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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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證券業(證券商);期貨業(期貨商);財務報告;財務報表(財報,會計報表,財務月報,財務季報,財務年報);資訊揭露;薪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附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彭金隆   證券商....

MetaId155218
Doc_Style_LName法規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067&log=detailLog
Chapter財政經濟篇
PubGov金管會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GazetteId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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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ThemeSubject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Keyword證券業(證券商);期貨業(期貨商);財務報告;財務報表(財報,會計報表,財務月報,財務季報,財務年報);資訊揭露;薪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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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82(證券商管理);487(期貨商管理)
Service(空)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4/type1/gov36/num7/Eg.htm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

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彭金隆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證券商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按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開放式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營業證券、衍生工具等分類記載: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證券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證券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六、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之。

  七、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屬之。

  八、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九、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應收帳款,指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勞務所換得對價金額之權利:

  (一)係證券商經營業務所生之債權,包括出售營業證券之應收成交價款、自辦信用交易之應收融資利息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收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二)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

  (五)證券商應揭露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十一、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二、其他應收款,指非屬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十三、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四、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五、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320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二、不動產及設備:

  (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且折舊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三、使用權資產:

  (一)指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對標的資產具有使用控制權之資產。

  (二)使用權資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所持有或具使用控制權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證券商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附賣回債券投資、應收證券融資款、借券保證金、借券擔保價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證券商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四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第二十八條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證券商顧問之酬金:

  (一)證券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1、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2、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證券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櫃證券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證券商有第二目之2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二十九條  證券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第三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之記載事項。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期貨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期貨商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依據有價證券、開放式基金、貨幣市場工具、選擇權契約或期貨交易保證金等分類記載: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以有價證券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

  (四)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評價調整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以有價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依公允價值衡量提列之評價調整。

  (五)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結算差額。

  (六)買入選擇權係指期貨商買入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期貨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將其公允價值變動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且經指定即不得重分類。

  (三)期貨商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及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應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期貨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三)期貨商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應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二)期貨商應依衍生工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及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衍生金融資產等分類記載。

  六、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辦理期貨經紀業務,依規定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結算差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餘額與期貨交易人權益之餘額不符時,應附註說明其差異原因。

  七、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因期貨交易人權益發生借方餘額,應由期貨商追償之金額。

  八、借券保證金: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九、借券擔保價款: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應收帳款:指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提供勞務所換得對價金額之權利:

  (一)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四)期貨商應揭露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十一、其他應收款:非屬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所生之債權。

  十二、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三、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四、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五、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320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二、不動產及設備:

  (一)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且折舊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三、使用權資產:

  (一)指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對標的資產具有使用控制權之資產。

 

  (二)使用權資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所持有或具使用控制權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其他非流動資產係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下列為其他非流動資產之主要項目:

  (一)營業保證金: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二)交割結算基金:依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四)遞延費用: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費用。

  (五)分公司往來:期貨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款項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六)總公司往來:期貨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七)內部往來: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其期貨部門與其他部門間之往來款項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期貨商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四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客戶保證金專戶、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第 三十 條  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期貨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期貨商顧問之酬金及相關資訊:

  (一)期貨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期貨商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或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期貨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櫃期貨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期貨商有第二目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三十一條  期貨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三十條第五款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之記載事項。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MetaId

155218

Doc_Style_LName

法規

Doc_Style_SNam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PreviewStageURL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067&log=detailLog

Chapter

財政經濟篇

PubGov

金管會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UndertakeGov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Officer_name

主任委員 彭金隆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GazetteId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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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TitleEngl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ThemeSubject

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Keyword

證券業(證券商);期貨業(期貨商);財務報告;財務報表(財報,會計報表,財務月報,財務季報,財務年報);資訊揭露;薪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

Eng_Keyword

(空)

Explain

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Category

540(金融保險)

Cake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82(證券商管理);487(期貨商管理)

Service

(空)

GazetteHTML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4/type1/gov36/num7/Eg.htm

HTMLContent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

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彭金隆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證券商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按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開放式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營業證券、衍生工具等分類記載: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證券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證券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六、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之。

  七、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屬之。

  八、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九、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應收帳款,指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勞務所換得對價金額之權利:

