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Keyword是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潛水;安全措施;自然保育;水域遊憩活動;浮潛,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觀東管字第1140300156號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游麗玉 東北角及宜....
MetaId | 155426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 | 處長 游麗玉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GazetteId | 觀東管字第1140300156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ORTHEAST AND YILAN COAST NATIONAL SCENIC AREA HEADQUARTERS,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of Diving Activity in Northeast and Yilan Coast National Scenic Are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9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潛水;安全措施;自然保育;水域遊憩活動;浮潛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
Category | 630(休閒觀光) |
Cake | J38(行政規則);DD3(國家風景區管理) |
Service | 911(觀光風景區)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1/ch06/type2/gov50/num14/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觀東管字第1140300156號 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游麗玉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及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確認各項潛水裝備與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二)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六、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潛水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進行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參加潛水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活動相對之能力證明,並應遵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八、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及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九、從事潛水活動請愛惜海洋、保育生態,勿繫繩於珊瑚礁上,應隨時注意海底深度避免底鉛砸傷珊瑚。並應遵守保育主管機關公告之貢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相關規定。 |
MetaId155426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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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UndertakeGov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處長 游麗玉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GazetteId觀東管字第1140300156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NORTHEAST AND YILAN COAST NATIONAL SCENIC AREA HEADQUARTERS,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of Diving Activity in Northeast and Yilan Coast National Scenic Are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9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潛水;安全措施;自然保育;水域遊憩活動;浮潛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
Category630(休閒觀光) |
CakeJ38(行政規則);DD3(國家風景區管理) |
Service911(觀光風景區)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1/ch06/type2/gov50/num14/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觀東管字第1140300156號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游麗玉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及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確認各項潛水裝備與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二)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六、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潛水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進行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參加潛水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七、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活動相對之能力證明,並應遵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八、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及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九、從事潛水活動請愛惜海洋、保育生態,勿繫繩於珊瑚礁上,應隨時注意海底深度避免底鉛砸傷珊瑚。並應遵守保育主管機關公告之貢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