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第2篇: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暫時處分功能對未成年子女保障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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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第2篇: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暫時處分功能對未成年子女保障之研究的出版日期是2014-12, 出版單位是司法院, 作者資訊是蕭胤瑮, ISBN是97898633746, 語言是中文, 適用對象是成人(學術性), 主題分類是法務, 書籍介紹是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家庭是社會基石,有健全之家庭才有健全之社會。家庭一旦發生紛爭,將致整個家庭生活處於不安定之狀態,影響每個家庭成員之身、心、靈健康,尤其對於成長中之未成年人,更會造成不利發展。聯合國於西元1989年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Convention on the..., 授權資訊是聯絡處室: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姓名:盧文琦;電話:02-2361-8577#285;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

書名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第2篇: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暫時處分功能對未成年子女保障之研究
ISBN97898633746
ISSN(空)
GPN1010302636
出版單位司法院
出版情況自行出版
作者資訊蕭胤瑮
出版日期2014-12
版次初版
書封連結圖1 :
圖1
書籍分類社會/科學
出版品分類圖書
主題分類法務
施政分類法務
級別(空)
頁數154
開數菊16開(21x15公分)
裝訂平裝
語言中文
書籍介紹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家庭是社會基石,有健全之家庭才有健全之社會。家庭一旦發生紛爭,將致整個家庭生活處於不安定之狀態,影響每個家庭成員之身、心、靈健康,尤其對於成長中之未成年人,更會造成不利發展。聯合國於西元1989年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明定「兒童應與成年人般平等享有人權」等權利及保護其司法的權益,除在第3條規定法院就未成年人之事務應以彼等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另觀該公約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9條等內容,復以未成年人涉訟時,各締約國政府均應提供所需要的協助,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也應給予未成年人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充分且自由表意之權利,而其所表示的意思,則視其年齡與成熟程度予以適當的處理,甚或透過其代理人或適當機構來陳述意見 。此外,上開公約第9條亦揭櫫:「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但當局若經法院審查後循合法程序裁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對該兒童為有利者,不在此限。兒童受父母虐待、遺棄或在父母離異時,該項裁決尤有其必要,此時,該兒童之住所應一併裁定」之理念,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除於第23.4條規定「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外,其第24.1條復明定「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必需之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段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可見保護未成年人於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彼等父母間就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爭執事件應有之權益,乃國際間之共識。然而未成年人之人數雖占我國總人數二成左右 ,且僅以民國98年計,每千人即有11.3人離婚 ,亦即幾乎每天即有156對夫妻離婚,其等涉及未成年人之親權酌定以及其他事項之爭執並非少數。然我國以往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之家事事件處理,散落於修正前民事訴訟法 、修正前非訟事件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甚至包括已廢止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惟上開法令規定或者失之簡略,或者僅具宣示效果,甚至有重複規範、相互矛盾之情形,致於司法實務處理時,除難周全保障未成年人之實體及程序權益外,甚至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未成年人現實需求。民國88年7月舉行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為此曾就家事事件部分作成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之結論 ,司法院並於翌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研究制定家事審判法(其後經研究制定委員會決議更名為家事事件法),檢討原有之規定,並參酌外國法制,其中如何規範、改進家事事件關係人(包括未成年人)權益之保全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需要,尤為研制之重點所在 ,蓋於本案確定前,如何落實當事人權利之保障,或避免危害發生,本即為國人重視之課題 。司法院於歷經十餘年之研修,匯聚各方智慧,衡酌前述公約精神,本於臺灣本土司法實務運作所累積之經驗,並考量將來社會變遷可能之發展需求,於民國100年8月間提出家事事件法草案,經立法院多次召開公聽會,會同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共同討論後,於同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於民國101年1月1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除將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家事調解程序、家事強制執行程序等合併立法,取代現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及非訟事件法家事非訟程序之相關法規,並於第1條即揭示立法重點包括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且將以往人事及相關訴訟、非訟事件,依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關係人對程序標的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重新界定訴訟與非訟事件,並參考日本家事審判法 之規定,予以分類,計有甲、乙、丙、丁、戊五大類(第3條),前三類為其有訟爭性之訴訟事件(第37條),至於丁、戊類則屬非訟事件(第74條),並依各該事件類型之需求,視其單獨或合併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第10條、第41條第6項)。復針對家事非訟事件,訂定附隨於本案之暫時處分制度,完整規劃程序之啟動、處理、實踐及救濟等環節,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藉由法院介入而迅速決定處置方式,以防止關係人因本案程序延滯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嗣司法院並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5項之授權制訂「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法院於核發暫時處分應考慮之事項,並預設暫時處分類型及內容,其中泰半涉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益之保障事項,較諸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79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24條等規定,更為周全、詳盡。惟因暫時處分制度之建構想法雖係部分來自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及日本家事審判法內容之啟發、部分源自我國以往之上開規定,甚至參考民事訴訟法原有之保全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民國88年間修訂民事訴訟法所增列之第409條之1等規範而來,然整體內容畢竟為我國所新創,日後究應如何運作,學者間非無疑慮 ,且自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有年餘,僅以101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為例,一審法院共裁定230件,其中以未成年監護(含親權)160件占69.57%最多,內容包括禁止攜帶未成子女出境、命給付生活費、學費等,在未成年人監護或親權事件中,法院平均每月裁定幾近27件 ,足見暫時處分制度已漸為參與家事非訟程序之關係人所知曉,且就涉及未成年人權益處理之本案事件更屬大宗。然而實務界操作至今,亦對部分內容漸有歧見產生,因此日後如何運作暫時處分制度,落實家事事件法第1條所揭示「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即有探究之必要。
目次(空)
價格定價:740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資料類型(空)
附件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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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第2篇: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暫時處分功能對未成年子女保障之研究

