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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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公告:預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教保服務;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通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違法違規, HTMLContent是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109A號主 旨: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MetaId | 155378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
GazetteId |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109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
Comment_Days | 14 |
Title |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Edu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Personnel as Unsuitable for Employment and Associated Reporting, Handling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Inquiries, Use of Reports and Data and Reporting of Any Violation of the Law" |
ThemeSubject | 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 |
Keyword | 教保服務;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通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違法違規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4項、第29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6條第4項。 三、「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考量地方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程序之即時性,本次修正內容有助於維護幼兒權益,俾確保地方政府儘速受理案件,係授予民眾利益,且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期程迫切,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780,李科員。 (四)傳真:(02)2351-2329。 (五)電子郵件:e-j529@mail.k12ea.gov.tw。 |
Category | 410(教育) |
Cake | J33(法令草案);542(學前教育) |
Service | 311(托兒所及幼稚園)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8/ch05/type3/gov40/num10/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109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4項、第29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6條第4項。 三、「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考量地方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程序之即時性,本次修正內容有助於維護幼兒權益,俾確保地方政府儘速受理案件,係授予民眾利益,且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期程迫切,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780,李科員。 (四)傳真:(02)2351-2329。 (五)電子郵件:e-j529@mail.k12ea.gov.tw。 部 長 鄭英耀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378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
GazetteId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109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
Comment_Days14 |
Title教育部公告:預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Edu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Personnel as Unsuitable for Employment and Associated Reporting, Handling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Inquiries, Use of Reports and Data and Reporting of Any Violation of the Law" |
ThemeSubject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 |
Keyword教保服務;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通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機構);違法違規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4項、第29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6條第4項。 三、「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考量地方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程序之即時性,本次修正內容有助於維護幼兒權益,俾確保地方政府儘速受理案件,係授予民眾利益,且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期程迫切,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780,李科員。 (四)傳真:(02)2351-2329。 (五)電子郵件:e-j529@mail.k12ea.gov.tw。 |
Category410(教育) |
CakeJ33(法令草案);542(學前教育) |
Service311(托兒所及幼稚園)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8/ch05/type3/gov40/num10/Eg.htm |
HTMLContent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109A號主 旨: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4項、第29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6條第4項。 三、「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考量地方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程序之即時性,本次修正內容有助於維護幼兒權益,俾確保地方政府儘速受理案件,係授予民眾利益,且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期程迫切,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780,李科員。 (四)傳真:(02)2351-2329。 (五)電子郵件:e-j529@mail.k12ea.gov.tw。 部 長 鄭英耀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