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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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學前教育(幼兒園教育,幼兒教育,幼稚教育);教師(老師);審議委員會;評鑑與考核(評比);費用(收費);退費;績效;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延托(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公共化教保服務;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84A號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英耀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政府機關(構)與國....

MetaId155229
Doc_Style_LName法規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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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教育部
PubGovName教育部
UndertakeGov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GazetteId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84A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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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Non-profit Preschools"
ThemeSubject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Keyword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學前教育(幼兒園教育,幼兒教育,幼稚教育);教師(老師);審議委員會;評鑑與考核(評比);費用(收費);退費;績效;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延托(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公共化教保服務;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調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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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Category410(教育)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542(學前教育)
Service311(托兒所及幼稚園)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5/type1/gov40/num11/Eg.htm
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84A號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英耀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政府機關(構)與國營事業(以下併稱中央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與軍警校院(以下併稱國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設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二、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

  三、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四、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規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以下併稱地方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設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教保服務政策及其發展策略之諮詢。

  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三、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或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審議。

  四、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收費基準之審議。

  五、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六、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七、其他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事項之建議、諮詢及依法規規定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五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三、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七、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其他會計、法律、教育、社會福利相關專業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五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三、教保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九、其他會計、法律、教育、社會福利相關專業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於辦理本機關以外委託辦理計畫之審議或委託辦理之甄選時,應增聘委託單位委員一人或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除第二項第三款外,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委員,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應本公益立場行使職權;委員於任期內無法行使職權,或有不適當之行為,得予解聘(派);其缺額,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審議會委員講習會,向審議會委員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審議會之任務及審議方式。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二項規定改聘(派)委員,其任期至原聘(派)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九 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依前條第一項公告事項,檢具經營計畫書參加甄選;其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非營利法人名稱。

  二、非營利法人設立緣起、宗旨、法人登記證書、董(理)、監事名冊、組織架構圖、(捐助)章程及未來願景。

  三、非營利法人提供所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之協助。

  四、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及其會計查核流程。但新設立之非營利法人,免附決算。

  五、非營利幼兒園之宗旨、經營理念,及辦理期間之園務發展計畫。

  六、非營利法人與非營利幼兒園間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及規劃。

  七、非營利幼兒園人力資源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八、非營利幼兒園財務管理機制。

  九、非營利幼兒園預期辦理成效。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之一公告,其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

  二、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

第 十一 條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事項。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教學設施、設備;其為已設立私立幼兒園者,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及其他辦理績效。

  前項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

  第一項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之一公告,其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

  二、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

第 十四 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仍有餘額者,招收一般幼兒。

  前項非營利幼兒園,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登記入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但第二項第三款幼兒登記入園時,其兄弟姊妹已於同一幼兒園就讀且非當學年度畢業者,得於同一順序優先招收。

第 十九 條  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之必要時,其收費項目及用途,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除延長照顧服務費免經同意或核准,其數額依附件規定辦理外,應分別依下列程序同意或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委託單位同意: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率覈實收費、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

第二十一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及廚工之服務人員,其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人員屬初任人員者,按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但初任人員曾任相同職務之下列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基準如下:

  一、曾於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曾任職之年資,至多採五級。但其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為非營利幼兒園,或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至多採二十級。

  二、所任職之私立幼兒園改辦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任職於該私立幼兒園之年資,至多採五級,或依原私立幼兒園薪資擇優支給。

  第一項以外人員之薪資,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但不得逾第一項各類人員支給基準,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規定之最低工資。

  非營利幼兒園支給第一項人員薪資,應納入契約,且得參考當地物價、薪資水準、專業知能及曾任職於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薪級,於各該級別薪資範圍內,由非營利法人擬訂薪資支給、考核、晉薪及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規定如下: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其支給月數,得依年終考核結果發給,最高以發給二個月為限,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年終工作獎金支給相關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其餘事項,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接受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幼兒園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之等第、分數及晉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半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第二十四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四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非營利幼兒園檢查及輔導;經檢查、輔導,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裁處、令其限期改善,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單位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訪視非營利幼兒園;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但第二學期開辦者,該學年度免予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第一項第二款與前項到園檢查,及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委託單位為地方機關(構)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第二十六條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績效考評,應組成考評小組。

