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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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衛生福利部, Keyword是農民;農業;申請資格;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認定標準;保險資格(投保資格);被保險人;農業用地(農田耕地,農地,耕地), HTMLContent是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農輔字第1130024183號衛部保字第1140000249號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附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部  長 陳駿季部  長 邱泰....

MetaId154846
Doc_Style_LName法規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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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PubGov農業部
PubGovName農業部;衛生福利部
UndertakeGov農業部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部長 邱泰源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GazetteId農輔字第1130024183號;衛部保字第1140000249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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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ation and Qualification Review of Persons Who Actually Engage in Agricultural Work Applying for Joining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22nd, November 2024)
ThemeSubject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Keyword農民;農業;申請資格;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認定標準;保險資格(投保資格);被保險人;農業用地(農田耕地,農地,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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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附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Category710(農業);890(勞健保)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52(農民福利);B43(體制法令)
ServiceB11(健保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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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農輔字第1130024183號衛部保字第1140000249號

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附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部  長 陳駿季

部  長 邱泰源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以謀取生計,並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登記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5、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以下簡稱養蜂申報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新臺幣三萬六百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林、畜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林、畜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新臺幣五千一百元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農業用地,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二、非位於前款所定範圍內,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農業用地所在地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業改良場)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從農工作證明):

  (一)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二)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修正施行前,依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本保險。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自有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信託業者,仍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之自有農業用地。

  第一項第四款農業工作者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本保險。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二、同目之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農業工作者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之從事農業工作。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持續符合修正前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資格,並符合第一項第四款以外之規定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者,農業工作者應曾辦妥專案種植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或曾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

  二、間作或混作其他作物,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其他作物面積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第 三 條  除前條規定外,已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規定參加農保之實際耕作者,得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本保險。受理農會應查調列印其申請前三十日內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確認其農保資格。

  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適用第六條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加保資格之審查,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本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經農保保險人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 四 條  農保被保險人已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出租,而繼續參加農保者,得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檢具國民身分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本保險。

  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適用第六條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加保資格之審查,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本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經農保保險人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 五 條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為申請參加本保險,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向農業改良場提出從農工作證明之申請;其核發得準用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辦理。

  前項申請人為同時申請參加農保,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出從農工作證明之申請,農業改良場得合併審查及核發從農工作證明。

第 六 條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並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二、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含詳細記事)。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應檢附其配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含詳細記事)。但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資格條件加保者,得免檢具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含詳細記事)。

  三、切結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四、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六、依第二條第六項辦理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業用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

  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辦理者,應檢附經地政機關完成農育權設定之土地登記謄本。

  八、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畜產品之憑證,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林、畜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及出售農、林、畜產品切結書(如附件三)。但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情形者,得免檢具之。

  九、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養蜂農民應另檢具飼養蜂箱之現況照片二張以上。但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現地勘查者,得免檢具之。

  十、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公同共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全體公同共有人訂定之分管契約、分管圖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有第二條第七項所定情形者,於休耕期間申請參加本保險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之證明文件,或經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出具農業用地當期作符合停灌補償標準之證明文件。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二)農會或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前一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之客觀證明文件。

  十二、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資格條件加保者,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依養蜂申報作業程序所核發之申報證明文件。

  十三、符合第二條第九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十四、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資格條件加保,其農業用地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應檢具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從農工作證明。

  十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須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其配偶應為本國人,並以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

  農會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核申請表填具之土地資料並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

第 七 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未設保險部或推廣部者,應由實際辦理本保險或推廣業務之部門主管擔任第一項之審查小組成員。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八 條  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且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 九 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但有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就下列事項,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四),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1、申請人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及面積。

  2、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是否具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並有維護管理之事實。

  3、申請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其審查會議紀錄及名冊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農業工作者經農會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通知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無故不到場者,亦同。

  審查小組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查不予通過: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加保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檢具之銷售農、林、畜產品或購買農、林、畜業生產資材憑證顯不合理,或與從事農業生產以謀取生計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四、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不具合理之栽培密度及規模,或不具維護管理之事實。

  五、不具從事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辦理。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加保為被保險人時,農會應於通知書上加註,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申報。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同時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者,得免依第六條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農會得逕以其申請參加農保之審查結果,認定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

 

第 十一 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人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其配偶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者,亦同。被保險人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被保險人持從農工作證明參加本保險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未取得有效之從農工作證明。

