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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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的公發布日是20190423, 法規體系是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1號令, 法規內容是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如下: (一)不動產達可使用狀態且已利用,並有合理之投資報酬率者,可認定 為....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保險業管理目
公發布日20190423
修正日期20190423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1號令
異動性質廢止
生效狀態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空)
法規名稱(空)
主旨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法規沿革(空)
法規內容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如下: (一)不動產達可使用狀態且已利用,並有合理之投資報酬率者,可認定 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但不包括以素地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或搭 建其他未經合法編釘門牌號碼建物使用之情形。 (二)前款所稱合理之投資報酬率以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之六十(出租面 積/持有面積)且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不低於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五 碼為準,但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取得之不動產,其年化收益 率得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 存款機動利率加三碼為準,以及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前取得之 不動產,其年化收益率得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 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二碼為準。 (三)前款所列各年化收益率之比較基準,係以出租時當月第一個營業日 為準,評估方式採逐月檢核出租率及年化收益率之方式為之。 (四)保險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後取得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取得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 準者為限。 2.取得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於取得日或取得後轉列為自用不動產 之轉列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事。 (2)為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3)取得後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但已執行經董( 理)事會通過之運用效益改善計畫,經二年仍未改善,或二年 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 合併前次未符合之時效後,屆滿二年仍未改善。 3.保險業投資於素地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領有建造執照,可立即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九個月內開 工;可獨立興建且無需再與鄰地合併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 九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但申請建造執照前之都市設計審 查及審議期間,得不計入上開期限計算。 (2)投資前應提出產品規劃及財務設算未來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 益標準之文件。 (3)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 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4)取得日起十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 一款所列情事及為改善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保險業投資本目所列標的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保險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後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前投 資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 權案件,不適用前目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 程條件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 向本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2)保險業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後投資經政府核定之區域開發計 畫、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之不動產或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 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目有關投資 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並應於取得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 向本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3)保險業投資於經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素地者,其投資 條件,不適用前目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 條件。但投資後倘因核定內容變動,致非列屬上開區域內之土 地者,應自未列屬之日起,依現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相關規定 辦理。 (4)保險業為開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已持有土地,投資已 持有土地之鄰地,得就未逾已持有土地面積百分之十範圍內,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前目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 但已持有土地面積開發完工比例未逾百分之五十者,申請以一 次為限;另取得之鄰地,應符合已持有土地內最早取得標的應 適用之合理投資報酬率標準。 (5)保險業參與都市更新案原始持有不動產或經分回不動產所有權 ,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若取得前述都市更新案政府分回不 動產標售之不動產,不適用第一目有關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 並有收益標準之規範,應於投資前檢具使用計畫等文件向本會 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五)保險業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 1.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應敘明可 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之理由專案報核。 2.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已開發中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3.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者,原則禁止;但有特殊事由,如 無法開發亦無法處分轉讓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4.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均未即時利用者, 應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專案報核;本會核准 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提 出展延申請。 5.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二年內曾符合即時 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事後中斷或不符標準者,則應自中斷之日 起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專案報核。本會核准 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提 出展延申請。 6.前目中斷時效之計算,如中斷後又符合第(二)款之認定標準, 但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者,前次中斷時效應併計之,且合併後 有屆滿二年之虞者,應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應向董(理)事會報告或經董(理)事會通過 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投資標的應逐案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後依授權辦理。但自有 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兩百以上之保險業,且單一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二)整體不動產投資之使用收益情形應每年向董(理)事會報告。 (三)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之內部作業規範, 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同一不動產標的倘部分作為自用,部分作 為投資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歸入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管理及 計算投資限額。 (四)自用不動產及投資用不動產相互轉列,或取得自用不動產於一年內 出售者,應事前提出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並經董(理)事會通 過。 四、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之不動產未列為自用 不動產者,應依第二點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五、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得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不包括 以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之投資。 六、取得日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地上權設定登記日。但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十九日前已簽約或得標之標的,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所有權 移轉登記日、地上權設定登記日、簽約日或得標日之孰前之日適用即 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七、本令自發布日起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四○二五○七二一一號令自同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211 號令,自同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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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公發布日