  考評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人員、會計與教保學者專家及各機關(構)、學校代表聘(派)兼之。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考評小組委員講習,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考評小組之任務及考評方式。委託單位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考評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考評任務完成為止。

  考評小組委員考評時,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其考評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收幼兒情形。

  二、收托需要協助幼兒情形。

  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

  四、契約之履約情形。

  五、到園檢查結果。

  六、會計查核簽證情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前項第三款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問卷調查之結果定之。

  第一項績效考評之總分為一百分;考評指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度調查問卷、到園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

第 三十 條  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非營利法人得申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委託辦理者向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評估其履約情形、基礎評鑑結果、裁罰紀錄及其他情形後,得同意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非營利法人。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者,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者應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

  非營利幼兒園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

  二、非營利幼兒園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第二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依經會計師簽證之各該學年度收支餘絀表有賸餘款時,應於次學年度繼續支用。未發生虧損之年度,委託辦理者得報經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提列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提列金額,以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屆滿時,經依會計師簽證之最後學年度資產負債表之累計餘絀有賸餘,於清償債務後仍有結餘者,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同意由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契約屆滿、終止而重新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仍委託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者,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及繼續辦理契約期間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人事費。

  二、契約期間屆滿未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契約終止者:

  (一)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

  (二)依前目處理後,仍有賸餘款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二個月內,委託辦理者全數繳回委託辦理之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全數繳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用於改善該園、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教學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前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完成委託辦理程序者,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契約期間屆滿後,應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辦理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非營利法人締結之契約,已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薪資支給基準,或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非營利法人應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支給薪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薪資調整差額,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前項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附件(請參見PDF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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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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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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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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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文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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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PubGovName

教育部

UndertakeGov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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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鄭英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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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GazetteId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84A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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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TitleEnglish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Non-profit Preschools"

ThemeSubject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Keyword

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學前教育(幼兒園教育,幼兒教育,幼稚教育);教師(老師);審議委員會;評鑑與考核(評比);費用(收費);退費;績效;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延托(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公共化教保服務;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調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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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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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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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542(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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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托兒所及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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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84A號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英耀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政府機關(構)與國營事業(以下併稱中央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與軍警校院(以下併稱國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設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二、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

  三、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四、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規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以下併稱地方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設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教保服務政策及其發展策略之諮詢。

  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三、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或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審議。

  四、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收費基準之審議。

  五、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六、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七、其他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事項之建議、諮詢及依法規規定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五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三、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七、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其他會計、法律、教育、社會福利相關專業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五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三、教保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九、其他會計、法律、教育、社會福利相關專業人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於辦理本機關以外委託辦理計畫之審議或委託辦理之甄選時,應增聘委託單位委員一人或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除第二項第三款外,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委員,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應本公益立場行使職權;委員於任期內無法行使職權,或有不適當之行為,得予解聘(派);其缺額,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審議會委員講習會,向審議會委員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審議會之任務及審議方式。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二項規定改聘(派)委員,其任期至原聘(派)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九 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依前條第一項公告事項,檢具經營計畫書參加甄選;其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非營利法人名稱。

  二、非營利法人設立緣起、宗旨、法人登記證書、董(理)、監事名冊、組織架構圖、(捐助)章程及未來願景。

  三、非營利法人提供所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之協助。

  四、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及其會計查核流程。但新設立之非營利法人,免附決算。

  五、非營利幼兒園之宗旨、經營理念,及辦理期間之園務發展計畫。

  六、非營利法人與非營利幼兒園間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及規劃。

  七、非營利幼兒園人力資源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八、非營利幼兒園財務管理機制。

  九、非營利幼兒園預期辦理成效。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之一公告,其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

  二、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

第 十一 條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事項。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教學設施、設備;其為已設立私立幼兒園者,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及其他辦理績效。

  前項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

  第一項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之一公告,其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

