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3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1、第19條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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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環境部令: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3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1、第19條附表2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PubGovName是環境部, Keyword是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EIA);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管轄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HTMLContent是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附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部 長 彭啟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除中華....
MetaId | 15485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488&log=detailLog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環境部 |
PubGovName | 環境部 |
UndertakeGov | 環境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彭啟明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
GazetteId | 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環境部令: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3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1、第19條附表2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3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1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19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forcement Rules" (Appendix 1 of Article 12 of the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
Keyword | 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EIA);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管轄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附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
Category | 770(環境保護)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1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
Service | E47(環境影響評估)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1/ch07/type1/gov60/num18/Eg.htm |
HTMLContent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附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之開發行為類型屬旅館、觀光旅館、文教建設及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4853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488&log=detailLog |
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環境部 |
PubGovName環境部 |
UndertakeGov環境部 |
Officer_name部長 彭啟明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
GazetteId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環境部令: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3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1、第19條附表2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3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1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19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forcement Rules" (Appendix 1 of Article 12 of the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
Keyword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EIA);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管轄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附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
Category770(環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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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E47(環境影響評估)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1/ch07/type1/gov60/num18/Eg.htm |
HTMLContent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附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之開發行為類型屬旅館、觀光旅館、文教建設及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