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令: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4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外交部令: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4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PubGovName是外交部, Keyword是外交部;國際合作;民間團體;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撥款;國際援助(國際救援);非政府組織(NGO組織), HTMLContent是外交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補登)外民援字第11393017461號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 部 長 林佳龍 ....
MetaId | 155065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 | 外交部 |
PubGovName | 外交部 |
UndertakeGov | 外交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林佳龍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GazetteId | 外民援字第1139301746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外交部令: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4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10 and 11 of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Civil Associations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for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Affairs"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23rd,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外交部;國際合作;民間團體;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撥款;國際援助(國際救援);非政府組織(NGO組織)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 |
Category | 210(外交發展) |
Cake | J38(行政規則);21Z(其他)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7/ch03/type2/gov20/num9/Eg.htm |
HTMLContent | 外交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補登)外民援字第11393017461號 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 部 長 林佳龍 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四、本部對於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國際援助合作計畫之審查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赴合作計畫目標地區考察、評估申請補助之項目為機票款且全數由本部補助者,應依本部機票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補助合作計畫之人事、營建工程、購置房屋、土地及權利等費用不屬本要點補助項目。但經本部以專案方式另行簽辦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如須辦理採購,其接受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之各項經費占指定補助項目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適用政府採購法並接受本部監督。 (四)申請補助案應先經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彙整相關業務單位及駐外機構就計畫內容、金額、可行性、效益、考核機制之意見後,提送本部審查小組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提案之民間團體列席說明,再簽請部次長核定函復。 (五)前款所稱審查小組得由下列單位派員組成: 1、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2、國際援助合作計畫內容所涉相關地域司。 3、國際合作與經濟事務司。 4、主計處。 5、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6、其他相關機構。 十、前點所稱應備齊文件如下: (一)計畫執行情形之期中報告書及期末(成果)報告書。 (二)領據,應註明民間團體全銜、受補助之援助計畫全稱及補助項目、受補助金額、具領人(列明受補助單位全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執行計畫過程中有將部分補助款轉交外國合作機關(構)支用之情形,須提供該合作機關(構)之領據及匯款與匯兌證明。 (三)收支清單,應列明全案實際收入、支出項目明細及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各項支出憑證: 1、計畫執行中辦理各項採購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計畫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受補助單位負責人、會計及經辦人核章後依序裝訂。 2、如提出執行計畫之原始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提出原始支出憑證有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得於提出申請時一併敘明具體事由,經本部同意後,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如領據、含有全案經費支用與分攤情形一覽表之財務報告書及計畫執行狀況之照片或紀錄片等。 (五)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面影本。 經核定補助之國際援助合作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其因故取消計畫,須備文說明並繳回計畫補助款,惟倘獲本部補助之民間團體係因遇天災或戰亂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收受補助款當事人之事由,致活動取消且因活動繳付之費用不可退還者,得檢附相關支出單據於原訂期限內報核;因故無法於原定程期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部申請展延,並在本部衡酌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結報。未依限報核,復未申請展延者,本部得逕予註銷該筆補助款。 民間團體接受本部補助經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有結餘款或衍生利息等其他收入,應按比例繳回或坐扣。 十一、本部依據第八點檢討各民間團體執行國際援助合作計畫之績效,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我國或活動所在地性別平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除得要求核扣、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或委託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團體日後申請計畫補助一至五年。 |
MetaId155065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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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外交部 |
PubGovName外交部 |
UndertakeGov外交部 |
Officer_name部長 林佳龍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GazetteId外民援字第1139301746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外交部令: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4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10 and 11 of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Civil Associations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for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Affairs"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23rd,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外交部;國際合作;民間團體;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撥款;國際援助(國際救援);非政府組織(NGO組織)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 |
Category210(外交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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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外交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補登)外民援字第11393017461號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 部 長 林佳龍 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四、本部對於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國際援助合作計畫之審查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赴合作計畫目標地區考察、評估申請補助之項目為機票款且全數由本部補助者,應依本部機票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補助合作計畫之人事、營建工程、購置房屋、土地及權利等費用不屬本要點補助項目。但經本部以專案方式另行簽辦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如須辦理採購,其接受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之各項經費占指定補助項目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適用政府採購法並接受本部監督。 (四)申請補助案應先經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彙整相關業務單位及駐外機構就計畫內容、金額、可行性、效益、考核機制之意見後,提送本部審查小組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提案之民間團體列席說明,再簽請部次長核定函復。 (五)前款所稱審查小組得由下列單位派員組成: 1、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2、國際援助合作計畫內容所涉相關地域司。 3、國際合作與經濟事務司。 4、主計處。 5、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6、其他相關機構。 十、前點所稱應備齊文件如下: (一)計畫執行情形之期中報告書及期末(成果)報告書。 (二)領據,應註明民間團體全銜、受補助之援助計畫全稱及補助項目、受補助金額、具領人(列明受補助單位全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執行計畫過程中有將部分補助款轉交外國合作機關(構)支用之情形,須提供該合作機關(構)之領據及匯款與匯兌證明。 (三)收支清單,應列明全案實際收入、支出項目明細及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各項支出憑證: 1、計畫執行中辦理各項採購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計畫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受補助單位負責人、會計及經辦人核章後依序裝訂。 2、如提出執行計畫之原始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提出原始支出憑證有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得於提出申請時一併敘明具體事由,經本部同意後,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如領據、含有全案經費支用與分攤情形一覽表之財務報告書及計畫執行狀況之照片或紀錄片等。 (五)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面影本。 經核定補助之國際援助合作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其因故取消計畫,須備文說明並繳回計畫補助款,惟倘獲本部補助之民間團體係因遇天災或戰亂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收受補助款當事人之事由,致活動取消且因活動繳付之費用不可退還者,得檢附相關支出單據於原訂期限內報核;因故無法於原定程期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部申請展延,並在本部衡酌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結報。未依限報核,復未申請展延者,本部得逕予註銷該筆補助款。 民間團體接受本部補助經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有結餘款或衍生利息等其他收入,應按比例繳回或坐扣。 十一、本部依據第八點檢討各民間團體執行國際援助合作計畫之績效,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我國或活動所在地性別平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除得要求核扣、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或委託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團體日後申請計畫補助一至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