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規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農業部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規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2辦理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 Keyword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族群;物種;買賣;禁售;環境生態;人工繁殖;生態保護;蘭嶼吻鰕虎;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 HTMLContent是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農林業字第1132401967號主 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
MetaId | 155207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922&log=detailLog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農業部 |
PubGovName | 農業部 |
UndertakeGov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GazetteId | 農林業字第1132401967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農業部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規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2辦理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5 of "Schedule of Terrestrial Protected Species", Paragraph 5 of "List of Terrestrial Protected Species That Require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Authorities Before Their Live Specimen and Products Can Be Traded, Displayed or Exhibited in Public Areas" and Paragraph 5 of "List of Captive-Raised or Bred Terrestrial Wildlife Species Governed by 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7th, February 2025) (those who have been keeping Lanyu Island rhinogobies before the announcement shall comply with Point 2 of the Bulletin) |
ThemeSubject | 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
Keyword | 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族群;物種;買賣;禁售;環境生態;人工繁殖;生態保護;蘭嶼吻鰕虎;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蘭嶼吻鰕虎亦新增至「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三、本次修正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蘭嶼吻鰕虎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Category | 720(林務)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48(動物保護);AX6(特有生物保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7/type1/gov88/num24/Eg.htm |
HTMLContent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農林業字第1132401967號 主 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蘭嶼吻鰕虎亦新增至「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三、本次修正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蘭嶼吻鰕虎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部 長 陳駿季 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
MetaId155207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922&log=detailLog |
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農業部 |
PubGovName農業部 |
UndertakeGov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GazetteId農林業字第1132401967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農業部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規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2辦理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5 of "Schedule of Terrestrial Protected Species", Paragraph 5 of "List of Terrestrial Protected Species That Require Prior Permission of the Authorities Before Their Live Specimen and Products Can Be Traded, Displayed or Exhibited in Public Areas" and Paragraph 5 of "List of Captive-Raised or Bred Terrestrial Wildlife Species Governed by 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7th, February 2025) (those who have been keeping Lanyu Island rhinogobies before the announcement shall comply with Point 2 of the Bulletin) |
ThemeSubject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
Keyword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族群;物種;買賣;禁售;環境生態;人工繁殖;生態保護;蘭嶼吻鰕虎;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蘭嶼吻鰕虎亦新增至「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三、本次修正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蘭嶼吻鰕虎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Category720(林務)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48(動物保護);AX6(特有生物保育)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7/type1/gov88/num24/Eg.htm |
HTMLContent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農林業字第1132401967號主 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蘭嶼吻鰕虎亦新增至「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三、本次修正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蘭嶼吻鰕虎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部 長 陳駿季 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