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的公發布日是20210209, 法規體系是財產保險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產字第11004901868號函, 法規內容是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 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財產保險目 |
公發布日 | 20210209 |
修正日期 | 20210209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11004901868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空) |
生效日期 | (空)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 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旨揭修正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 、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修正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 除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作業 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另旨揭應注意事項第 59 點之 2 規範之再保險分出方式與條件,請 轉知承作該類業務之會員公司,應於「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 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2 條所訂各公司之再保險風險管理 計畫中妥善規劃,包括分出再保險對象如於期間遭降評情事之處理及 各項管控機制,如有未適格情形,應依據該辦法提存未適格準備金及 於財務報表揭露。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 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均含附件)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檔案1:檔案名稱 : 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0003 2: 檔案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修正規定.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0004 |
系統異動時間 | (空)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財產保險目 |
公發布日20210209 |
修正日期20210209 |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004901868號函 |
異動性質訂定 |
生效狀態(空) |
生效日期(空)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 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旨揭修正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 、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修正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 除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作業 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另旨揭應注意事項第 59 點之 2 規範之再保險分出方式與條件,請 轉知承作該類業務之會員公司,應於「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 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2 條所訂各公司之再保險風險管理 計畫中妥善規劃,包括分出再保險對象如於期間遭降評情事之處理及 各項管控機制,如有未適格情形,應依據該辦法提存未適格準備金及 於財務報表揭露。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 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均含附件)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檔案1:檔案名稱 : 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0003 2: 檔案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修正規定.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0004 |
系統異動時間(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