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及第13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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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及第13條附表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PubGovName是內政部, Keyword是徵收土地改良物補償;土地徵收與取得;公告市價;祭祀公業;權利人;補償費(補償金), HTMLContent是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附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部 長 劉世芳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
MetaId | 154914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485&log=detailLog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內政部 |
PubGovName | 內政部 |
UndertakeGov | 內政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 | 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及第13條附表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7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3 of "Regulations on Compensation Calculation, Receiving Persons and Methods of Land or Improvement Expropriation" |
ThemeSubject | 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
Keyword | 徵收土地改良物補償;土地徵收與取得;公告市價;祭祀公業;權利人;補償費(補償金)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附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
Category | 140(地政)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K4(土地徵收)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2/ch02/type1/gov10/num2/Eg.htm |
HTMLContent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 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附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部 長 劉世芳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但其部分回復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第 七 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四、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五、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由財產管理人領取。 六、經法院拍賣者,為徵收公告前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買受人。 七、經法院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者。 八、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九、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從其規約;無規約或規約無明確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三)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十、神明會所有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者,由破產管理人領取。 十二、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代表領取。 十三、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依公告結果發給;如有異議,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前項第十三款所稱原權利人,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為股東或組合員者。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4914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485&log=detailLog |
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內政部 |
PubGovName內政部 |
UndertakeGov內政部 |
Officer_name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及第13條附表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7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3 of "Regulations on Compensation Calculation, Receiving Persons and Methods of Land or Improvement Expropriation" |
ThemeSubject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
Keyword徵收土地改良物補償;土地徵收與取得;公告市價;祭祀公業;權利人;補償費(補償金)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附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
Category140(地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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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附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部 長 劉世芳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但其部分回復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第 七 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四、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五、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由財產管理人領取。 六、經法院拍賣者,為徵收公告前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買受人。 七、經法院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者。 八、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九、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從其規約;無規約或規約無明確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三)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十、神明會所有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者,由破產管理人領取。 十二、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代表領取。 十三、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依公告結果發給;如有異議,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前項第十三款所稱原權利人,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為股東或組合員者。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