  二、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

第 十四 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仍有餘額者,招收一般幼兒。

  前項非營利幼兒園,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登記入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但第二項第三款幼兒登記入園時,其兄弟姊妹已於同一幼兒園就讀且非當學年度畢業者,得於同一順序優先招收。

第 十九 條  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之必要時,其收費項目及用途,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除延長照顧服務費免經同意或核准,其數額依附件規定辦理外,應分別依下列程序同意或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委託單位同意: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率覈實收費、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

第二十一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及廚工之服務人員,其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人員屬初任人員者,按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但初任人員曾任相同職務之下列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基準如下:

  一、曾於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曾任職之年資,至多採五級。但其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為非營利幼兒園,或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至多採二十級。

  二、所任職之私立幼兒園改辦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任職於該私立幼兒園之年資,至多採五級,或依原私立幼兒園薪資擇優支給。

  第一項以外人員之薪資,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但不得逾第一項各類人員支給基準,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規定之最低工資。

  非營利幼兒園支給第一項人員薪資,應納入契約,且得參考當地物價、薪資水準、專業知能及曾任職於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薪級,於各該級別薪資範圍內,由非營利法人擬訂薪資支給、考核、晉薪及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規定如下: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其支給月數,得依年終考核結果發給,最高以發給二個月為限,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年終工作獎金支給相關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其餘事項,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接受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幼兒園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之等第、分數及晉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半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第二十四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者,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四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非營利幼兒園檢查及輔導;經檢查、輔導,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裁處、令其限期改善,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單位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訪視非營利幼兒園;發現其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但第二學期開辦者,該學年度免予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第一項第二款與前項到園檢查,及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委託單位為地方機關(構)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第二十六條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績效考評,應組成考評小組。

  考評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人員、會計與教保學者專家及各機關(構)、學校代表聘(派)兼之。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考評小組委員講習,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考評小組之任務及考評方式。委託單位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考評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考評任務完成為止。

  考評小組委員考評時,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其考評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收幼兒情形。

  二、收托需要協助幼兒情形。

  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

  四、契約之履約情形。

  五、到園檢查結果。

  六、會計查核簽證情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前項第三款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問卷調查之結果定之。

  第一項績效考評之總分為一百分;考評指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度調查問卷、到園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

第 三十 條  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非營利法人得申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委託辦理者向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評估其履約情形、基礎評鑑結果、裁罰紀錄及其他情形後,得同意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非營利法人。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者,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者應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

  非營利幼兒園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

  二、非營利幼兒園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第二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依經會計師簽證之各該學年度收支餘絀表有賸餘款時,應於次學年度繼續支用。未發生虧損之年度,委託辦理者得報經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提列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提列金額,以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屆滿時,經依會計師簽證之最後學年度資產負債表之累計餘絀有賸餘,於清償債務後仍有結餘者,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同意由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契約屆滿、終止而重新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仍委託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者,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及繼續辦理契約期間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之人事費。

  二、契約期間屆滿未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契約終止者:

  (一)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資遣費。

  (二)依前目處理後,仍有賸餘款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二個月內,委託辦理者全數繳回委託辦理之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全數繳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用於改善該園、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教學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前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完成委託辦理程序者,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契約期間屆滿後,應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辦理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非營利法人締結之契約,已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薪資支給基準,或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非營利法人應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支給薪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薪資調整差額,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前項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附件(請參見PDF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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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學輔導費作業...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Keyword: 教育部;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教育補助;學前教育(幼稚園教育,幼兒教育,幼稚教育);特殊教育;導師;差額補助;審查;核銷;評鑑與考核(評比);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特教學校);身心障礙教育;分散式資源班...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212A號修正「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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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大專校院(大專院校);高等教育;深耕專案;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編列預算;人事費用;差旅費(出差旅費);教師聘約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臺教高(二)字第1142200987A號修正「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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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藝術教育;推薦;選拔(評選);獎勵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172A號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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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Keyword: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學(國中,國小);國民中學(初中,國中);國民小學(國小,小學);鐘點費;教職員;教師(老師);學校行政人員;校務行政;代課及代理教師;國小教師;教師聘約...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6422A號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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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Keyword: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教官;經費補助;學務創新人力;補助款;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校輔會);校園安全(學校安全);藥物濫用;偏差行為;直轄市政府;私立學校...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434A號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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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72號6樓 | 電話: 02-3343-7800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建國分部 | 地址: 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231號B1樓 | 電話: 0800-212-862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 電話: 04-2330-0024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大同路16號 | 電話: 04-2333-0588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信義路1號之1 | 電話: 04-2331-1153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代表號)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之4 | 電話: 04-3706-1800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育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46號之1,2樓 | 電話: 02-2773-8988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B1樓 | 電話: 02-2700-4088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41號4樓 | 電話: 02-2356-7355