  (一)係證券商經營業務所生之債權,包括出售營業證券之應收成交價款、自辦信用交易之應收融資利息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收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二)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

  (五)證券商應揭露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十一、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二、其他應收款,指非屬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十三、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四、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五、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320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二、不動產及設備:

  (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且折舊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三、使用權資產:

  (一)指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對標的資產具有使用控制權之資產。

  (二)使用權資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所持有或具使用控制權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證券商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附賣回債券投資、應收證券融資款、借券保證金、借券擔保價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證券商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四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第二十八條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證券商顧問之酬金:

  (一)證券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1、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2、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證券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櫃證券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證券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證券商有第二目之2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二十九條  證券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第三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之記載事項。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期貨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期貨商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依據有價證券、開放式基金、貨幣市場工具、選擇權契約或期貨交易保證金等分類記載: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以有價證券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

  (四)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評價調整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以有價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依公允價值衡量提列之評價調整。

  (五)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結算差額。

  (六)買入選擇權係指期貨商買入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期貨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將其公允價值變動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且經指定即不得重分類。

  (三)期貨商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及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應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期貨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三)期貨商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應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二)期貨商應依衍生工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及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衍生金融資產等分類記載。

  六、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辦理期貨經紀業務,依規定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結算差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餘額與期貨交易人權益之餘額不符時,應附註說明其差異原因。

  七、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因期貨交易人權益發生借方餘額,應由期貨商追償之金額。

  八、借券保證金: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九、借券擔保價款: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應收帳款:指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提供勞務所換得對價金額之權利:

  (一)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四)期貨商應揭露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十一、其他應收款:非屬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所生之債權。

  十二、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三、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四、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五、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320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二、不動產及設備:

  (一)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且折舊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三、使用權資產:

  (一)指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對標的資產具有使用控制權之資產。

 

  (二)使用權資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所持有或具使用控制權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其他非流動資產係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下列為其他非流動資產之主要項目:

  (一)營業保證金: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二)交割結算基金:依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四)遞延費用: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費用。

  (五)分公司往來:期貨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款項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六)總公司往來:期貨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七)內部往來: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其期貨部門與其他部門間之往來款項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期貨商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四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客戶保證金專戶、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第 三十 條  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期貨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期貨商顧問之酬金及相關資訊:

  (一)期貨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期貨商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或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期貨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櫃期貨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櫃期貨商有第二目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三十一條  期貨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三十條第五款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之記載事項。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根據識別碼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號 找到的相關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2月7日)

pubDate: 2025-02-07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2月8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2月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

@ 金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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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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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局主管法規

20011220

公發布日: 20011220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法規體系: 稽核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399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理)...

@ 保險局主管法規

20091230

公發布日: 20091230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090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均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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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公發布日: 20060901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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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公發布日: 20060901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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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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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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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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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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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20011220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法規體系: 稽核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399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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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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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公發布日: 20060901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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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20060901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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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公發布日: 20111226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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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17

公發布日: 20011217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應依本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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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8

公發布日: 2003120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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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黃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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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6樓 | 電話: 02-8773-510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 電話: 0800-690-66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 電話: 0800-822-39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反貪污檢舉專線 | 地址: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87號9樓 | 電話: 0800-2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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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同分類的行政院公報

數位發展部令: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件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信事業;電信管理法;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通訊傳播;行動台(行動基地台);固定通信;數位發展部(MODA,數發部,數位部)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數位韌性字第1135002751號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附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令: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 Keyword: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署,青發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原則;政府補助;經費補助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教青署參字第1132212380A號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

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交通部;政府補助;經費補助;交通運輸;公共運輸;補助原則;撥款;核銷;審查;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區域中心);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交授運管字第1130800452號修正「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作業要點」 ...

