────────────┤ │9.解釋令中衍生性金融資產與│屬國內投資範疇。 │ │ 負債淨額需計入國外投資限│ │ │ 額,如以台幣收付之衍生性│ │ │ 金融資產及負債應計入國外│ │ │ 投資限額抑或國內投資額度│ │ │ ? │ │ ├─────────────┼────────────────┤ │10. 有關「最近一筆交易之成│(1 )係指公司最近一次交易價格,│ │ 交價格」 │ 或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評估價值│ │ (1)係指市場成交價或公司│ 。 │ │ 交易價? │(2 )不適用本解釋令。 │ │ (2)不動產成交價格如何取│(3 )不同會計分類之金融商品則後│ │ 得? │ 續評價則依會計準則之規範進│ │ (3)依據不同會計分類,是│ 行評價以利計算超限與否。 │ │ 否有不同解釋? │ │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29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704947060 號函,停止適用。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空) |
系統異動時間 | 2019.03.28 13:47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保險業管理目 |
公發布日20101221 |
修正日期20101221 |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4730號 |
異動性質停止適用 |
生效狀態自公(發)布日廢止 |
生效日期20101221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檢送本會 98 月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請轉知會員公司,請查照。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說明:依 98 年 11 月 26 日「研商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之釋疑」會議決議 辦理兼復 貴二公會 99 年 5 月 24 日(99)產計字第 082 號函及 99 年 6 月 29 日壽會本字第 99062863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 │相關疑義 │處理方式 │ ├─────────────┼────────────────┤ │1.「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目前各商品資產已依會計準則分類有│ │ 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是│交易目的、備供出售、無活絡市場及│ │ 否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持有到期日等科目,上述皆有相關評│ │ 34 號之標準? │價之規定,依公報規定執行即可 │ ├─────────────┼────────────────┤ │2.「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仍然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至到期,惟│ │ 」是否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其帳上餘額部位評價方式得以攤銷後│ │ 至到期 │成本計算。 │ ├─────────────┼────────────────┤ │3.依保險法 146 條之 1 之│股票係以股數為判斷標準。 │ │ 每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發│ │ │ 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 分之十,是否仍維持現行以│ │ │ 股數作為控管方式? │ │ ├─────────────┼────────────────┤ │4.解釋令所稱【非因公司增加│所有狀況皆應列入控管。 │ │ 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 │ │ 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 │ │ 定限額之情況】,是否包含│ │ │ 因發行公司減資、基金規模│ │ │ 縮減、信用評等調降或法令│ │ │ 異動等非“非”保險公司可│ │ │ 事先預見或避免其發生所導│ │ │ 致投資比重發生改變之情況│ │ │ ? │ │ ├─────────────┼────────────────┤ │5.解釋令提及公司非因增加投│為能有效執行投資業務之風險控管,│ │ 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有│公司基本上就應對現有的投資部位狀│ │ 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況隨時加以監控,並做適度的調整,│ │ 額之情況,應於 6 個月內│即使是國內 REITs、公司債、長天期│ │ 改正逾限部位,是否要求保│結構式債券、CDO 等較屬於中長期投│ │ 險公司調整逾限部位?保險│資之工具,亦同。除了投資部門應就│ │ 公司及其他市場投資人極有│限額部分加以控管外,公司稽核部門│ │ 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例│亦應定期查核,以遵循法令規定。但│ │ 如某投資商品流動性極差,│對於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投│ │ 出售部位將造成市價大幅下│資逾限的情形,公司除應注意市場變│ │ 跌)。 │化或交易對手狀況外,若評估確無違│ │ │約風險,且公司除持有至到期外別無│ │ │提前出售的可能性者,則公司在控管│ │ │及稽核時,應研提計畫採取之處分行│ │ │動或建議繼續持有等意見並定期加以│ │ │監控。 │ ├─────────────┼────────────────┤ │6.解釋令中有關逾限部位之調│1.若逾限情形發生於解釋令公佈前,│ │ 整期限,係自該解釋令發布│ 則 6 個月的期限係自解釋令生效│ │ 日起算 6 個月?或需往前│ 日起開始計算;若逾限情形發生於│ │ 追溯自該解釋令發布起已超│ 解釋令公佈後,則應自發生之日起│ │ 限達 6 個月仍未調整處分│ 6個月內予以調整。若未能於期限 │ │ 者,稽核部門應即陳報書面│ 內予以處分,則需提出書面說明,│ │ 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予主管│ 敘明無法或不宜立即處分的理由,│ │ 機關? │ 並持續注意市場變化,以控管投資│ │ │ 部位。 │ │ │2.若公司有間斷性之逾限情形,則應│ │ │ 以最後一筆逾限發生之時計算 6 │ │ │ 個月的期限。 │ │ │3.依本釋令所示,公司於 6 個月內│ │ │ 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時,則稽│ │ │ 核部門應代表公司陳報主管機關並│ │ │ 彙整內部意見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 │ │ 改善計畫。 │ ├─────────────┼────────────────┤ │7.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國外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判斷超│ │ 單一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限與否,仍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 │ 計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 │ 月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辦理。國內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 │ 所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判斷超限與否,亦比照上開解釋令之│ │ 為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神,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 精神? │之決(結)算之各項國內投資總額,│ │ │加減至衡量日止所有新增減之各項投│ │ │資金額。 │ ├─────────────┤ │ │8.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 │ │ 總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計│ │ │ 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月│ │ │ 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所│ │ │ 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為│ │ │ 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 │ │ 神? │ │ ├─────────────┼────────────────┤ │9.解釋令中衍生性金融資產與│屬國內投資範疇。 │ │ 負債淨額需計入國外投資限│ │ │ 額,如以台幣收付之衍生性│ │ │ 金融資產及負債應計入國外│ │ │ 投資限額抑或國內投資額度│ │ │ ? │ │ ├─────────────┼────────────────┤ │10. 有關「最近一筆交易之成│(1 )係指公司最近一次交易價格,│ │ 交價格」 │ 或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評估價值│ │ (1)係指市場成交價或公司│ 。 │ │ 交易價? │(2 )不適用本解釋令。 │ │ (2)不動產成交價格如何取│(3 )不同會計分類之金融商品則後│ │ 得? │ 續評價則依會計準則之規範進│ │ (3)依據不同會計分類,是│ 行評價以利計算超限與否。 │ │ 否有不同解釋? │ │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29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704947060 號函,停止適用。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空) |
系統異動時間2019.03.28 1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