私立淡江大學成人教育部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99巷5號1樓 | 電話: 02-232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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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金區林投里中正四路215號3樓
72122951

臺北市中正區梅花里忠孝東路1段41號2樓
42459909

臺北市中正區建國里延平南路127號(4樓)
42459915

臺中市西屯區至善里臺灣大道3段658號3樓之1、之2、之3、之5,660號3樓之1、之2、之3、之5
47614900

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和平東路1段153號,155號3樓至6樓
93163470營業中

臺北市中正區東門里中山南路5號
03737200

臺北市大安區龍生里建國南路2段229號231號B1
42377338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78369570

登記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林投里中正四路215號3樓 | 統編: 72122951

登記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梅花里忠孝東路1段41號2樓 | 統編: 4245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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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教育部令: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同分類的行政院公報

經濟部公告:預告「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表5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電冰箱;耗用能源標準(耗能標準);能源效率;分級標識;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勘查檢查(檢驗,檢測);廠商;登錄;驗證證書;產品認證(產品驗證);標示事項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經授能字第11304011730號主  旨:預告修正「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五。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

教育部令: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違法違規;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主管機關;學者;調查;委員會;性侵害犯罪;性霸凌;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學前教育(幼兒園教育,...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20A號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廢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Keyword: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認證(驗證);師資培養(師資培育);法令廢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6598A號廢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署  長 彭...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澎湖國家風景區;特定區;禁令;管制措施(限制措施);發展觀光條例 |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觀澎管字第11403000162號主  旨: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發展觀光條...

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 | Keyword: 旅行業;代辦;護照;簽證;出國;行政管理;國民身分證;晶片護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旅行業管理規則;專任 | 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觀業字第11430001181號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署  長 周永暉旅行業...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喬治亞州及紐約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CBPP);小反芻獸疫...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272號主  旨:公告美國喬治亞州及紐約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

農業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專案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遠洋漁業;延繩釣漁業;漁船;鮪魚;收購;漁業執照;解體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農授漁字第1141532165號訂定「一百十四年度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專案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附「一百十四年度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專案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更正第031卷第006期本會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令「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8款、第10款、第4點及第9點附件修正規定如勘誤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核能安全委員會 | Keyword: 核能安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輻射防護安全;安全管理機制(安全機制,安全防護機制);違法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子反應器設施;核能發電(原子能發電);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容器;放射性廢料;放... |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核安字第1140000741號主  旨:檢送「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要點第二點第八款、第十款、第四點及第九點附件修正規定之勘誤表,請查照。說  明:一...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3條附表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護理機構;護理之家機構;設置標準;助產人員;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產後護理機構;護產人員;火災;火警;公共安全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衛部照字第1131561409號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附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部  長 邱泰源護理機...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勞動部;審查;雇主(僱主);外國人聘雇許可;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外籍看護工(外籍監護工);家庭幫傭;製造業;營造業;漁撈;屠宰業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352A號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部  長 洪申翰外國人生活照...

