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產業升級;新媒體;文化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策進院;演藝團隊;表演演出;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國際文藝活動,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3141號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修正規定....
MetaId | 154951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GazetteId | 局音(輔)字第1143000314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P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opular Music Program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產業升級;新媒體;文化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策進院;演藝團隊;表演演出;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國際文藝活動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42(視聽影音推廣)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4/ch05/type2/gov46/num8/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3141號 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流行音樂產業創新升級,以帶動臺灣流行音樂推展國際市場(如東南亞、日、韓等)為目標,鼓勵我國內容創作者提升流行音樂類型節目音樂製作、視覺、舞台效果、拍攝剪輯、製播等環節之整體製作規格,培植具躍升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潛力新人,建構可延伸運用節目及音樂人品牌的營運模式,善用音樂影像化策略與技術擴散節目影響力與觀眾黏著度,並透過新媒體傳播特性進行節目製作與多元行銷,加速音樂內容傳遞及互動,特訂定本要點。 本徵案將以投資與補助合作政策,同步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並於評審及投資審議均通過後始獲選本徵案。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經營有聲出版、影片及電視節目製作、演藝活動、音樂展演等事業之公司,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二)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案應以帶動臺灣流行音樂推展國際市場為目標,有培植具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流行音樂潛力新人規劃,並具有帶動整合上、中、下游產業鏈效益。 (二)申請案應提出具體明確之國際行銷規劃;如有國際團隊參與、投資或合製意向者尤佳(如與音樂獎項、音樂節目、製作公司或串流平台等合作)。 (三)製作規模:每集平均製作成本至少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以上。 (四)節目集數與長度:十集以上,各集長度不拘。 (五)製播節目應規劃於媒體平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結合運用跨媒體平台媒介進行節目製播,並善用新媒體傳播特性進行節目製作與多元行銷,發揮傳播綜效。 (六)申請案作品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應為中華民國。 (七)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企畫、主持人、音樂總監、主要演出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美術設計(舞台)、音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八)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委製。 四、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執行期程:補助案應按所提企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經本局同意後使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實際工作時程執行狀況,將列為是否得續申請補助之參據。 (二)補助額度: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補助項目: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製作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正本寄至本局完成申請程序,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2、申請者應將第六點、第七點規定之文件、資料,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年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申請案」,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掛號付郵遞送、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違反者,不予受理。 3、屆時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申請。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者應備下列文件各一份: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淨值總額須已轉為正值)及現金流量表。若申請者之資本額超過三千萬元,請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無,請檢附財務切結書。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4、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三)相關證明文件各一份: 1、應檢附主要職務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之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2、應檢附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案符合第三點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企畫書一式五份及PDF檔一份(檔案應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同時請將PDF檔上傳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應撰寫內容詳參第七點規定,請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七、企畫書內容: 企畫書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節目製作企劃、工作時程、工作團隊、經費預算與資金來源、公司簡介、代表作品與實績說明、合理績效指標(KPI)、著作權之處理等項目之說明,各項應備內容分列如下: (一)節目製作企畫說明: 1、節目名稱、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 2、節目創意、表現手法及作業方式;另應檢附節目流程及一集完整腳本。 3、應提出培植具躍升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潛力新人,音樂、演出及節目製作之完整規劃。 4、國際行銷推廣規劃:應說明國內外市場需求與潛力、競爭力,及如何拓展國際市場、擴大潛在閱聽眾關注策略。 5、製播規劃:拍攝作業、播送方式等規劃;合作新媒體及國際平臺之名稱、簡介、市場定位、市場規模、收視群分析、播出規劃及合作模式,並附合作意向書。 6、節目特色與風格呈現:提供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 (1)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檢附完成帶或粗剪帶至少一集,及過往作品剪輯。 (2)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檢附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 (3)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檢附過往作品剪輯。如經評審小組同意並作成建議,得請申請者檢附樣帶再續審核,本局並得覈實補助製作費用,以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工作時程說明:應就重點工作項目如:籌備、節目製作、後製、播出及宣傳等階段說明或列表各起迄時程。 (三)工作團隊說明: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企畫、主持人、音樂總監、主要演出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美術設計(舞台)、音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四)經費預算、資金來源說明: 1、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格式如附件二)。 2、資金來源:詳列完整之投資方名單(包括投資者、國別、預定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及資金結構等。 (五)公司簡介、代表作品與實績說明:所營事業、作品或服務介紹、代表作品與獲獎經歷、流行音樂展演活動或節目製作實績(包括但不限於票房、收視率、點擊率)。 (六)應訂定合理績效指標(KPI),包含但不限於節目觀看數、點擊數、觸及數、節目訂閱數、海外版權銷售、各項收入等,並應說明績效指標訂定之參考依據,以作為辦理成果考核、效益評估以及是否得續申請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七)著作權之處理:應說明製播節目之相關著作權、詞曲版權等授權取得方式之規劃,包含授權取得對象、使用報酬預估、公演、重製、各媒體平台公播或公傳等相關權利經費預估等。 (八)其他: 1、符合第三點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2、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資料如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繁體中文譯本。 