  二、其加保之農業用地,經所有權人以書面向農會主張被保險人無合法使用權利。

  被保險人所持參加本保險之農業用地,於參加本保險期間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告為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於公告解除列管前,得視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繼續參加本保險。

  農會應於污染控制場址公告解除列管後三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不符合加保資格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農會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除所依據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外,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農會應通知被保險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由審查小組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被保險人經農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農會辦理前項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時,應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辦理現地勘查,辦理方式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業工作者之戶籍及地籍資料或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被保險人戶籍資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後,每年辦理一次資格清查。必要時,應會同被保險人及下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其資格清查及現地勘查結果應送審查小組審查:

  一、被保險人為養蜂農民者:會同其戶籍所在地或流動放養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會同其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被保險人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資格條件加保,並符合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農會應於其從農工作證明核發滿一年及滿二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將現地勘查紀錄表(同附件三)函請農業改良場審查被保險人是否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業改良場應將審查結果通知農會;必要時,得請農業用地坐落農會協助。

  前項持從農工作證明加保之被保險人,同時參加農保及本保險者,農會得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併同辦理現地勘查。

第 十二 條  農會就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於喪失資格退保者,自退保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投保農會或本保險之保險人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農會核轉保險人准予回復加保。

  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確認仍於該土地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加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符合前項情形,經投保農會或本保險之保險人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投保農會辦理現地勘查及送審查小組審查符合前項規定後,由投保農會核轉本保險之保險人准予回復加保。

  投保農會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申請,經農會審查通過者,應造具名冊一式二份,填明被保險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明文件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及繼續加保日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送保險人備查,一份留農會。

第 十四 條  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施行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且以該身分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仍繼續加保者,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繼續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第一項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其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而無法於原農會繼續加保者,得於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檢具國民身分證及農水署管理處開具之證明文件,向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二、經管理處確認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者,管理處應通知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其喪失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

  三、改以第一項以外之資格加保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不具本保險加保資格應予退保者,重新參加本保險時,亦同。

  農水署及管理處為確認被保險人有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得請地政機關提供被保險人之地籍資料。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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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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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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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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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環保篇

PubGov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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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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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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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陳駿季;部長 邱泰源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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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輔字第1130024183號;衛部保字第1140000249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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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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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TitleEnglish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ation and Qualification Review of Persons Who Actually Engage in Agricultural Work Applying for Joining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22nd, November 2024)

ThemeSubject

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Keyword

農民;農業;申請資格;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認定標準;保險資格(投保資格);被保險人;農業用地(農田耕地,農地,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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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附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Category

710(農業);890(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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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52(農民福利);B43(體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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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健保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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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農輔字第1130024183號衛部保字第1140000249號

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附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部  長 陳駿季

部  長 邱泰源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以謀取生計,並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登記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5、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以下簡稱養蜂申報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新臺幣三萬六百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林、畜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林、畜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新臺幣五千一百元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農業用地,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二、非位於前款所定範圍內,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農業用地所在地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業改良場)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從農工作證明):

  (一)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二)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修正施行前,依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本保險。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自有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信託業者,仍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之自有農業用地。

  第一項第四款農業工作者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本保險。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二、同目之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農業工作者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第一項第四款之從事農業工作。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持續符合修正前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資格,並符合第一項第四款以外之規定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者,農業工作者應曾辦妥專案種植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或曾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

  二、間作或混作其他作物,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其他作物面積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第 三 條  除前條規定外,已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規定參加農保之實際耕作者,得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本保險。受理農會應查調列印其申請前三十日內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確認其農保資格。

  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適用第六條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加保資格之審查,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本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經農保保險人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 四 條  農保被保險人已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出租,而繼續參加農保者,得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檢具國民身分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本保險。

  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適用第六條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加保資格之審查,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本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經農保保險人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 五 條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為申請參加本保險,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向農業改良場提出從農工作證明之申請;其核發得準用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辦理。

  前項申請人為同時申請參加農保,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出從農工作證明之申請,農業改良場得合併審查及核發從農工作證明。

第 六 條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並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二、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含詳細記事)。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應檢附其配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含詳細記事)。但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資格條件加保者,得免檢具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含詳細記事)。

  三、切結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四、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六、依第二條第六項辦理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業用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

  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辦理者,應檢附經地政機關完成農育權設定之土地登記謄本。

  八、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畜產品之憑證,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林、畜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及出售農、林、畜產品切結書(如附件三)。但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情形者,得免檢具之。

