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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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PubGovName是原住民族委員會, Keyword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政府補助;經費補助;鄉鎮市公所;區公所;基層建設(地方建設,基礎建設), HTMLContent是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原民綜字第11400017561號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
MetaId | 155176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原民會 |
PubGovName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曾智勇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GazetteId | 原民綜字第1140001756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sidies for Maintaining Infrastructure in Indigenous Regional Township, City and District Offices of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6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政府補助;經費補助;鄉鎮市公所;區公所;基層建設(地方建設,基礎建設)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
Category | 1C0(原住民) |
Cake | J38(行政規則);G30(原住民族經濟及公共建設)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1/ch02/type2/gov13/num7/Eg.htm |
HTMLContent |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原民綜字第11400017561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基本設施維持費年度支用計畫之支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支用於購置汽(機)車、員工自強活動、旅遊及國外旅費等項目。 (二)支用於基礎設施維護及小型工程費者,該設施、工程地點以原住民族聚居地區為限。 (三)本會如有其他計畫補助同筆工程款,地方配合款應自籌辦理,不得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四)支用於人事費(含用人費用)不應逾第四點規定基本設施維持費分配額度之百分之四十。 基本設施維持費補充支用計畫之經費支用,以核定補助事項為限,並準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有關計畫型補助款之規定。 |
MetaId155176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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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原民會 |
PubGovName原住民族委員會 |
UndertakeGov原住民族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曾智勇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GazetteId原民綜字第1140001756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sidies for Maintaining Infrastructure in Indigenous Regional Township, City and District Offices of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6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政府補助;經費補助;鄉鎮市公所;區公所;基層建設(地方建設,基礎建設)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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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1/ch02/type2/gov13/num7/Eg.htm |
HTMLContent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原民綜字第11400017561號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基本設施維持費年度支用計畫之支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支用於購置汽(機)車、員工自強活動、旅遊及國外旅費等項目。 (二)支用於基礎設施維護及小型工程費者,該設施、工程地點以原住民族聚居地區為限。 (三)本會如有其他計畫補助同筆工程款,地方配合款應自籌辦理,不得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四)支用於人事費(含用人費用)不應逾第四點規定基本設施維持費分配額度之百分之四十。 基本設施維持費補充支用計畫之經費支用,以核定補助事項為限,並準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有關計畫型補助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