20190423

修正日期

20190423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1號令

異動性質

廢止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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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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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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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如下: (一)不動產達可使用狀態且已利用,並有合理之投資報酬率者,可認定 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但不包括以素地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或搭 建其他未經合法編釘門牌號碼建物使用之情形。 (二)前款所稱合理之投資報酬率以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之六十(出租面 積/持有面積)且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不低於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五 碼為準,但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取得之不動產,其年化收益 率得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 存款機動利率加三碼為準,以及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前取得之 不動產,其年化收益率得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 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二碼為準。 (三)前款所列各年化收益率之比較基準,係以出租時當月第一個營業日 為準,評估方式採逐月檢核出租率及年化收益率之方式為之。 (四)保險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後取得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取得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 準者為限。 2.取得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於取得日或取得後轉列為自用不動產 之轉列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事。 (2)為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3)取得後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但已執行經董( 理)事會通過之運用效益改善計畫,經二年仍未改善,或二年 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 合併前次未符合之時效後,屆滿二年仍未改善。 3.保險業投資於素地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領有建造執照,可立即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九個月內開 工;可獨立興建且無需再與鄰地合併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 九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但申請建造執照前之都市設計審 查及審議期間,得不計入上開期限計算。 (2)投資前應提出產品規劃及財務設算未來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 益標準之文件。 (3)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 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4)取得日起十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 一款所列情事及為改善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保險業投資本目所列標的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保險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後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前投 資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 權案件,不適用前目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 程條件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 向本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2)保險業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後投資經政府核定之區域開發計 畫、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之不動產或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 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目有關投資 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並應於取得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 向本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3)保險業投資於經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素地者,其投資 條件,不適用前目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 條件。但投資後倘因核定內容變動,致非列屬上開區域內之土 地者,應自未列屬之日起,依現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相關規定 辦理。 (4)保險業為開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已持有土地,投資已 持有土地之鄰地,得就未逾已持有土地面積百分之十範圍內,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前目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 但已持有土地面積開發完工比例未逾百分之五十者,申請以一 次為限;另取得之鄰地,應符合已持有土地內最早取得標的應 適用之合理投資報酬率標準。 (5)保險業參與都市更新案原始持有不動產或經分回不動產所有權 ,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若取得前述都市更新案政府分回不 動產標售之不動產,不適用第一目有關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 並有收益標準之規範,應於投資前檢具使用計畫等文件向本會 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五)保險業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 1.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應敘明可 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之理由專案報核。 2.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已開發中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3.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者,原則禁止;但有特殊事由,如 無法開發亦無法處分轉讓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4.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均未即時利用者, 應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專案報核;本會核准 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提 出展延申請。 5.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二年內曾符合即時 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事後中斷或不符標準者,則應自中斷之日 起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專案報核。本會核准 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提 出展延申請。 6.前目中斷時效之計算,如中斷後又符合第(二)款之認定標準, 但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者,前次中斷時效應併計之,且合併後 有屆滿二年之虞者,應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應向董(理)事會報告或經董(理)事會通過 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投資標的應逐案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後依授權辦理。但自有 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兩百以上之保險業,且單一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二)整體不動產投資之使用收益情形應每年向董(理)事會報告。 (三)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之內部作業規範, 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同一不動產標的倘部分作為自用,部分作 為投資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歸入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管理及 計算投資限額。 (四)自用不動產及投資用不動產相互轉列,或取得自用不動產於一年內 出售者,應事前提出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並經董(理)事會通 過。 四、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之不動產未列為自用 不動產者,應依第二點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五、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得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不包括 以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之投資。 六、取得日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地上權設定登記日。但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十九日前已簽約或得標之標的,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所有權 移轉登記日、地上權設定登記日、簽約日或得標日之孰前之日適用即 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七、本令自發布日起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四○二五○七二一一號令自同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211 號令,自同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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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2015120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211號令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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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20190823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1號令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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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1908311 ...

