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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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之相關規定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國民中學(初中,國中);國民小學(國小,小學);校長;調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僱(解雇,解職);曠職;霸凌現象(bully);性霸凌;性騷擾;違法違規;兼差;不適任人員;職場不法侵害,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A號 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指校長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MetaId | 154801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
GazetteId |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教育部令: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之相關規定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interpretive rule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 and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igations of the Facts Pertaining to and Handling of Unsuitability for Employment of Principals of Elementary or Junior High Schools", which stipulates relevant rules that a principal unsuitable for employment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another position or dealt with in another appropriate way |
ThemeSubject | 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指校長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應即解聘之情形,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 |
Keyword | 國民中學(初中,國中);國民小學(國小,小學);校長;調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僱(解雇,解職);曠職;霸凌現象(bully);性霸凌;性騷擾;違法違規;兼差;不適任人員;職場不法侵害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指校長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應即解聘之情形,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 一、有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二、有體罰、霸凌學生之行為,造成其身心侵害。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四、處理校務行為失當,明顯損害教職員或學生權利。 五、校務經營欠佳或消極不作為嚴重影響校務經營,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六、對師生推銷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或其他相關教學用品,獲致其個人利益。 七、違法兼職或經營商業行為。 八、有其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Category | 410(教育) |
Cake | J37(法規解釋與推動);54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9/ch05/type2/gov40/num17/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A號 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指校長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應即解聘之情形,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 一、有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二、有體罰、霸凌學生之行為,造成其身心侵害。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四、處理校務行為失當,明顯損害教職員或學生權利。 五、校務經營欠佳或消極不作為嚴重影響校務經營,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六、對師生推銷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或其他相關教學用品,獲致其個人利益。 七、違法兼職或經營商業行為。 八、有其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部 長 鄭英耀 |
MetaId154801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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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
GazetteId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教育部令: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之相關規定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interpretive rule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 and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igations of the Facts Pertaining to and Handling of Unsuitability for Employment of Principals of Elementary or Junior High Schools", which stipulates relevant rules that a principal unsuitable for employment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another position or dealt with in another appropriate way |
ThemeSubject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指校長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應即解聘之情形,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 |
Keyword國民中學(初中,國中);國民小學(國小,小學);校長;調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僱(解雇,解職);曠職;霸凌現象(bully);性霸凌;性騷擾;違法違規;兼差;不適任人員;職場不法侵害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指校長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應即解聘之情形,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 一、有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二、有體罰、霸凌學生之行為,造成其身心侵害。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四、處理校務行為失當,明顯損害教職員或學生權利。 五、校務經營欠佳或消極不作為嚴重影響校務經營,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六、對師生推銷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或其他相關教學用品,獲致其個人利益。 七、違法兼職或經營商業行為。 八、有其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Category410(教育) |
CakeJ37(法規解釋與推動);54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9/ch05/type2/gov40/num17/Eg.htm |
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A號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涉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必要之不適任情形,指校長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應即解聘之情形,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 一、有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二、有體罰、霸凌學生之行為,造成其身心侵害。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四、處理校務行為失當,明顯損害教職員或學生權利。 五、校務經營欠佳或消極不作為嚴重影響校務經營,經主管機關派員輔導仍未改善。 六、對師生推銷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或其他相關教學用品,獲致其個人利益。 七、違法兼職或經營商業行為。 八、有其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部 長 鄭英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