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觀光署, Keyword是政府補助;觀光事業(旅遊業);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觀光產業;經費補助;觀光發展基金;大陸觀光客;交通部觀光署;兩岸交流;發展觀光,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觀業字第11430001161號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
MetaId | 15489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觀光署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周永暉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 | 觀業字第1143000116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Provisional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rovision of Subsidies by the Tourism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the Taiwan Strait Tourism Associatio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Provisional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rovision of Subsidies by the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the Taiwan Strait Tourism Associ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7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政府補助;觀光事業(旅遊業);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觀光產業;經費補助;觀光發展基金;大陸觀光客;交通部觀光署;兩岸交流;發展觀光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 |
Category | 630(休閒觀光) |
Cake | J38(行政規則);DD1(觀光旅遊服務)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2/ch06/type2/gov50/num27/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觀業字第1143000116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 署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兩岸觀光交流、協助處理兩岸旅遊事務、推動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一)辦理兩岸觀光旅遊交流推廣與合作事宜。 (二)辦理兩岸觀光旅遊諮詢服務業務。 (三)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連繫、溝通及磋商事宜。 (四)處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所生旅遊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 (五)為設立所需及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費用。 三、台旅會就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前,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向本署申請。 前項計畫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辦理時間及地點(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三)計畫詳細內容。 (四)經費概算表。 (五)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有自籌款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一併列明)。 台旅會就前點第四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辦理補助事項之報告向本署申請。 前項報告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辦理時間及地點(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三)辦理補助事項詳細內容。 (四)經費總額、來源、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有自籌款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一併列明)。 四、本署受理前點補助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經費: (一)計畫或報告之完整性。 (二)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或辦理成效。 (四)經費編列或支用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最近一年接受本署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五、台旅會就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室租金:依租賃契約核實列支。 (二)會議出席費(含交通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檢據核實列支。 (三)差旅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列支。 (四)辦公室設備、事務機器購置、郵電、文具印刷費等及其他為維持會務及達成功能、任務之支出:核實列支。 六、台旅會申請補助,由本署業務主管單位初審,並擬訂補助額度後,提請本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經費審核小組辦理複審。但擬訂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逕循程序簽報首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七、台旅會為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核銷;其結餘款,應按本署補助比例繳回: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收支清單(支出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補助事項,應於經本署核准補助後一個月內,備具前項文件向本署申請核銷。 前二項申請核銷日期,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本署就補助事項所需經費全額補助者,第一項第三款收支清單應連同支出憑證送核。 第一項結餘款包含本署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八、台旅會為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依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於當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二)及領據向本署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按月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經費支出明細表。 (二)核銷之單據及支出憑證。 當年度如有結餘款亦應繳回,結餘款包含本署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九、台旅會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署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署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款項。 十、台旅會接受本署補助辦理採購之經費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招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署派員監辦。 十一、本要點之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第三點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489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觀光署 |
UndertakeGov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署長 周永暉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觀業字第1143000116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Provisional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rovision of Subsidies by the Tourism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the Taiwan Strait Tourism Associatio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Provisional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rovision of Subsidies by the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the Taiwan Strait Tourism Associ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7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政府補助;觀光事業(旅遊業);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觀光產業;經費補助;觀光發展基金;大陸觀光客;交通部觀光署;兩岸交流;發展觀光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 |
Category630(休閒觀光) |
CakeJ38(行政規則);DD1(觀光旅遊服務)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2/ch06/type2/gov50/num27/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觀業字第11430001161號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 署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兩岸觀光交流、協助處理兩岸旅遊事務、推動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一)辦理兩岸觀光旅遊交流推廣與合作事宜。 (二)辦理兩岸觀光旅遊諮詢服務業務。 (三)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連繫、溝通及磋商事宜。 (四)處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所生旅遊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 (五)為設立所需及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費用。 三、台旅會就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前,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向本署申請。 前項計畫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辦理時間及地點(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三)計畫詳細內容。 (四)經費概算表。 (五)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有自籌款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一併列明)。 台旅會就前點第四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辦理補助事項之報告向本署申請。 前項報告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辦理時間及地點(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三)辦理補助事項詳細內容。 (四)經費總額、來源、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有自籌款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一併列明)。 四、本署受理前點補助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經費: (一)計畫或報告之完整性。 (二)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或辦理成效。 (四)經費編列或支用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最近一年接受本署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五、台旅會就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室租金:依租賃契約核實列支。 (二)會議出席費(含交通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檢據核實列支。 (三)差旅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列支。 (四)辦公室設備、事務機器購置、郵電、文具印刷費等及其他為維持會務及達成功能、任務之支出:核實列支。 六、台旅會申請補助,由本署業務主管單位初審,並擬訂補助額度後,提請本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經費審核小組辦理複審。但擬訂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逕循程序簽報首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七、台旅會為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核銷;其結餘款,應按本署補助比例繳回: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收支清單(支出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補助事項,應於經本署核准補助後一個月內,備具前項文件向本署申請核銷。 前二項申請核銷日期,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本署就補助事項所需經費全額補助者,第一項第三款收支清單應連同支出憑證送核。 第一項結餘款包含本署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八、台旅會為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依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於當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二)及領據向本署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按月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經費支出明細表。 (二)核銷之單據及支出憑證。 當年度如有結餘款亦應繳回,結餘款包含本署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九、台旅會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署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署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款項。 十、台旅會接受本署補助辦理採購之經費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招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署派員監辦。 十一、本要點之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暫行作業要點第三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