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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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自114年1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觀光署, Keyword是旅行業;專任;員工(職員);識別證;甲種旅行業;綜合旅行業,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觀業字第11330038331號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 ....
MetaId | 154752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觀光署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周永暉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
GazetteId | 觀業字第1133003833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 Return and Cancellation of Travel Agency Dedicated Delivery Personnel ID Cards"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旅行業;專任;員工(職員);識別證;甲種旅行業;綜合旅行業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 |
Category | 630(休閒觀光) |
Cake | J38(行政規則);DD0(觀光)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8/ch06/type2/gov50/num16/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觀業字第11330038331號 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 署 長 周永暉 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修正規定 一、首發、換發與補發(請填寫「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申請表」) (一)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前項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其有毀損、遺失應具書面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代辦護照及簽證之送件業務應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送件,以杜弊端。 (二)為使旅行業確實有效管理及監督送件人員識別證使用,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訂定旅行業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之核發件數如下: 1、旅行社總公司規模十人以下,核發件數上限三件;十一人以上至一百人以下,四件;一百零一人以上,五件。公司規模以從業人員數及旅行業董事人數(依公司法規定可執行公司業務者)合計為準(工讀生不計;倘人員重複者,如董事兼任經理人,僅以一人計)。 2、每一家分公司核發件數上限二件。 (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本署將依規定收取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請以郵政匯票或支票方式繳交(抬頭:交通部觀光署)。 (四)送件人員送件時,應佩掛識別證。申請擔任送件者,不得為工讀生且須年滿十八歲。 二、繳回與註銷(請填寫「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繳回與註銷申請表」) (一)繳回 1、申請暫停營業: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旅行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並繳回各項證照。」,旅行業申請暫停營業應繳回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2、專任送件人員異動: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中段規定:「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原識別證失其效力,旅行業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如有異動,應繳回該人員之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3、申請解散登記、受停業處分、申請分公司廢止登記及變更為非旅行業,相關人員已不得行使送件業務,均應繳回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二)註銷:依規定須繳回而無法繳回,或因故須辦理註銷之情形;另旅行業經本署廢止旅行業執照者,本署將逕予註銷。 三、發還(請填寫「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發還申請表」)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期間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旅行業申請復業後,應向本署申請發還因暫停營業繳回之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附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4752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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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觀光署 |
UndertakeGov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署長 周永暉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
GazetteId觀業字第1133003833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 Return and Cancellation of Travel Agency Dedicated Delivery Personnel ID Cards"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旅行業;專任;員工(職員);識別證;甲種旅行業;綜合旅行業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 |
Category630(休閒觀光) |
CakeJ38(行政規則);DD0(觀光)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8/ch06/type2/gov50/num16/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觀業字第11330038331號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繳回與註銷及發還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 署 長 周永暉 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修正規定 一、首發、換發與補發(請填寫「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申請表」) (一)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前項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其有毀損、遺失應具書面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代辦護照及簽證之送件業務應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送件,以杜弊端。 (二)為使旅行業確實有效管理及監督送件人員識別證使用,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訂定旅行業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之核發件數如下: 1、旅行社總公司規模十人以下,核發件數上限三件;十一人以上至一百人以下,四件;一百零一人以上,五件。公司規模以從業人員數及旅行業董事人數(依公司法規定可執行公司業務者)合計為準(工讀生不計;倘人員重複者,如董事兼任經理人,僅以一人計)。 2、每一家分公司核發件數上限二件。 (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本署將依規定收取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請以郵政匯票或支票方式繳交(抬頭:交通部觀光署)。 (四)送件人員送件時,應佩掛識別證。申請擔任送件者,不得為工讀生且須年滿十八歲。 二、繳回與註銷(請填寫「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繳回與註銷申請表」) (一)繳回 1、申請暫停營業: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旅行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並繳回各項證照。」,旅行業申請暫停營業應繳回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2、專任送件人員異動: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中段規定:「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原識別證失其效力,旅行業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如有異動,應繳回該人員之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3、申請解散登記、受停業處分、申請分公司廢止登記及變更為非旅行業,相關人員已不得行使送件業務,均應繳回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二)註銷:依規定須繳回而無法繳回,或因故須辦理註銷之情形;另旅行業經本署廢止旅行業執照者,本署將逕予註銷。 三、發還(請填寫「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發還申請表」)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期間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旅行業申請復業後,應向本署申請發還因暫停營業繳回之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 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及繳回註銷須知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