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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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PubGovName是中央選舉委員會, Keyword是公職人員;罷免;提案;連署;名冊;選舉區(選區);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原住民;身分證明(身份證明);戶政, HTMLContent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

MetaId155472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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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PubGov中選會
PubGov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
UndertakeGov中央選舉委員會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李進勇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GazetteId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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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Inspecting Lists of Proposers and Joint-Signature Petition for the Recall Proposal of Public Official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公職人員;罷免;提案;連署;名冊;選舉區(選區);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原住民;身分證明(身份證明);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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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Category1B0(選舉)
CakeJ38(行政規則);122(選務行政);112(公民參政(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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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壹、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選罷法細則)、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

貳、辦理機關

  主管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戶政機關。

參、提議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並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五條、作業辦法第三條)

(二)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四條)

1、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2、未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3、未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

4、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5、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6、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7、提議人名冊未附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9、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10、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11、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12、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13、提議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14、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15、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二、查對

(一)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1、提議人不合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提議人有選罷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

3、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5、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6、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7、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年齡、居住期間、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提議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提議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提議人於提議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提議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提議人居住期間,應以提議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提議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後死亡者,如提議人符合罷免案提議人資格之要件,其提議仍屬有效;如於提出日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提議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七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採附件電子檔加密方式,函請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等相關機關協助查對,具有上開第二款身分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

1、姓名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提議人應於提議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提議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提議人身分,應予刪除。如提議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提議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提議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提議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提議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提議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八)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查對:

   同一被罷免人之罷免案有經宣告不成立、未於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或未於選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等情事,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於一年內再為罷免案之提案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肆、連署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出。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八十條、選罷法細則第四十八條、作業辦法第十條)

(二)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八十條、作業辦法第十一條)

1、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2、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3、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4、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6、未依序編號。

7、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二、查對

(一)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不成立之宣告:(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十二條)

1、連署人不合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連署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連署人為提議人)情事。

3、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5、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6、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年齡、居住期間及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連署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連署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連署人於連署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連署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連署人居住期間,應以連署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連署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連署人於罷免案連署期間內(後)死亡者,如連署人符合罷免案連署人資格之要件,其連署仍屬有效;如於連署期間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連署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十五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後,與提議人名冊之電子檔比對,有連署人為罷免案提議人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

1、姓名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連署人應於連署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連署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連署人身分,應予刪除。如連署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連署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連署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連署人名冊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伍、查對統計之回報

  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後,應填具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連同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主辦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彙整後,將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陸、提議人、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之通知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加註刪除之事由後,併同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查對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將刪除之事由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通知補提時,亦同。(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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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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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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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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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內政篇

PubGov

中選會

PubGovName

中央選舉委員會

UndertakeGov

中央選舉委員會

Officer_name

主任委員 李進勇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GazetteId

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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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Inspecting Lists of Proposers and Joint-Signature Petition for the Recall Proposal of Public Official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公職人員;罷免;提案;連署;名冊;選舉區(選區);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原住民;身分證明(身份證明);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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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Category

1B0(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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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8(行政規則);122(選務行政);112(公民參政(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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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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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壹、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選罷法細則)、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

貳、辦理機關

  主管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戶政機關。

參、提議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並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五條、作業辦法第三條)

(二)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四條)

1、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2、未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3、未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

4、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5、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6、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7、提議人名冊未附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9、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10、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11、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12、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13、提議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14、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15、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二、查對

(一)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1、提議人不合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提議人有選罷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

3、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5、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6、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7、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年齡、居住期間、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提議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提議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提議人於提議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提議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提議人居住期間,應以提議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提議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後死亡者,如提議人符合罷免案提議人資格之要件,其提議仍屬有效;如於提出日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提議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七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採附件電子檔加密方式,函請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等相關機關協助查對,具有上開第二款身分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

1、姓名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提議人應於提議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提議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提議人身分,應予刪除。如提議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提議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提議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提議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提議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提議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八)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查對:

   同一被罷免人之罷免案有經宣告不成立、未於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或未於選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等情事,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於一年內再為罷免案之提案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肆、連署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出。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八十條、選罷法細則第四十八條、作業辦法第十條)

(二)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八十條、作業辦法第十一條)

1、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2、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3、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4、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6、未依序編號。

7、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二、查對

(一)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不成立之宣告:(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十二條)

1、連署人不合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連署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連署人為提議人)情事。

3、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5、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6、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年齡、居住期間及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連署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連署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連署人於連署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連署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連署人居住期間,應以連署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連署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連署人於罷免案連署期間內(後)死亡者,如連署人符合罷免案連署人資格之要件,其連署仍屬有效;如於連署期間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連署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十五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後,與提議人名冊之電子檔比對,有連署人為罷免案提議人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

1、姓名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連署人應於連署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連署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連署人身分,應予刪除。如連署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連署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連署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連署人名冊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伍、查對統計之回報

  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後,應填具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連同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主辦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彙整後,將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陸、提議人、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之通知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加註刪除之事由後,併同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查對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將刪除之事由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通知補提時,亦同。(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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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嘉義市選委會 | 地址: 嘉義市博東路333號 | 電話: 05-275-4633