  九、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養蜂農民應另檢具飼養蜂箱之現況照片二張以上。但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現地勘查者,得免檢具之。

  十、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公同共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全體公同共有人訂定之分管契約、分管圖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有第二條第七項所定情形者,於休耕期間申請參加本保險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之證明文件,或經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出具農業用地當期作符合停灌補償標準之證明文件。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二)農會或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前一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之客觀證明文件。

  十二、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資格條件加保者,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依養蜂申報作業程序所核發之申報證明文件。

  十三、符合第二條第九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十四、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資格條件加保,其農業用地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應檢具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從農工作證明。

  十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須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其配偶應為本國人,並以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

  農會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核申請表填具之土地資料並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

第 七 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未設保險部或推廣部者,應由實際辦理本保險或推廣業務之部門主管擔任第一項之審查小組成員。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八 條  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且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 九 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但有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就下列事項,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四),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1、申請人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及面積。

  2、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是否具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並有維護管理之事實。

  3、申請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其審查會議紀錄及名冊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農業工作者經農會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通知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無故不到場者,亦同。

  審查小組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查不予通過: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加保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檢具之銷售農、林、畜產品或購買農、林、畜業生產資材憑證顯不合理,或與從事農業生產以謀取生計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四、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不具合理之栽培密度及規模,或不具維護管理之事實。

  五、不具從事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辦理。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加保為被保險人時,農會應於通知書上加註,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申報。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同時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者,得免依第六條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農會得逕以其申請參加農保之審查結果,認定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

 

第 十一 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人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其配偶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者,亦同。被保險人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被保險人持從農工作證明參加本保險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未取得有效之從農工作證明。

  二、其加保之農業用地,經所有權人以書面向農會主張被保險人無合法使用權利。

  被保險人所持參加本保險之農業用地,於參加本保險期間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告為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於公告解除列管前,得視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繼續參加本保險。

  農會應於污染控制場址公告解除列管後三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不符合加保資格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農會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除所依據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外,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農會應通知被保險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由審查小組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被保險人經農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農會辦理前項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時,應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辦理現地勘查,辦理方式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業工作者之戶籍及地籍資料或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被保險人戶籍資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後,每年辦理一次資格清查。必要時,應會同被保險人及下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其資格清查及現地勘查結果應送審查小組審查:

  一、被保險人為養蜂農民者:會同其戶籍所在地或流動放養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會同其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被保險人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資格條件加保,並符合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農會應於其從農工作證明核發滿一年及滿二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將現地勘查紀錄表(同附件三)函請農業改良場審查被保險人是否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業改良場應將審查結果通知農會;必要時,得請農業用地坐落農會協助。

  前項持從農工作證明加保之被保險人,同時參加農保及本保險者,農會得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併同辦理現地勘查。

第 十二 條  農會就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於喪失資格退保者,自退保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投保農會或本保險之保險人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農會核轉保險人准予回復加保。

  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確認仍於該土地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加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符合前項情形,經投保農會或本保險之保險人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投保農會辦理現地勘查及送審查小組審查符合前項規定後,由投保農會核轉本保險之保險人准予回復加保。

  投保農會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申請,經農會審查通過者,應造具名冊一式二份,填明被保險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明文件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及繼續加保日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送保險人備查,一份留農會。

第 十四 條  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施行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且以該身分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仍繼續加保者,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繼續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第一項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其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而無法於原農會繼續加保者,得於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檢具國民身分證及農水署管理處開具之證明文件,向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二、經管理處確認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者,管理處應通知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其喪失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

  三、改以第一項以外之資格加保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不具本保險加保資格應予退保者,重新參加本保險時,亦同。

  農水署及管理處為確認被保險人有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得請地政機關提供被保險人之地籍資料。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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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5點附表1,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僑務委員會 | Keyword: 僑生;僑團僑社;政府補助;經費補助 | 僑務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僑生聯字第1130502975號修正「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五點附表一  ...