ISBN

97898633746

ISSN

(空)

GPN

1010302636

出版單位

司法院

出版情況

自行出版

作者資訊

蕭胤瑮

出版日期

2014-12

版次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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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出版品分類

圖書

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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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頁數

154

開數

菊16開(21x15公分)

裝訂

平裝

語言

中文

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家庭是社會基石,有健全之家庭才有健全之社會。家庭一旦發生紛爭,將致整個家庭生活處於不安定之狀態,影響每個家庭成員之身、心、靈健康,尤其對於成長中之未成年人,更會造成不利發展。聯合國於西元1989年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明定「兒童應與成年人般平等享有人權」等權利及保護其司法的權益,除在第3條規定法院就未成年人之事務應以彼等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另觀該公約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9條等內容,復以未成年人涉訟時,各締約國政府均應提供所需要的協助,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也應給予未成年人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充分且自由表意之權利,而其所表示的意思,則視其年齡與成熟程度予以適當的處理,甚或透過其代理人或適當機構來陳述意見 。此外,上開公約第9條亦揭櫫:「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但當局若經法院審查後循合法程序裁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對該兒童為有利者,不在此限。兒童受父母虐待、遺棄或在父母離異時,該項裁決尤有其必要,此時,該兒童之住所應一併裁定」之理念,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除於第23.4條規定「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外,其第24.1條復明定「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必需之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段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可見保護未成年人於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彼等父母間就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爭執事件應有之權益,乃國際間之共識。然而未成年人之人數雖占我國總人數二成左右 ,且僅以民國98年計,每千人即有11.3人離婚 ,亦即幾乎每天即有156對夫妻離婚,其等涉及未成年人之親權酌定以及其他事項之爭執並非少數。然我國以往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之家事事件處理,散落於修正前民事訴訟法 、修正前非訟事件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甚至包括已廢止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惟上開法令規定或者失之簡略,或者僅具宣示效果,甚至有重複規範、相互矛盾之情形,致於司法實務處理時,除難周全保障未成年人之實體及程序權益外,甚至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未成年人現實需求。民國88年7月舉行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為此曾就家事事件部分作成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之結論 ,司法院並於翌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研究制定家事審判法(其後經研究制定委員會決議更名為家事事件法),檢討原有之規定,並參酌外國法制,其中如何規範、改進家事事件關係人(包括未成年人)權益之保全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需要,尤為研制之重點所在 ,蓋於本案確定前,如何落實當事人權利之保障,或避免危害發生,本即為國人重視之課題 。