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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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PubGovName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Keyword是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理法;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遙控無人機;微波電台;無線廣播電視;中繼電台;無線電台;無線電視;低功率射頻, HTMLContent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0號主 旨: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一)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1、基地臺(含強波設備)。2、微波....
MetaId | 155125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754&log=detailLog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通訊傳播委員會 |
PubGovName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GazetteId | 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Items of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3rd,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理法;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遙控無人機;微波電台;無線廣播電視;中繼電台;無線電台;無線電視;低功率射頻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基地臺(含強波設備)。 2、微波電臺。 3、天線直徑逾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4、無線廣播電臺。 5、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6、無線電視電臺。 7、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 8、電視增力機。 9、電視變頻機。 (二)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船舶無線電臺。 2、航空器無線電臺。 3、計程車無線電臺。 4、實驗研發無線電臺。 5、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及其他專用無線電臺。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限制行動通訊或限制遙控無人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五)其他應經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二)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三)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四)行動衛星地球電臺。 (五)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PLB)。 (六)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Maritime Survivor Locating Device, MSLD)。 (七)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八)低功率射頻器材,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1、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2、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3、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無線遙控器,且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 |
Category | 620(電信通訊)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841(電信政策);I93(資源管理)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8/ch06/type1/gov53/num10/Eg.htm |
HTMLContent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0號 主 旨: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基地臺(含強波設備)。 2、微波電臺。 3、天線直徑逾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4、無線廣播電臺。 5、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6、無線電視電臺。 7、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 8、電視增力機。 9、電視變頻機。 (二)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船舶無線電臺。 2、航空器無線電臺。 3、計程車無線電臺。 4、實驗研發無線電臺。 5、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及其他專用無線電臺。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限制行動通訊或限制遙控無人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五)其他應經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二)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三)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四)行動衛星地球電臺。 (五)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PLB)。 (六)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Maritime Survivor Locating Device, MSLD)。 (七)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八)低功率射頻器材,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1、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2、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3、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無線遙控器,且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125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754&log=detailLog |
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通訊傳播委員會 |
PubGov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UndertakeGov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Officer_name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GazetteId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Items of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3rd,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理法;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遙控無人機;微波電台;無線廣播電視;中繼電台;無線電台;無線電視;低功率射頻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基地臺(含強波設備)。 2、微波電臺。 3、天線直徑逾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4、無線廣播電臺。 5、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6、無線電視電臺。 7、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 8、電視增力機。 9、電視變頻機。 (二)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船舶無線電臺。 2、航空器無線電臺。 3、計程車無線電臺。 4、實驗研發無線電臺。 5、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及其他專用無線電臺。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限制行動通訊或限制遙控無人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五)其他應經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二)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三)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四)行動衛星地球電臺。 (五)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PLB)。 (六)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Maritime Survivor Locating Device, MSLD)。 (七)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八)低功率射頻器材,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1、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2、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3、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無線遙控器,且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 |
Category620(電信通訊)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841(電信政策);I93(資源管理) |
Servic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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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0號主 旨: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基地臺(含強波設備)。 2、微波電臺。 3、天線直徑逾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4、無線廣播電臺。 5、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6、無線電視電臺。 7、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 8、電視增力機。 9、電視變頻機。 (二)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船舶無線電臺。 2、航空器無線電臺。 3、計程車無線電臺。 4、實驗研發無線電臺。 5、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及其他專用無線電臺。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限制行動通訊或限制遙控無人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五)其他應經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二)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三)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四)行動衛星地球電臺。 (五)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PLB)。 (六)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Maritime Survivor Locating Device, MSLD)。 (七)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八)低功率射頻器材,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1、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2、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3、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無線遙控器,且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