經濟部令: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專利;費用(收費);收費標準;規費(使用費);研究發展;匯率;商標;免費服務;智慧財產權(智財權);產業技術 |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經智字第11352000280號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部  長 郭智輝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適用要件規定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所得稅法;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出租(租屋);納稅義務人(納稅人);扣除額;申報;稽徵機關;證明書(證明文件)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指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法令廢止;外國人(外籍人士);不動產投資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5979號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四○○○一○八九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申請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人才計畫申請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補助原則;技專校院(技專院校);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新南向政策;東南亞語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教技(四)字第1132303216A號修正「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申請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人才計畫申請...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 | Keyword: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公路與道路;原料材料;試驗與實驗;收費標準;費用(收費) |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材技秘字第1135000662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

農業部公告:公告紐西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紐西蘭;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70142號主  旨:公告紐西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

農業部令: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契作;玉米;農業用地(農田耕地,農地,耕地);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獎金(獎勵金);農會;農民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農授糧字第1131172843號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九點部  長 陳駿季契作硬質玉米...

農業部公告:預告「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森林火災;風險評估;災害預防;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庫;農業部;災害潛勢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農林業字第1132420822號主  旨:預告修正「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內政部令:廢止「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試辦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合作社;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政府補助;金融機構;帳戶;補貼利息;試辦;補助金;法令廢止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台內團字第1130287456號廢止「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部  長 劉世芳

國防部公告:預告「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2條附件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國防部 | Keyword: 常備兵;停役;體格檢查(體檢);役男;體位區分標準 | 國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國醫衛勤字第1130338512號主  旨:預告修正「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二條附件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經濟部公告:修正「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1大華壺穴)」等8項法規,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國土保育地區;環境敏感地區;斷層;地下水;主管機關;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經地礦字第11359100160號主  旨:修正「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1大華壺穴)」、「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3暖暖壺穴)」、「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財政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營利事業;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借款;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利率;金融業(金融服務業);員工(職員);獨資企業;合資合夥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0677540號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一、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澎湖國家風景區;特定區;禁令;管制措施(限制措施);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觀澎管字第11303006202號主  旨: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發展...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澎湖國家風景區;特定區;禁令;管制措施(限制措施);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觀澎管字第11303006222號主  旨: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發展觀...

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5點附表1,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僑務委員會 | Keyword: 僑生;僑團僑社;政府補助;經費補助 | 僑務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僑生聯字第1130502975號修正「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五點附表一  ...

經濟部令: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專利;費用(收費);收費標準;規費(使用費);研究發展;匯率;商標;免費服務;智慧財產權(智財權);產業技術 |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經智字第11352000280號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部  長 郭智輝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適用要件規定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所得稅法;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出租(租屋);納稅義務人(納稅人);扣除額;申報;稽徵機關;證明書(證明文件)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指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法令廢止;外國人(外籍人士);不動產投資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5979號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四○○○一○八九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申請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人才計畫申請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補助原則;技專校院(技專院校);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新南向政策;東南亞語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教技(四)字第1132303216A號修正「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申請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人才計畫申請...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 | Keyword: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公路與道路;原料材料;試驗與實驗;收費標準;費用(收費) |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材技秘字第1135000662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

農業部公告:公告紐西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紐西蘭;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70142號主  旨:公告紐西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

農業部令: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契作;玉米;農業用地(農田耕地,農地,耕地);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獎金(獎勵金);農會;農民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農授糧字第1131172843號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九點部  長 陳駿季契作硬質玉米...

農業部公告:預告「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森林火災;風險評估;災害預防;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庫;農業部;災害潛勢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農林業字第1132420822號主  旨:預告修正「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內政部令:廢止「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試辦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合作社;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政府補助;金融機構;帳戶;補貼利息;試辦;補助金;法令廢止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台內團字第1130287456號廢止「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部  長 劉世芳

國防部公告:預告「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2條附件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國防部 | Keyword: 常備兵;停役;體格檢查(體檢);役男;體位區分標準 | 國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國醫衛勤字第1130338512號主  旨:預告修正「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二條附件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經濟部公告:修正「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1大華壺穴)」等8項法規,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國土保育地區;環境敏感地區;斷層;地下水;主管機關;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經地礦字第11359100160號主  旨:修正「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1大華壺穴)」、「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3暖暖壺穴)」、「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財政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營利事業;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借款;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利率;金融業(金融服務業);員工(職員);獨資企業;合資合夥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0677540號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一、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澎湖國家風景區;特定區;禁令;管制措施(限制措施);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觀澎管字第11303006202號主  旨: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發展...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澎湖國家風景區;特定區;禁令;管制措施(限制措施);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觀澎管字第11303006222號主  旨: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發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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