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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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令: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第14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 Keyword是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管理費;規費(使用費);收費標準;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蘭花園區), HTMLContent是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農科園字第1147225337號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
MetaId | 155439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753&log=detailLog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農業部 |
PubGovName | 農業部 |
UndertakeGov |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GazetteId | 農科園字第1147225337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農業部令: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第14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3-2 and 14 of "Standards for Collecting the Administration Fees, Service Charges and Necessary Charges i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Parks" (amended standard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
Keyword |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管理費;規費(使用費);收費標準;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蘭花園區)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
Category | 710(農業)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13(農業科技園區)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1/ch07/type1/gov88/num21/Eg.htm |
HTMLContent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農科園字第1147225337號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二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 一、管理費: (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原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八,並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第 十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及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附表八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439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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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農業部 |
PubGovName農業部 |
UndertakeGov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GazetteId農科園字第1147225337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農業部令: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第14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3-2 and 14 of "Standards for Collecting the Administration Fees, Service Charges and Necessary Charges i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Parks" (amended standard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
Keyword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管理費;規費(使用費);收費標準;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蘭花園區)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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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A13(農業科技園區) |
Servic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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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農科園字第1147225337號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二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 一、管理費: (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原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八,並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第 十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及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附表八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