八、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或申請案不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文化內容策進院同步依據「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申請者企畫書書面審查及補正作業。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本局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代表共同組成,合計七至九人。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評審過程、審核結果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或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審標準進行實質評審,並同步進行投資政策審議評估,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同意並通過投資政策審議評估,將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 4、決議方式: 合格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由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四)評審標準: 1、音樂、演出與節目製作規格,具備帶動整合產業鏈效益,並依內容主軸及音樂類型特質、脈絡進行策劃。 2、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潛力新人發掘與培植計畫之完整性。 3、國際行銷推廣策略與國內外市場分析。 4、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與專業性。 5、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資金運用及收益預估之合理性。 九、簽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新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製作相關項目。 (三)獲補助案其投資協議之簽訂,另依據「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辦理。 十、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獲補助作品、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七)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八)獲本局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活動文宣載明本局為補助單位,所製作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獲本局補助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投資。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一)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四)獲補助者依第九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四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條第十四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之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三、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案本局僅為補助方,申請者對其辦理相關活動場所作業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請注意活動場所安全及符合營建及消防等相關法規,以維參與人員安全及活動順利進行。 十五、為提高各界對影視音產業工作場域安全衛生的重視,請參照勞動部「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及「電影電視從業人員現場設施改善輔導與成果推廣應用研究」,落實風險評估、災害預防等事項,以維護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手冊及研究報告請至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下載: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https://gov.tw/YNg。電影電視從業人員現場設施改善輔導與成果推廣應用研究:https://gov.tw/pKy。 十六、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十七、經費請撥、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一)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正確且符合本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國內外著作權交易收入、融資、民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補助及投資、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2、支出部分,即與製作相關之項目及經認定之必要支出,但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等項目。 3、報告書應註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4951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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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takeGov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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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English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P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opular Music Program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1st, January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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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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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3141號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流行音樂產業創新升級,以帶動臺灣流行音樂推展國際市場(如東南亞、日、韓等)為目標,鼓勵我國內容創作者提升流行音樂類型節目音樂製作、視覺、舞台效果、拍攝剪輯、製播等環節之整體製作規格,培植具躍升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潛力新人,建構可延伸運用節目及音樂人品牌的營運模式,善用音樂影像化策略與技術擴散節目影響力與觀眾黏著度,並透過新媒體傳播特性進行節目製作與多元行銷,加速音樂內容傳遞及互動,特訂定本要點。 本徵案將以投資與補助合作政策,同步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並於評審及投資審議均通過後始獲選本徵案。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經營有聲出版、影片及電視節目製作、演藝活動、音樂展演等事業之公司,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二)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案應以帶動臺灣流行音樂推展國際市場為目標,有培植具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流行音樂潛力新人規劃,並具有帶動整合上、中、下游產業鏈效益。 (二)申請案應提出具體明確之國際行銷規劃;如有國際團隊參與、投資或合製意向者尤佳(如與音樂獎項、音樂節目、製作公司或串流平台等合作)。 (三)製作規模:每集平均製作成本至少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以上。 (四)節目集數與長度:十集以上,各集長度不拘。 (五)製播節目應規劃於媒體平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結合運用跨媒體平台媒介進行節目製播,並善用新媒體傳播特性進行節目製作與多元行銷,發揮傳播綜效。 (六)申請案作品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應為中華民國。 (七)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企畫、主持人、音樂總監、主要演出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美術設計(舞台)、音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八)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委製。 四、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執行期程:補助案應按所提企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經本局同意後使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實際工作時程執行狀況,將列為是否得續申請補助之參據。 (二)補助額度: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補助項目: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製作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正本寄至本局完成申請程序,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2、申請者應將第六點、第七點規定之文件、資料,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年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申請案」,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掛號付郵遞送、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違反者,不予受理。 