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3點、第4點、第7點規定及第5點附表,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3點、第4點、第7點規定及第5點附表,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PubGovName是原住民族委員會, Keyword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獎勵對象;體育人才;獎金(獎勵金);深造教育;學術著作;論文;書籍(圖書);學術研究;出版發行, HTMLContent是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原民教字第11400038661號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 主任委員 曾智勇 ....
MetaId | 155212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原民會 |
PubGovName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曾智勇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GazetteId | 原民教字第1140003866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3點、第4點、第7點規定及第5點附表,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3, 4 and 7 and the appendix of Paragraph 5 of "Directions of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for Encouraging Indigenous Special Talents" (former name: Directions for Encouraging Indigenous Special Talents of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7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獎勵對象;體育人才;獎金(獎勵金);深造教育;學術著作;論文;書籍(圖書);學術研究;出版發行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 |
Category | 1C0(原住民) |
Cake | J38(行政規則);G11(原住民族教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2/type2/gov13/num1/Eg.htm |
HTMLContent |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原民教字第11400038661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但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二)學術專門著作:經審查屬原住民族相關研究領域並出版之著作,且未獲本會其他同質性之獎助者。但經委託研究所完成之著作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三)專利:經登記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權者,其中申請新型專利權獎勵者,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事實發生之時間點。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不含檢覈筆試)。 (五)體育傑出人才:參加賽會競賽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4、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6、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7、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8、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9、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10、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五名。 11、亞洲帕拉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三名。 12、下列國際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不包括第九目至第十一目及第十三目之賽): (1)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2)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賽會:獲前三名。 (3)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13、亞洲地區或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獲前三名。 1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競賽項目有二個或三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一名。 (2)競賽項目有四個或五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二名。 (3)競賽項目有六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三名。 前項除下列情形限定取得事實之時間外,其他以申請當年度起算前三年度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博士學位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就讀碩、博士班者及取得碩士學位者。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以前發生或取得之事實者。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申請人同時申請二件以上獎勵者,擇一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修正生效以後取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期間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十二萬元;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後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獎勵標準如附件一。如係共同發表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三)發明: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如係共同取得專利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七、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本會得視當年度獎勵情形,辦理公開表揚。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5212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原民會 |
PubGovName原住民族委員會 |
UndertakeGov原住民族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曾智勇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GazetteId原民教字第1140003866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3點、第4點、第7點規定及第5點附表,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3, 4 and 7 and the appendix of Paragraph 5 of "Directions of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for Encouraging Indigenous Special Talents" (former name: Directions for Encouraging Indigenous Special Talents of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7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獎勵對象;體育人才;獎金(獎勵金);深造教育;學術著作;論文;書籍(圖書);學術研究;出版發行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 |
Category1C0(原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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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2/type2/gov13/num1/Eg.htm |
HTMLContent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原民教字第11400038661號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但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二)學術專門著作:經審查屬原住民族相關研究領域並出版之著作,且未獲本會其他同質性之獎助者。但經委託研究所完成之著作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三)專利:經登記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權者,其中申請新型專利權獎勵者,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事實發生之時間點。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不含檢覈筆試)。 (五)體育傑出人才:參加賽會競賽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4、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6、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7、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8、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9、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10、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五名。 11、亞洲帕拉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三名。 12、下列國際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不包括第九目至第十一目及第十三目之賽): (1)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2)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賽會:獲前三名。 (3)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13、亞洲地區或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獲前三名。 1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競賽項目有二個或三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一名。 (2)競賽項目有四個或五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二名。 (3)競賽項目有六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三名。 前項除下列情形限定取得事實之時間外,其他以申請當年度起算前三年度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博士學位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就讀碩、博士班者及取得碩士學位者。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以前發生或取得之事實者。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申請人同時申請二件以上獎勵者,擇一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修正生效以後取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期間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十二萬元;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後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獎勵標準如附件一。如係共同發表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三)發明: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如係共同取得專利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七、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本會得視當年度獎勵情形,辦理公開表揚。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