公發布日: 20190423 | 生效日期: 20190423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4號函 |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5570 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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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2015120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211號令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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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20190823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1號令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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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20190823 | 生效日期: 20190823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3號函 |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5570 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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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2014090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009990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復 貴公會 103 年 8 月 29 日壽會博字第 103086400 號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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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2014091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財產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302083361號 | 法規內容: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 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2014100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441號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 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

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保全作業相關規定,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公發布日: 20141006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2014092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0105420號 | 法規內容: 辦法:一、復 貴公會 103 年 9 月 15 日壽會博字第 103096782 號函。 二、現行審查中之微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改採備查方式辦理,其處理 ...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工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201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30211175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請督促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針對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應特別注意涉案人是否為自身客戶 ,並加強申報可疑交易報告。 (二)於今(103) 年底前確實依照本會所發布之「保險業防...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

公發布日: 201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30006462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英屬百慕達商美 國再...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201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507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依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向本會「申請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金額」,以該條 文修正後,保險業新增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金...

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月 2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441 號令發...

公發布日: 2014100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444號 |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

為處理兩岸保險往來,有關國內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及國內保險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2014100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1093227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國內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 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及國內保險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 署表彰雙方進行合作之協議書、意向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以 ...

檢送本會 103 年 8 月 6 日「研商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議」會議紀錄一份,請依會議決議及說明事業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20141009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5156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關於旨揭會議決議調整一定金額以上應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部分,倘 各會員公司擬依會議決議修正其內部相關作業程序者,仍應依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報本會備查,且至遲應...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訂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20141028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財產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6451號 | 法規內容: 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財產保險商品費率 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 險巨...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理字第○九九○二五五八六一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2014110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00937127號 |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理字第○九九○二五五八六一一號 令,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5791 號令訂定...

公發布日: 20140826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財產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5794號 | 法規內容: 說明:旨揭令自即日起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依 貴公會 103 年 6 月 27 日所報之配套措施辦理,並將前揭配套措施及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 證明方式,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3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713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公發布日: 20140903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7134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修正規定自 103 年 9 月 15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應按修正後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 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辦理。 ...

所報因應本會強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 貴公會所屬會員公司實務作業方式疑點與建議處理方式乙案,本會核復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公發布日: 2014090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009990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復 貴公會 103 年 8 月 29 日壽會博字第 103086400 號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

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自發布日生效

公發布日: 2014091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財產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302083361號 | 法規內容: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 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2014100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441號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 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

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保全作業相關規定,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公發布日: 20141006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 |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2014092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0105420號 | 法規內容: 辦法:一、復 貴公會 103 年 9 月 15 日壽會博字第 103096782 號函。 二、現行審查中之微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改採備查方式辦理,其處理 ...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工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201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30211175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請督促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針對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應特別注意涉案人是否為自身客戶 ,並加強申報可疑交易報告。 (二)於今(103) 年底前確實依照本會所發布之「保險業防...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

公發布日: 201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30006462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英屬百慕達商美 國再...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20140930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507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業依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向本會「申請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金額」,以該條 文修正後,保險業新增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金...

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月 2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441 號令發...

公發布日: 20141002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444號 |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

為處理兩岸保險往來,有關國內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及國內保險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2014100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1093227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國內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 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及國內保險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 署表彰雙方進行合作之協議書、意向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以 ...

檢送本會 103 年 8 月 6 日「研商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議」會議紀錄一份,請依會議決議及說明事業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20141009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51560號 | 法規內容: 說明:一、關於旨揭會議決議調整一定金額以上應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部分,倘 各會員公司擬依會議決議修正其內部相關作業程序者,仍應依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報本會備查,且至遲應...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訂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20141028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財產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6451號 | 法規內容: 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財產保險商品費率 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 險巨...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理字第○九九○二五五八六一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20141105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00937127號 |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理字第○九九○二五五八六一一號 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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