交通部公告:預告「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氣象法;氣象預報;申請資格;證書費;許可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交授象綜字第11300590353號主  旨:預告修正「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自由貿易港區(自由港區);入出管理;通行證;許可證;註銷;遺失;通報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交航字第11350184851號主  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交通違規;裁處罰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交運字第1135017238號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環境部公告:訂定「水中全氟與多氟烷基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2.52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水質檢測(水質檢驗);檢驗試劑;採樣;勘查檢查(檢驗,檢測);品質管制;環境檢驗;飲用水安全;地面水;地下水;放流水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62號主  旨:訂定「水中全氟與多氟烷基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2.52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

環境部公告:訂定「燃料中重金屬元素檢測方法(NIEA M360.02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治;生質能;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661號主  旨:訂定「燃料中重金屬元素檢測方法(NIEA M360.02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元素檢測方法(NIEA A311.00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燃料;生質能;空氣污染防治;生質燃料(Biofuel)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686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元素檢測方法(NIEA A311.00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

勞動部令:修正「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0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就業保險;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經費補助;政府補助;學員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勞動發訓字第1130518850A號修正「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十條部  長 洪...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Keyword: 人力資本;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師資;甄選(徵選);評鑑與考核(評比);青少年就業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訓字第1132504107號修正「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

行政院公告: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自113年12月3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院臺科字第1131033741號主  旨: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依  據:「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令:訂定「外國人來臺申請數位遊牧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國家發展委員會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簽證;入出境管理(出入境管理,出境,入境);數位遊牧;數位遊民;遠端工作;護照 | 國家發展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發力字第1131101527號訂定「外國人來臺申請數位遊牧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外國人來臺申請數位遊牧簽證資格...

內政部令:訂定「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法治教育;獎勵;褒揚(表彰表揚);獎金(獎勵金);申請資格;審查審核;撤銷資格;詐騙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台內警字第11308790822號訂定「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附「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部  長 劉世芳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第 一 條  本辦法依...

法務部令: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法務部 | Keyword: 檢察官;職務;撤銷(取消);法官法;性別平等 | 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法令字第11308531320號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銘謙   ...

數位發展部令: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件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信事業;電信管理法;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通訊傳播;行動台(行動基地台);固定通信;數位發展部(MODA,數發部,數位部)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數位韌性字第1135002751號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附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令: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 Keyword: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署,青發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原則;政府補助;經費補助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教青署參字第1132212380A號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

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交通部;政府補助;經費補助;交通運輸;公共運輸;補助原則;撥款;核銷;審查;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區域中心);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交授運管字第1130800452號修正「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作業要點」 ...

交通部公告:預告「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氣象法;氣象預報;申請資格;證書費;許可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交授象綜字第11300590353號主  旨:預告修正「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

交通部公告:預告「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自由貿易港區(自由港區);入出管理;通行證;許可證;註銷;遺失;通報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交航字第11350184851號主  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交通違規;裁處罰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交運字第1135017238號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環境部公告:訂定「水中全氟與多氟烷基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2.52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水質檢測(水質檢驗);檢驗試劑;採樣;勘查檢查(檢驗,檢測);品質管制;環境檢驗;飲用水安全;地面水;地下水;放流水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62號主  旨:訂定「水中全氟與多氟烷基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2.52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

環境部公告:訂定「燃料中重金屬元素檢測方法(NIEA M360.02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治;生質能;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661號主  旨:訂定「燃料中重金屬元素檢測方法(NIEA M360.02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元素檢測方法(NIEA A311.00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燃料;生質能;空氣污染防治;生質燃料(Biofuel)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686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元素檢測方法(NIEA A311.00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

勞動部令:修正「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0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就業保險;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經費補助;政府補助;學員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勞動發訓字第1130518850A號修正「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十條部  長 洪...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Keyword: 人力資本;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師資;甄選(徵選);評鑑與考核(評比);青少年就業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訓字第1132504107號修正「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

行政院公告: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自113年12月3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院臺科字第1131033741號主  旨: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依  據:「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令:訂定「外國人來臺申請數位遊牧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國家發展委員會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簽證;入出境管理(出入境管理,出境,入境);數位遊牧;數位遊民;遠端工作;護照 | 國家發展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發力字第1131101527號訂定「外國人來臺申請數位遊牧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外國人來臺申請數位遊牧簽證資格...

內政部令:訂定「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法治教育;獎勵;褒揚(表彰表揚);獎金(獎勵金);申請資格;審查審核;撤銷資格;詐騙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台內警字第11308790822號訂定「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附「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部  長 劉世芳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第 一 條  本辦法依...

法務部令: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法務部 | Keyword: 檢察官;職務;撤銷(取消);法官法;性別平等 | 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法令字第11308531320號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銘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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