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7條條文、「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自114年1月2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行政院;組織編制(組織型態);業務範圍;人事制度;編制人員(員額編制,編制員額,編制內人員);官等職等員額;職位分類(職等)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院臺人字第1145001000號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

財政部令: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入出境管理(出入境管理,出境,入境);海關;入境旅客;行李;報驗;旅客與遊客(觀光客);免稅;酒;管制物品;進口(輸入);帶貨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41002155號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部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動畫;電視事業;申請資格;政府補助;補助金;企劃書;繪本;電影影片;智慧財產權(智財權,IP);貼圖;卡通漫畫;文化內容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文創);文化創意事業;電視媒體事業;出版事業(出版業);劇本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局視(輔)字第1143000319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罕見疾病;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罕見疾病防治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衛授國字第1130464505號主  旨:公告修正「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  據:罕見疾...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新增「Galloway-Mowat症候群」為罕見疾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罕見疾病;罕見疾病防治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衛授國字第1140460163號主  旨:預告新增「Galloway-Mowat症候群」為罕見疾病。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

經濟部公告:預告「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表5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電冰箱;耗用能源標準(耗能標準);能源效率;分級標識;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勘查檢查(檢驗,檢測);廠商;登錄;驗證證書;產品認證(產品驗證);標示事項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經授能字第11304011730號主  旨:預告修正「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五。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

教育部令: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違法違規;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主管機關;學者;調查;委員會;性侵害犯罪;性霸凌;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學前教育(幼兒園教育,...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020A號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廢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Keyword: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認證(驗證);師資培養(師資培育);法令廢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6598A號廢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署  長 彭...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澎湖國家風景區;特定區;禁令;管制措施(限制措施);發展觀光條例 |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觀澎管字第11403000162號主  旨: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發展觀光條...

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 | Keyword: 旅行業;代辦;護照;簽證;出國;行政管理;國民身分證;晶片護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旅行業管理規則;專任 | 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觀業字第11430001181號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署  長 周永暉旅行業...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喬治亞州及紐約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CBPP);小反芻獸疫...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272號主  旨:公告美國喬治亞州及紐約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

農業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專案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遠洋漁業;延繩釣漁業;漁船;鮪魚;收購;漁業執照;解體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農授漁字第1141532165號訂定「一百十四年度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專案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附「一百十四年度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專案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更正第031卷第006期本會114年1月9日核安字第11400000761號令「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8款、第10款、第4點及第9點附件修正規定如勘誤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核能安全委員會 | Keyword: 核能安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輻射防護安全;安全管理機制(安全機制,安全防護機制);違法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子反應器設施;核能發電(原子能發電);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容器;放射性廢料;放... |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核安字第1140000741號主  旨:檢送「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要點第二點第八款、第十款、第四點及第九點附件修正規定之勘誤表,請查照。說  明:一...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3條附表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護理機構;護理之家機構;設置標準;助產人員;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產後護理機構;護產人員;火災;火警;公共安全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衛部照字第1131561409號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附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部  長 邱泰源護理機...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勞動部;審查;雇主(僱主);外國人聘雇許可;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外籍看護工(外籍監護工);家庭幫傭;製造業;營造業;漁撈;屠宰業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352A號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部  長 洪申翰外國人生活照...

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7條條文、「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自114年1月2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行政院;組織編制(組織型態);業務範圍;人事制度;編制人員(員額編制,編制員額,編制內人員);官等職等員額;職位分類(職等)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院臺人字第1145001000號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

財政部令: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入出境管理(出入境管理,出境,入境);海關;入境旅客;行李;報驗;旅客與遊客(觀光客);免稅;酒;管制物品;進口(輸入);帶貨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41002155號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部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動畫;電視事業;申請資格;政府補助;補助金;企劃書;繪本;電影影片;智慧財產權(智財權,IP);貼圖;卡通漫畫;文化內容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文創);文化創意事業;電視媒體事業;出版事業(出版業);劇本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局視(輔)字第1143000319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罕見疾病;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罕見疾病防治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衛授國字第1130464505號主  旨:公告修正「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  據:罕見疾...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新增「Galloway-Mowat症候群」為罕見疾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罕見疾病;罕見疾病防治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衛授國字第1140460163號主  旨:預告新增「Galloway-Mowat症候群」為罕見疾病。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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