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式3、第10條附式5、第18條附式7至附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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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式3、第10條附式5、第18條附式7至附式10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PubGovName是中央選舉委員會, Keyword是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戶政;原住民;議員;地方民代(地方民意代表);國民身分證;縣議員;市議員;電子連署, HTMLContent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補登)中選務字第11431500541號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
MetaId | 15543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467&log=detailLog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中選會 |
PubGovName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李進勇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
GazetteId | 中選務字第1143150054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式3、第10條附式5、第18條附式7至附式10 |
TitleEnglish |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ttachment 3 of Article 3, Attachment 5 of Article 10 and Attachment 7 to 10 of Article 18 of "Regulations for Collecting and Checking Joint Signatures for the Recall Proposal of Civil Servants" |
ThemeSubject |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
Keyword | 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戶政;原住民;議員;地方民代(地方民意代表);國民身分證;縣議員;市議員;電子連署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
Category | 1B0(選舉)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122(選務行政);112(公民參政(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事項))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1/ch02/type1/gov15/num4/Eg.htm |
HTMLContent |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補登)中選務字第11431500541號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二、未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三、未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 四、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五、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六、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七、提議人名冊未附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九、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十、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十一、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十二、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十三、提議人名冊不足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十四、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第 五 條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七、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第 七 條 戶政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對提議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四、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五、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六、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第 十一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六、未依序編號。 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第 十二 條 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六、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第 十五 條 戶政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對連署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四、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五、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六、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電子連署之查對不適用之。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請參見PDF)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5433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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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
PubGov中選會 |
PubGov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 |
UndertakeGov中央選舉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李進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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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Id中選務字第1143150054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式3、第10條附式5、第18條附式7至附式10 |
TitleEnglish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ttachment 3 of Article 3, Attachment 5 of Article 10 and Attachment 7 to 10 of Article 18 of "Regulations for Collecting and Checking Joint Signatures for the Recall Proposal of Civil Servants" |
ThemeSubject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
Keyword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戶政;原住民;議員;地方民代(地方民意代表);國民身分證;縣議員;市議員;電子連署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
Category1B0(選舉)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122(選務行政);112(公民參政(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事項))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1/ch02/type1/gov15/num4/Eg.htm |
HTMLContent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補登)中選務字第11431500541號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二、未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三、未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 四、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五、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六、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七、提議人名冊未附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九、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十、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十一、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十二、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十三、提議人名冊不足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十四、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第 五 條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七、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第 七 條 戶政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對提議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四、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五、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六、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第 十一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六、未依序編號。 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第 十二 條 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六、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第 十五 條 戶政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對連署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四、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五、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六、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電子連署之查對不適用之。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請參見PDF)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式三、第十條附式五、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十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