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2點、第2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教育部令: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2點、第2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學生;全國技能競賽(全國技藝競賽);政府補助;編列預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高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學,技術型高中,高職);直轄市政府;宣導活動;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產學媒合),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49A號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 部 長 鄭英耀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
MetaId | 155094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GazetteId |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49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教育部令: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2點、第2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and 24 of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National Skills Competitions for Se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4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學生;全國技能競賽(全國技藝競賽);政府補助;編列預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高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學,技術型高中,高職);直轄市政府;宣導活動;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產學媒合)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 |
Category | 410(教育) |
Cake | J38(行政規則);522(職業教育);531(高中教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7/ch05/type2/gov40/num24/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49A號 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 部 長 鄭英耀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修正規定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以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為原則。 二十四、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列規定分擔: (一)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二)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國教署負擔。 辦理第二點第二項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學校。 |
MetaId155094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GazetteId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49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教育部令: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2點、第2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and 24 of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National Skills Competitions for Se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4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學生;全國技能競賽(全國技藝競賽);政府補助;編列預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高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學,技術型高中,高職);直轄市政府;宣導活動;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產學媒合)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 |
Category410(教育) |
CakeJ38(行政規則);522(職業教育);531(高中教育)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7/ch05/type2/gov40/num24/Eg.htm |
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49A號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 部 長 鄭英耀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十四點修正規定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以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為原則。 二十四、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列規定分擔: (一)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二)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國教署負擔。 辦理第二點第二項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