中央選舉委員會嘉義縣選委會 | 地址: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號之1 | 電話: 05-362-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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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2項及第1項附表1、附表2、附表5,自115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治;申報;公私場所;採樣;戴奧辛(戴沃辛,Dioxin);定期檢驗;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VOCs);資源循環燃料;廢棄物再利用;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3965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自114年1月4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治;資源循環燃料;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石油焦;廢食用油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504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四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公私場所;自動監測系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治;排放標準;管制措施(限制措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6326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農業部令: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編制表」,自114年1月3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官等職等員額;職位分類(職等);編制人員(員額編制,編制員額,編制內人員);阿里山林業鐵路(林鐵)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農人字第1130258615號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阿肯色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100號主  旨:公告美國阿肯色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醫療給付;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衛部保字第1130157671號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Keyword: 內政部營建署;民間團體;公寓大廈(公寓大樓);政府補助;核銷;經費補助;專案補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宅社區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223381號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

財政部公告:公告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實施期間如遇稅則修正,機動稅率自動終止實施,改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關稅;機動稅率;減稅(降低稅率,降稅,租稅減免);免稅;奶粉;奶油;小麥 |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台財關字第1131034935號主  旨:公告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二十二項貨品關稅稅率。依  據:關稅法第七十一條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二月...

經濟部令:修正「直潭壩運用要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水庫(水壩);防洪(水災防治,防汛,治水);洩洪;緊急應變系統(危機應變);直潭壩水庫 |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經授水字第11360024450號修正「直潭壩運用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直潭壩運用要點」第十點部  長 郭智輝直潭壩運用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十、本水庫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2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3部分證券化、第5部分市場風險及第7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除修正第2部分...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資本;信用風險;資產負債表;信用評等;風險管理(風險控管,控管風險)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43801號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三部分證券化、第五部分市場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核釋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定及實施時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資本;信用風險;風險係數;風險資本比率(風險資本額制度,風險基礎資本,RBC)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43802號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定銀行投資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所發行之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未自資本...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因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兼任行政職務及商借人員發放休假補助費暨未休假加班費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大專校院(大專院校);大學校院(大學院校);軍訓;教官;商借;加班費;補助原則;請假假期(休假);兼任兼職;請假規則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臺教學(六)字第1132805824A號修正「教育部因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兼任行政職務及商借人員發放休假補助費暨未休假加班費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Keyword: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補助原則;經費補助;撥款;青少年犯罪;過渡性教育;少年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202A號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教育部...

交通部令: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9條、第9條之1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旅館業;旅館與飯店(旅舍);觀光旅館;交通部觀光署;展延;營業執照;建造執照;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交授觀宿字第11306013291號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附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   ...

環境部令: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之2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廢棄物(垃圾);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建築廢棄物;廢棄物處理業;網路申報;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環部循字第1136124846號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二。 附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二部  長 彭啟明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2項及第1項附表1、附表2、附表5,自115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治;申報;公私場所;採樣;戴奧辛(戴沃辛,Dioxin);定期檢驗;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VOCs);資源循環燃料;廢棄物再利用;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3965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自114年1月4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治;資源循環燃料;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石油焦;廢食用油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504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四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公私場所;自動監測系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治;排放標準;管制措施(限制措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6326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農業部令: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編制表」,自114年1月3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官等職等員額;職位分類(職等);編制人員(員額編制,編制員額,編制內人員);阿里山林業鐵路(林鐵)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農人字第1130258615號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阿肯色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100號主  旨:公告美國阿肯色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醫療給付;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衛部保字第1130157671號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Keyword: 內政部營建署;民間團體;公寓大廈(公寓大樓);政府補助;核銷;經費補助;專案補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宅社區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223381號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

財政部公告:公告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實施期間如遇稅則修正,機動稅率自動終止實施,改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關稅;機動稅率;減稅(降低稅率,降稅,租稅減免);免稅;奶粉;奶油;小麥 |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台財關字第1131034935號主  旨:公告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二十二項貨品關稅稅率。依  據:關稅法第七十一條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二月...

經濟部令:修正「直潭壩運用要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水庫(水壩);防洪(水災防治,防汛,治水);洩洪;緊急應變系統(危機應變);直潭壩水庫 |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經授水字第11360024450號修正「直潭壩運用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直潭壩運用要點」第十點部  長 郭智輝直潭壩運用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十、本水庫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2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3部分證券化、第5部分市場風險及第7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除修正第2部分...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資本;信用風險;資產負債表;信用評等;風險管理(風險控管,控管風險)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43801號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三部分證券化、第五部分市場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核釋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定及實施時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資本;信用風險;風險係數;風險資本比率(風險資本額制度,風險基礎資本,RBC)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43802號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定銀行投資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所發行之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未自資本...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因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兼任行政職務及商借人員發放休假補助費暨未休假加班費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大專校院(大專院校);大學校院(大學院校);軍訓;教官;商借;加班費;補助原則;請假假期(休假);兼任兼職;請假規則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臺教學(六)字第1132805824A號修正「教育部因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兼任行政職務及商借人員發放休假補助費暨未休假加班費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Keyword: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教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補助原則;經費補助;撥款;青少年犯罪;過渡性教育;少年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202A號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教育部...

交通部令: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9條、第9條之1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旅館業;旅館與飯店(旅舍);觀光旅館;交通部觀光署;展延;營業執照;建造執照;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交授觀宿字第11306013291號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附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   ...

環境部令: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之2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廢棄物(垃圾);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建築廢棄物;廢棄物處理業;網路申報;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環部循字第1136124846號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二。 附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二部  長 彭啟明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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