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令: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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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務部令: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2條、第13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PubGovName是法務部, Keyword是律師;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任期, HTMLContent是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法令字第11404502180號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附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部 長 鄭銘謙 請假政務次長 徐錫祥 代行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第 二 條 ....
MetaId | 155146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146&log=detailLog |
Chapter | 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 | 法務部 |
PubGovName | 法務部 |
UndertakeGov | 法務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銘謙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GazetteId | 法令字第1140450218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法務部令: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2條、第13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JUSTI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13 of "Rules for Attorney Disciplinary and Reviewing Procedures" |
ThemeSubject | 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
Keyword | 律師;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任期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
Category | 320(司法檢察)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628(律師管理)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9/ch03/type1/gov22/num1/Eg.htm |
HTMLContent | 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法令字第11404502180號 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部 長 鄭銘謙 請假 政務次長 徐錫祥 代行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臺灣高等法院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最高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最高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最高法院就最高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第一項、第二項委員長及委員名冊,應函報司法院,並送法務部。 第 十三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146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146&log=detailLog |
Chapter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法務部 |
PubGovName法務部 |
UndertakeGov法務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鄭銘謙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GazetteId法令字第1140450218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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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法務部令: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2條、第13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JUSTI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13 of "Rules for Attorney Disciplinary and Reviewing Procedures" |
ThemeSubject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
Keyword律師;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任期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
Category320(司法檢察)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628(律師管理) |
Servic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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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法令字第11404502180號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 部 長 鄭銘謙 請假 政務次長 徐錫祥 代行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臺灣高等法院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最高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最高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最高法院就最高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第一項、第二項委員長及委員名冊,應函報司法院,並送法務部。 第 十三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