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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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的公發布日是20170217, 法規體系是人身保險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壽字第10500127721號令, 法規內容是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 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 | 20170217 |
修正日期 | 20170217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0500127721號令 |
異動性質 | 廢止 |
生效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生效日期 | (空)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 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確實配合 各該人身保險業之資產負債配置計畫辦理,其每年總保費收入上限應 適用之銷售限額規範如附件。 三、指定前點事項及銷售限額規定,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項目。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 日金管保壽字第一○四○二一一七四一一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2.0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17411 號令 自 106.01.01 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5 金管保壽字第 1061094 9582 號令廢止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檔案檔案名稱 : 附件: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銷售限額.odt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5752 |
系統異動時間 | 2017.12.26 16:28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人身保險目 |
公發布日20170217 |
修正日期20170217 |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500127721號令 |
異動性質廢止 |
生效狀態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生效日期(空)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之解釋令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 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確實配合 各該人身保險業之資產負債配置計畫辦理,其每年總保費收入上限應 適用之銷售限額規範如附件。 三、指定前點事項及銷售限額規定,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項目。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 日金管保壽字第一○四○二一一七四一一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2.0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17411 號令 自 106.01.01 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5 金管保壽字第 1061094 9582 號令廢止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檔案檔案名稱 : 附件: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銷售限額.odt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15752 |
系統異動時間2017.12.26 1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