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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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的公發布日是20231113, 法規體系是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財字第11204939731號令, 法規內容是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為健全我國壽險業財務結構之穩健性,增強我國壽險業之清償能力, 及因應未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可能之衝擊 ,壽險業應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保險業管理目 |
公發布日 | 20231113 |
修正日期 | 20231113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1204939731號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空) |
生效日期 | (空)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為健全我國壽險業財務結構之穩健性,增強我國壽險業之清償能力, 及因應未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可能之衝擊 ,壽險業應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就下列未到期債務工具除列損 益依名目稅率百分之二十之稅後金額提列(收回)特別盈餘公積,除 剩餘到期年限無法確定者,得以十年攤銷認列外,依除列標的剩餘到 期期間逐年攤銷釋出為可供分配盈餘: (一)會計評價方式為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會計評價方式為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其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之金融 資產。 (三)會計評價方式為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其變動列入損益並適用覆蓋法之 金融資產。 三、前點未到期債務工具得排除基金受益憑證、短期票券、權益類特別股 ,以及屬分紅保單或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部位。 四、第二點攤銷年期之剩餘到期期間計算方式,未滿一年部分以一年計。 五、本規定特別盈餘公積應於「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 項」第九點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後提列,且累積餘額不得為負。 六、壽險業應將本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變動調節表(格式一)與前期期末 餘額及當年度新增數之未來各年度攤銷金額明細表(格式二)於年度 財務報告中揭露,其簽證會計師每年並應將本機制列為內部控制制度 之查核範圍。壽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應對本機制實施情形辦理一般查 核。 七、壽險業擬就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後之可供分配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時 ,仍應依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二○二五○一九 九二號函辦理。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八 ○四五○一三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381 號令,自即日廢止。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檔案檔案名稱 : 格式.pdf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2904 |
系統異動時間 | (空)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保險業管理目 |
公發布日20231113 |
修正日期20231113 |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204939731號令 |
異動性質訂定 |
生效狀態(空) |
生效日期(空)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為健全我國壽險業財務結構之穩健性,增強我國壽險業之清償能力, 及因應未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可能之衝擊 ,壽險業應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就下列未到期債務工具除列損 益依名目稅率百分之二十之稅後金額提列(收回)特別盈餘公積,除 剩餘到期年限無法確定者,得以十年攤銷認列外,依除列標的剩餘到 期期間逐年攤銷釋出為可供分配盈餘: (一)會計評價方式為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會計評價方式為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其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之金融 資產。 (三)會計評價方式為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其變動列入損益並適用覆蓋法之 金融資產。 三、前點未到期債務工具得排除基金受益憑證、短期票券、權益類特別股 ,以及屬分紅保單或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部位。 四、第二點攤銷年期之剩餘到期期間計算方式,未滿一年部分以一年計。 五、本規定特別盈餘公積應於「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 項」第九點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後提列,且累積餘額不得為負。 六、壽險業應將本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變動調節表(格式一)與前期期末 餘額及當年度新增數之未來各年度攤銷金額明細表(格式二)於年度 財務報告中揭露,其簽證會計師每年並應將本機制列為內部控制制度 之查核範圍。壽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應對本機制實施情形辦理一般查 核。 七、壽險業擬就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後之可供分配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時 ,仍應依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二○二五○一九 九二號函辦理。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八 ○四五○一三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381 號令,自即日廢止。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檔案檔案名稱 : 格式.pdf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2904 |
系統異動時間(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