司法院於歷經十餘年之研修,匯聚各方智慧,衡酌前述公約精神,本於臺灣本土司法實務運作所累積之經驗,並考量將來社會變遷可能之發展需求,於民國100年8月間提出家事事件法草案,經立法院多次召開公聽會,會同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共同討論後,於同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於民國101年1月1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除將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家事調解程序、家事強制執行程序等合併立法,取代現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及非訟事件法家事非訟程序之相關法規,並於第1條即揭示立法重點包括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且將以往人事及相關訴訟、非訟事件,依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關係人對程序標的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重新界定訴訟與非訟事件,並參考日本家事審判法 之規定,予以分類,計有甲、乙、丙、丁、戊五大類(第3條),前三類為其有訟爭性之訴訟事件(第37條),至於丁、戊類則屬非訟事件(第74條),並依各該事件類型之需求,視其單獨或合併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第10條、第41條第6項)。復針對家事非訟事件,訂定附隨於本案之暫時處分制度,完整規劃程序之啟動、處理、實踐及救濟等環節,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藉由法院介入而迅速決定處置方式,以防止關係人因本案程序延滯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嗣司法院並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5項之授權制訂「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法院於核發暫時處分應考慮之事項,並預設暫時處分類型及內容,其中泰半涉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益之保障事項,較諸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79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24條等規定,更為周全、詳盡。惟因暫時處分制度之建構想法雖係部分來自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及日本家事審判法內容之啟發、部分源自我國以往之上開規定,甚至參考民事訴訟法原有之保全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民國88年間修訂民事訴訟法所增列之第409條之1等規範而來,然整體內容畢竟為我國所新創,日後究應如何運作,學者間非無疑慮 ,且自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有年餘,僅以101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為例,一審法院共裁定230件,其中以未成年監護(含親權)160件占69.57%最多,內容包括禁止攜帶未成子女出境、命給付生活費、學費等,在未成年人監護或親權事件中,法院平均每月裁定幾近27件 ,足見暫時處分制度已漸為參與家事非訟程序之關係人所知曉,且就涉及未成年人權益處理之本案事件更屬大宗。然而實務界操作至今,亦對部分內容漸有歧見產生,因此日後如何運作暫時處分制度,落實家事事件法第1條所揭示「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即有探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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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90-04 | 出版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作者資訊: 劉美鈴 方惠君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教育 | 書籍介紹: 慶祝中心成立七週年特刊,成立七週年之回顧與展望。演藝、音樂、舞蹈,戲劇、文物展。專題演講、研習班、文化廣場、巡迴講座等記事。各項藝文活動統計圖表,圖書天地。內分:深蘊篇、錦繡篇、雋永篇、遐邇篇、尖兵文... | 授權資訊:

「畫我芳鄰」活動專輯

出版日期: 1990-10 | 出版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作者資訊: 寧可 方惠君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文學藝術即是精神的充實與心性的陶冶,從文學與藝術中吸取美的知識與分辨美與醜、善與惡的能力,人生藝術化、生活藝術化,「畫我芳鄰」藝術活動,邀請與我為鄰的南投縣十位國畫大家,現場揮毫,廣集其精心之作,出版... | 授權資訊:

彰化縣美術家聯展─中華民國七十九年文藝季地方美展

出版日期: 1990-11 | 出版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作者資訊: 葉妙 | 24743 | 王忠信等小組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薪火相傳,綿延不絕,藝術之美,千秋光耀」,倡導藝術欣賞,提高人文素養,規劃辦理地方美展、提倡全民美育、倡揚美術風氣。網羅畫壇精英傑作,共襄盛舉,展出內容包括國畫、書法、油畫、水彩、雕塑、陶藝等,出版... | 授權資訊:

