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草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證交法);外國債券買賣;負責人;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最低資本額;證券自營商,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404號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依 據:行政程....
MetaId | 155066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金管會 |
PubGovNam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GazetteId |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40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Comment_Days | 60 |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草案 |
TitleEnglish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1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Article 45-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nd Article 21-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drafting "Rules on the Types of Busines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2 of Article 15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That Securities Firms Are Authorized to Operate" |
ThemeSubject | 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 |
Keyword | 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證交法);外國債券買賣;負責人;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最低資本額;證券自營商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74-7213。 (五)傳真:(02)8773-4411。 (六)電子郵件:lws@sfb.gov.tw |
Category | 540(金融保險) |
Cake | J33(法令草案);483(證券交易市場)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7/ch04/type3/gov36/num19/Eg.htm |
HTMLContent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404號 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74-7213。 (五)傳真:(02)8773-4411。 (六)電子郵件:lws@sfb.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5066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金管會 |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GazetteId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40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Comment_Days60 |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草案 |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1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Article 45-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nd Article 21-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drafting "Rules on the Types of Busines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2 of Article 15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That Securities Firms Are Authorized to Operate" |
ThemeSubject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 |
Keyword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證交法);外國債券買賣;負責人;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最低資本額;證券自營商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74-7213。 (五)傳真:(02)8773-4411。 (六)電子郵件:lws@sfb.gov.tw |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
CakeJ33(法令草案);483(證券交易市場)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7/ch04/type3/gov36/num19/Eg.htm |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404號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證券商得經營業務範圍之規定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74-7213。 (五)傳真:(02)8773-4411。 (六)電子郵件:lws@sfb.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