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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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產品設計;視覺藝術;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創作;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大專學生;建築;景觀設計;時尚(流行趨勢);創意設計發展;藝術設計,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745A號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英耀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
MetaId | 15489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 | 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745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教育部令: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for 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ent Design Competition"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產品設計;視覺藝術;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創作;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大專學生;建築;景觀設計;時尚(流行趨勢);創意設計發展;藝術設計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 | 430(青年輔導) |
Cake | J38(行政規則);971(促進青年全方位職涯發展)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2/ch05/type2/gov40/num23/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745A號 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英耀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獎參賽類別為產品設計類、視覺設計類、數位動畫類、建築與景觀設計類及時尚設計類五類。 六、本部依參賽類別組成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初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內不同設計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五類別各一人為召集人。決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外設計學者專家十人以上及國內設計學者專家五人以上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五類別各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審作業應秉公平、公正原則。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獎各類別之獎項如下: (一)年度大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獎狀一紙。(跨五類別) (二)金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三)銀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四)銅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狀一紙。 (五)佳作若干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獎狀一紙。 (六)贊助單位特別獎若干名:頒發獎金以不超過金獎之金額為原則,獎狀一紙。 前項各獎項經決選評審小組決議,得從缺或調整,同一作品於同一年度曾於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表列競賽項目中獲獎者,由決選評審小組擇優核定獎勵金額,不受前項獎金額度限制。 本獎獎狀以本部部長名義頒發,並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十一、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於評選完成後發現者,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 (一)未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神。 (三)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評審程序,經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 |
MetaId15489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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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745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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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for 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ent Design Competition"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產品設計;視覺藝術;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創作;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大專學生;建築;景觀設計;時尚(流行趨勢);創意設計發展;藝術設計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430(青年輔導) |
CakeJ38(行政規則);971(促進青年全方位職涯發展)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2/ch05/type2/gov40/num23/Eg.htm |
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745A號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英耀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獎參賽類別為產品設計類、視覺設計類、數位動畫類、建築與景觀設計類及時尚設計類五類。 六、本部依參賽類別組成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初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內不同設計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五類別各一人為召集人。決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外設計學者專家十人以上及國內設計學者專家五人以上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五類別各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審作業應秉公平、公正原則。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獎各類別之獎項如下: (一)年度大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獎狀一紙。(跨五類別) (二)金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三)銀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四)銅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狀一紙。 (五)佳作若干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獎狀一紙。 (六)贊助單位特別獎若干名:頒發獎金以不超過金獎之金額為原則,獎狀一紙。 前項各獎項經決選評審小組決議,得從缺或調整,同一作品於同一年度曾於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表列競賽項目中獲獎者,由決選評審小組擇優核定獎勵金額,不受前項獎金額度限制。 本獎獎狀以本部部長名義頒發,並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十一、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於評選完成後發現者,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 (一)未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神。 (三)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評審程序,經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