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l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的公發布日是20121228, 法規體系是人身保險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7954號, 法規內容是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 )101 年 10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11070046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9....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 | 20121228 |
修正日期 | 20121228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7954號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空) |
生效日期 | (空)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l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 )101 年 10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11070046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 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 修正後之注意事項辦理。 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前揭注意事項而 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 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 號令規定 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前揭注意事項之修正,保 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 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 商品資料庫。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 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檔案檔案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修正條文對照表.doc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1094 |
系統異動時間 | (空)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20121228 |
修正日期20121228 |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7954號 |
異動性質訂定 |
生效狀態(空) |
生效日期(空)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l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 )101 年 10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11070046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 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 修正後之注意事項辦理。 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前揭注意事項而 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 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 號令規定 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前揭注意事項之修正,保 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 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 商品資料庫。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 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檔案檔案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修正條文對照表.doc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1094 |
系統異動時間(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