3、屆時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申請。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者應備下列文件各一份: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淨值總額須已轉為正值)及現金流量表。若申請者之資本額超過三千萬元,請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無,請檢附財務切結書。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4、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三)相關證明文件各一份: 1、應檢附主要職務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之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2、應檢附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案符合第三點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企畫書一式五份及PDF檔一份(檔案應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同時請將PDF檔上傳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應撰寫內容詳參第七點規定,請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七、企畫書內容: 企畫書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節目製作企劃、工作時程、工作團隊、經費預算與資金來源、公司簡介、代表作品與實績說明、合理績效指標(KPI)、著作權之處理等項目之說明,各項應備內容分列如下: (一)節目製作企畫說明: 1、節目名稱、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 2、節目創意、表現手法及作業方式;另應檢附節目流程及一集完整腳本。 3、應提出培植具躍升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潛力新人,音樂、演出及節目製作之完整規劃。 4、國際行銷推廣規劃:應說明國內外市場需求與潛力、競爭力,及如何拓展國際市場、擴大潛在閱聽眾關注策略。 5、製播規劃:拍攝作業、播送方式等規劃;合作新媒體及國際平臺之名稱、簡介、市場定位、市場規模、收視群分析、播出規劃及合作模式,並附合作意向書。 6、節目特色與風格呈現:提供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 (1)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檢附完成帶或粗剪帶至少一集,及過往作品剪輯。 (2)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檢附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 (3)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檢附過往作品剪輯。如經評審小組同意並作成建議,得請申請者檢附樣帶再續審核,本局並得覈實補助製作費用,以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工作時程說明:應就重點工作項目如:籌備、節目製作、後製、播出及宣傳等階段說明或列表各起迄時程。 (三)工作團隊說明: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企畫、主持人、音樂總監、主要演出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美術設計(舞台)、音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四)經費預算、資金來源說明: 1、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格式如附件二)。 2、資金來源:詳列完整之投資方名單(包括投資者、國別、預定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及資金結構等。 (五)公司簡介、代表作品與實績說明:所營事業、作品或服務介紹、代表作品與獲獎經歷、流行音樂展演活動或節目製作實績(包括但不限於票房、收視率、點擊率)。 (六)應訂定合理績效指標(KPI),包含但不限於節目觀看數、點擊數、觸及數、節目訂閱數、海外版權銷售、各項收入等,並應說明績效指標訂定之參考依據,以作為辦理成果考核、效益評估以及是否得續申請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七)著作權之處理:應說明製播節目之相關著作權、詞曲版權等授權取得方式之規劃,包含授權取得對象、使用報酬預估、公演、重製、各媒體平台公播或公傳等相關權利經費預估等。 (八)其他: 1、符合第三點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2、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資料如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繁體中文譯本。 八、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或申請案不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文化內容策進院同步依據「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申請者企畫書書面審查及補正作業。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本局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代表共同組成,合計七至九人。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評審過程、審核結果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或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審標準進行實質評審,並同步進行投資政策審議評估,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同意並通過投資政策審議評估,將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 4、決議方式: 合格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由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四)評審標準: 1、音樂、演出與節目製作規格,具備帶動整合產業鏈效益,並依內容主軸及音樂類型特質、脈絡進行策劃。 2、國際市場能量音樂人或潛力新人發掘與培植計畫之完整性。 3、國際行銷推廣策略與國內外市場分析。 4、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與專業性。 5、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資金運用及收益預估之合理性。 九、簽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新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製作相關項目。 (三)獲補助案其投資協議之簽訂,另依據「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辦理。 十、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獲補助作品、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七)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八)獲本局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活動文宣載明本局為補助單位,所製作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獲本局補助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投資。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一)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四)獲補助者依第九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四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條第十四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之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三、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案本局僅為補助方,申請者對其辦理相關活動場所作業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請注意活動場所安全及符合營建及消防等相關法規,以維參與人員安全及活動順利進行。 十五、為提高各界對影視音產業工作場域安全衛生的重視,請參照勞動部「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及「電影電視從業人員現場設施改善輔導與成果推廣應用研究」,落實風險評估、災害預防等事項,以維護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手冊及研究報告請至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下載: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https://gov.tw/YNg。電影電視從業人員現場設施改善輔導與成果推廣應用研究:https://gov.tw/pKy。 十六、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十七、經費請撥、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一)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正確且符合本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國內外著作權交易收入、融資、民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補助及投資、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2、支出部分,即與製作相關之項目及經認定之必要支出,但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等項目。 3、報告書應註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