簡銘山書法集

出版日期: 1990-04 | 出版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 作者資訊: 簡銘山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中國書法學會南投支會理事長、美術協會理事、記者公會顧問的簡銘山先生,習柳公權玄密塔碑、草書、佈局章法、歐陽詢、褚遂良、虞世南諸家楷法、林北魏諸碑即漢隸、沈尹默行草書及晚清諸家名帖、漢簡文字及金字。在每... | 授權資訊:

七十九年高雄縣美術家聯展

出版日期: 1990-07 | 出版單位: 高雄縣立文化中心 | 作者資訊: 高雄縣立文化中心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本屆聯展展出內容分國畫、書法、油畫、膠彩、水彩﹝含粉彩﹞、版畫、攝影、美術設計、雕塑﹝含陶瓷﹞等九大部;為達成「全民美育」的目標,徵件年齡的限制更在籌備委員們的熱烈討論下取消,提供了更寬廣的藝術參與層... | 授權資訊:

秋庵墨情容天圻書畫輯

出版日期: 1990-09 | 出版單位: 高雄縣立文化中心 | 作者資訊: 容天圻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人們常說,畫是無聲的詩,詩是有聲的畫。而臺灣著名書畫家兼古琴家容天圻的畫幅�,則充滿了幽雅恬淡之琴聲,他的琴聲中亦展現出清新雅逸之畫面,給人以美的享受與遐想。 | 授權資訊:

七十八年高雄縣文藝季活動專輯

出版日期: 1990-08 | 出版單位: 高雄縣立文化中心 | 作者資訊: 高雄縣立文化中心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青少年;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此次展出作品皆屬精緻之作,每件作品造形維妙維肖,栩栩如生,觀者莫不讚其巧手天工。 | 授權資訊:

諺語(第四集)中英文

出版日期: 1990-09 | 出版單位: 僑務委員會 | 作者資訊: 僑務委員會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學前兒童;青少年;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諺語套書 | 授權資訊:

諺語(第五集)中英文

出版日期: 1990-09 | 出版單位: 僑務委員會 | 作者資訊: 僑務委員會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學前兒童;青少年;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 書籍介紹: 諺語套書 | 授權資訊:

故宮書畫圖錄(五)

出版日期: 1990-06 | 出版單位: 國立故宮博物院 | 作者資訊: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輯委員會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 書籍介紹: | 授權資訊: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氣候圖集第一冊及附冊一、附冊二

出版日期: 1990-06 | 出版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作者資訊: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ISBN: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天文氣象 | 書籍介紹: 台灣地形與測站分布圖,溫度、降水分布及歷年變化氣候圖 | 授權資訊: 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地址:

各國賽馬活動管理制度之比較研究

出版日期: 1990-04 | 出版單位: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作者資訊: 甘添貴主持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 ISBN: 9789860129069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行政管理 | 書籍介紹: 本研究探討有關各國之賽馬活動及管理制度,據以研究國內開放賽馬活動之利弊得失.倘開放賽馬可行,則其開放之主要及次要目的何在?可能涉及問題?其主管機關及權責究應如何決定與劃分? | 授權資訊: 聯絡人:曾美珍聯絡電話:02-23419066-430聯絡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6樓

兩岸條例中民間中介團體組織與功能之研究

出版日期: 1990-02 | 出版單位: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作者資訊: 許宗力主持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 ISBN: 9789860129076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外交及國防 | 書籍介紹: 根據現代國家任務理論,政府應有初面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間交流,然因礙於(三不政策),故採授權中介團體出面處理的方式自有其必要.應採何種組織型態及具備哪些功能 | 授權資訊: 聯絡人:曾美珍聯絡電話:02-23419066-430聯絡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6樓

開放公務員赴大陸探親可行性問題之研究

出版日期: 1990-04 | 出版單位: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作者資訊: 陳新民主持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 ISBN: 9789860129083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外交及國防 | 書籍介紹: 公務員係國家負有特別的忠誠與服勤務之義務,中共又是政府欲討伐之叛亂團體,在兼顧人道.倫理價值與國家利益之前提下,如何制定一個較合理的開放政 | 授權資訊: 聯絡人:曾美珍聯絡電話:02-23419066-430聯絡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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