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自公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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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自公告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外國人(外籍人士);專業人員(專家);專業人士;僱用(雇用);體育;人才延攬(延攬人才,招攬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運動產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HTMLContent是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500070A號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
MetaId | 155296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496&log=detailLog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體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
GazetteId | 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500070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教育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自公告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Foreign Special Professionals With Expertise in Sport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1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
Keyword | 外國人(外籍人士);專業人員(專家);專業人士;僱用(雇用);體育;人才延攬(延攬人才,招攬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運動產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亞洲運動會、非洲運動會、歐洲運動會、泛美運動會及太平洋運動會(以下合稱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三、曾任奧運、洲際運動會、世運及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四、曾任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取得我國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職業運動聯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或大專校院推薦信(函),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
Category | 420(體育)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967(外籍專業人員);575(體育專業人才與運動教練培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5/ch05/type1/gov40/num11/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500070A號 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亞洲運動會、非洲運動會、歐洲運動會、泛美運動會及太平洋運動會(以下合稱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三、曾任奧運、洲際運動會、世運及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四、曾任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取得我國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職業運動聯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或大專校院推薦信(函),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部 長 鄭英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296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496&log=detailLog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體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
GazetteId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500070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教育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自公告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Foreign Special Professionals With Expertise in Sport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1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
Keyword外國人(外籍人士);專業人員(專家);專業人士;僱用(雇用);體育;人才延攬(延攬人才,招攬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運動產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亞洲運動會、非洲運動會、歐洲運動會、泛美運動會及太平洋運動會(以下合稱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三、曾任奧運、洲際運動會、世運及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四、曾任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取得我國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職業運動聯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或大專校院推薦信(函),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
Category420(體育)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967(外籍專業人員);575(體育專業人才與運動教練培育)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5/ch05/type1/gov40/num11/Eg.htm |
HTMLContent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500070A號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亞洲運動會、非洲運動會、歐洲運動會、泛美運動會及太平洋運動會(以下合稱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洲際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三、曾任奧運、洲際運動會、世運及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四、曾任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取得我國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職業運動聯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或大專校院推薦信(函),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部 長 鄭英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