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並附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所報「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並附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的公發布日是20141024, 法規體系是人身保險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壽字第10302085890號, 法規內容是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7 月 9 日壽會博字第 103 074943 號函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 定如下: (一)旨揭示範條款自 104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 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 | 20141024 |
修正日期 | 20141024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302085890號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空) |
生效日期 | (空)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所報「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並附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7 月 9 日壽會博字第 103 074943 號函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 定如下: (一)旨揭示範條款自 104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 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示範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旨揭示範條款而修正,或併配合更改商品名稱且僅於 原商品名稱後以括號附註方式辦理者,得依該等示範條款逕予 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 規定,應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 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3.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批註條款,除僅限於批註於有效契約者, 得不予修正外,餘仍請依據說明二(一)第 2 目原則辦理。 (二)其他配套措施: 1.僅配合旨揭示範條款變更且不涉及費率變更者,得排除「人身保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84 點規定之適用。 2.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 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檔案1:檔案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doc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161 2: 檔案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doc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162 |
系統異動時間 | (空)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20141024 |
修正日期20141024 |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302085890號 |
異動性質訂定 |
生效狀態(空) |
生效日期(空)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所報「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並附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7 月 9 日壽會博字第 103 074943 號函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 定如下: (一)旨揭示範條款自 104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 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示範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旨揭示範條款而修正,或併配合更改商品名稱且僅於 原商品名稱後以括號附註方式辦理者,得依該等示範條款逕予 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 規定,應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 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3.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批註條款,除僅限於批註於有效契約者, 得不予修正外,餘仍請依據說明二(一)第 2 目原則辦理。 (二)其他配套措施: 1.僅配合旨揭示範條款變更且不涉及費率變更者,得排除「人身保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84 點規定之適用。 2.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 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檔案1:檔案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doc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161 2: 檔案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doc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162 |
系統異動時間(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