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5條條文及第10條附件8之4、第16條附件13之1、附件13之2、附件13之3、附件14之1、附件14之2、第18條附件16之2、第19條附件18之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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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令: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5條條文及第10條附件8之4、第16條附件13之1、附件13之2、附件13之3、附件14之1、附件14之2、第18條附件16之2、第19條附件18之2、附件18之3、附件18之4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 Keyword是動物檢疫;動物防疫;進口(輸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罐頭;甲殼類;動物檢疫;抽樣;動物傳染病;軟體動物;十足目虹彩病毒(DIV1);鮑魚;雜交鮑, HTMLContent是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農防字第1131870319號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MetaId | 155228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704&log=detailLog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農業部 |
PubGovName | 農業部 |
UndertakeGov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GazetteId | 農防字第1131870319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農業部令: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5條條文及第10條附件8之4、第16條附件13之1、附件13之2、附件13之3、附件14之1、附件14之2、第18條附件16之2、第19條附件18之2、附件18之3、附件18之4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and Supplementary 8-4 of Article 10 and Supplementary 13-1, 13-2, 13-3, 14-1 and 14-2 of Article 16 and Supplementary 16-2 of Article 18 and Supplementary 18-2, 18-3 and 18-4 of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
ThemeSubject |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
Keyword | 動物檢疫;動物防疫;進口(輸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罐頭;甲殼類;動物檢疫;抽樣;動物傳染病;軟體動物;十足目虹彩病毒(DIV1);鮑魚;雜交鮑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
Category | 750(動植物防疫檢疫)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71(動物防疫);A72(動物檢疫)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7/type1/gov88/num23/Eg.htm |
HTMLContent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農防字第1131870319號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部 長 陳駿季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下列動物產品禁止輸入: 一、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鳥綱動物產品。 二、來自馬鼻疽疫區且可傳播該病之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產品。 三、來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小反芻獸疫、豬瘟或非洲豬瘟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感受性哺乳綱偶蹄目動物產品。 四、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且可傳播該病之動物產品。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除牛血清外之動物產品,來自該款所定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在運輸途中經由該款所定疫區轉換運輸工具。 前項動物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禁止輸入規定之限制: 一、供試驗研究用,並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輸入。 二、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之動物產品。但不包括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含有源自反芻動物成分且供飼料用之產品。 三、經評估其製造過程及其他風險管控措施能有效防止引入動物傳染病,並訂有檢疫條件或事先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 四、前項第五款動物產品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 前項所稱高溫滅菌罐製要件,指符合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低酸性罐頭。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228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704&log=detailLog |
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農業部 |
PubGovName農業部 |
UndertakeGov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GazetteId農防字第1131870319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農業部令: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5條條文及第10條附件8之4、第16條附件13之1、附件13之2、附件13之3、附件14之1、附件14之2、第18條附件16之2、第19條附件18之2、附件18之3、附件18之4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and Supplementary 8-4 of Article 10 and Supplementary 13-1, 13-2, 13-3, 14-1 and 14-2 of Article 16 and Supplementary 16-2 of Article 18 and Supplementary 18-2, 18-3 and 18-4 of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
ThemeSubject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
Keyword動物檢疫;動物防疫;進口(輸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罐頭;甲殼類;動物檢疫;抽樣;動物傳染病;軟體動物;十足目虹彩病毒(DIV1);鮑魚;雜交鮑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
Category750(動植物防疫檢疫)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71(動物防疫);A72(動物檢疫)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7/type1/gov88/num23/Eg.htm |
HTMLContent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農防字第1131870319號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 部 長 陳駿季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下列動物產品禁止輸入: 一、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鳥綱動物產品。 二、來自馬鼻疽疫區且可傳播該病之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產品。 三、來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小反芻獸疫、豬瘟或非洲豬瘟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感受性哺乳綱偶蹄目動物產品。 四、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且可傳播該病之動物產品。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除牛血清外之動物產品,來自該款所定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在運輸途中經由該款所定疫區轉換運輸工具。 前項動物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禁止輸入規定之限制: 一、供試驗研究用,並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輸入。 二、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之動物產品。但不包括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含有源自反芻動物成分且供飼料用之產品。 三、經評估其製造過程及其他風險管控措施能有效防止引入動物傳染病,並訂有檢疫條件或事先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 四、前項第五款動物產品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 前項所稱高溫滅菌罐製要件,指符合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低酸性罐頭。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條附件八之四、第十六條附件十三之一、附件十三之二、附件十三之三、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十四之二、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二、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二、附件十八之三、附件十八之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