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交通部令: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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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交通部令: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交通部, Keyword是農藥管理法;安全措施;標誌(標識);標示及包裝;全球調和制度(GHS);管制性化學品;偽農藥;禁用農藥;劣農藥, HTMLContent是農業部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農防字第1131876933號交運字第11300374771號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附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部 長 陳駿季部 長 陳世凱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
MetaId | 15491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564&log=detailLog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農業部 |
PubGovName | 農業部;交通部 |
UndertakeGov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駿季;部長 陳世凱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 | 農防字第1131876933號;交運字第1130037477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農業部、交通部令: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nsportation and Warehouse Storage of Agro-Pesticide" |
ThemeSubject | 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Keyword | 農藥管理法;安全措施;標誌(標識);標示及包裝;全球調和制度(GHS);管制性化學品;偽農藥;禁用農藥;劣農藥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附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Category | 750(動植物防疫檢疫);610(交通運輸)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73(植物防疫)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2/ch07/type1/gov88/num33/Eg.htm |
HTMLContent | 農業部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農防字第1131876933號交運字第11300374771號 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附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部 長 陳駿季 部 長 陳世凱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包裝堅固,並於農藥容器上黏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外包裝應標明農藥字樣及危害圖式。但未分裝之成品農藥及特定用途農藥,應於農藥容器標示下列內容: (一)農藥普通名稱。但屬特定用途農藥者,應標示農藥名稱。 (二)危害圖式。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但微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三、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前項第一款之特定用途農藥,其容積在三百五十毫升以下者,得僅於農藥容器標示農藥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 三 條 農藥製造、加工、分裝、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倉儲應有防火消毒設備,且出入口明顯處應有危害圖式、警示語之標示。 三、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倉儲中責付保管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與其他原料、農藥應分開儲放且有適當區隔,並造冊紀錄。 六、備置倉儲農藥之安全資料表。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4913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564&log=detailLog |
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農業部 |
PubGovName農業部;交通部 |
UndertakeGov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部長 陳世凱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GazetteId農防字第1131876933號;交運字第1130037477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農業部、交通部令: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nsportation and Warehouse Storage of Agro-Pesticide" |
ThemeSubject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Keyword農藥管理法;安全措施;標誌(標識);標示及包裝;全球調和制度(GHS);管制性化學品;偽農藥;禁用農藥;劣農藥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附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
Category750(動植物防疫檢疫);610(交通運輸)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73(植物防疫)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2/ch07/type1/gov88/num33/Eg.htm |
HTMLContent農業部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農防字第1131876933號交運字第11300374771號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附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部 長 陳駿季 部 長 陳世凱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包裝堅固,並於農藥容器上黏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外包裝應標明農藥字樣及危害圖式。但未分裝之成品農藥及特定用途農藥,應於農藥容器標示下列內容: (一)農藥普通名稱。但屬特定用途農藥者,應標示農藥名稱。 (二)危害圖式。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但微生物農藥不在此限。 三、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前項第一款之特定用途農藥,其容積在三百五十毫升以下者,得僅於農藥容器標示農藥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 三 條 農藥製造、加工、分裝、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倉儲應有防火消毒設備,且出入口明顯處應有危害圖式、警示語之標示。 三、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倉儲中責付保管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與其他原料、農藥應分開儲放且有適當區隔,並造冊紀錄。 六、備置倉儲農藥之安全資料表。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