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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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PubGovName是中央選舉委員會, Keyword是公職人員;罷免;提案;連署;名冊;選舉區(選區);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原住民;身分證明(身份證明);戶政, HTMLContent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

MetaId155472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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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PubGov中選會
PubGov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
UndertakeGov中央選舉委員會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李進勇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GazetteId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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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Inspecting Lists of Proposers and Joint-Signature Petition for the Recall Proposal of Public Official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公職人員;罷免;提案;連署;名冊;選舉區(選區);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原住民;身分證明(身份證明);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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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Category1B0(選舉)
CakeJ38(行政規則);122(選務行政);112(公民參政(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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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壹、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選罷法細則)、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

貳、辦理機關

  主管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戶政機關。

參、提議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並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五條、作業辦法第三條)

(二)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四條)

1、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2、未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3、未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

4、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5、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6、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7、提議人名冊未附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9、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10、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11、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12、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13、提議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14、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15、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二、查對

(一)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1、提議人不合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提議人有選罷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

3、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5、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6、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7、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年齡、居住期間、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提議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提議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提議人於提議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提議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提議人居住期間,應以提議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提議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後死亡者,如提議人符合罷免案提議人資格之要件,其提議仍屬有效;如於提出日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提議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七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採附件電子檔加密方式,函請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等相關機關協助查對,具有上開第二款身分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

1、姓名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提議人應於提議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提議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提議人身分,應予刪除。如提議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提議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提議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提議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提議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提議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八)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查對:

   同一被罷免人之罷免案有經宣告不成立、未於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或未於選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等情事,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於一年內再為罷免案之提案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肆、連署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出。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八十條、選罷法細則第四十八條、作業辦法第十條)

(二)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八十條、作業辦法第十一條)

1、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2、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3、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4、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6、未依序編號。

7、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二、查對

(一)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不成立之宣告:(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十二條)

1、連署人不合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連署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連署人為提議人)情事。

3、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5、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6、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年齡、居住期間及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連署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連署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連署人於連署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連署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連署人居住期間,應以連署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連署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連署人於罷免案連署期間內(後)死亡者,如連署人符合罷免案連署人資格之要件,其連署仍屬有效;如於連署期間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連署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十五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後,與提議人名冊之電子檔比對,有連署人為罷免案提議人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

1、姓名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連署人應於連署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連署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連署人身分,應予刪除。如連署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連署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連署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連署人名冊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伍、查對統計之回報

  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後,應填具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連同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主辦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彙整後,將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陸、提議人、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之通知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加註刪除之事由後,併同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查對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將刪除之事由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通知補提時,亦同。(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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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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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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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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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內政篇

PubGov

中選會

PubGovName

中央選舉委員會

UndertakeGov

中央選舉委員會

Officer_name

主任委員 李進勇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GazetteId

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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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Inspecting Lists of Proposers and Joint-Signature Petition for the Recall Proposal of Public Official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公職人員;罷免;提案;連署;名冊;選舉區(選區);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原住民;身分證明(身份證明);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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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Category

1B0(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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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8(行政規則);122(選務行政);112(公民參政(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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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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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0561號

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壹、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選罷法細則)、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

貳、辦理機關

  主管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戶政機關。

參、提議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並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五條、作業辦法第三條)

(二)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四條)

1、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2、未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3、未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

4、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5、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6、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7、提議人名冊未附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9、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10、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11、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12、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13、提議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14、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15、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二、查對

(一)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1、提議人不合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提議人有選罷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

3、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5、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6、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7、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年齡、居住期間、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提議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提議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提議人於提議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提議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提議人居住期間,應以提議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提議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後死亡者,如提議人符合罷免案提議人資格之要件,其提議仍屬有效;如於提出日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提議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七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採附件電子檔加密方式,函請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等相關機關協助查對,具有上開第二款身分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六條)

1、姓名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提議人應於提議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提議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提議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提議人身分,應予刪除。如提議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提議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提議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提議人名冊上之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提議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提議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提議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時,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八)提議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查對:

   同一被罷免人之罷免案有經宣告不成立、未於選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或未於選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等情事,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於一年內再為罷免案之提案者,應予刪除。(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作業辦法第五條)

肆、連署人名冊之受理及查對

一、受理

(一)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出。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八十條、選罷法細則第四十八條、作業辦法第十條)

(二)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選罷法第八十條、作業辦法第十一條)

1、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2、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3、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4、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6、未依序編號。

7、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二、查對

(一)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不成立之宣告:(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作業辦法第十二條)

1、連署人不合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原選舉區選舉人)規定。

2、連署人有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連署人為提議人)情事。

3、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4、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5、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6、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第一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年齡、居住期間及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連署人之年齡或居住期間如有不符上開規定,應予刪除。

3、連署人年齡係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計算,連署人於連署人名冊所填出生年月日如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仍應以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是否符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不得以連署人所填出生年月日不正確而認定不符規定,逕予刪除。

4、連署人居住期間,應以連署人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所包含之行政區域內曾設籍之時間合併連續計算。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連署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連署人於罷免案連署期間內(後)死亡者,如連署人符合罷免案連署人資格之要件,其連署仍屬有效;如於連署期間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7、連署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作業辦法第十五條)

(1)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連署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3)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連署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6)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連署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二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錄成Excel電子檔後,與提議人名冊之電子檔比對,有連署人為罷免案提議人者,應予刪除。

(四)第三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四條)

1、姓名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姓名書寫或蓋章如係錯誤、不明者,應予刪除。

(2)連署人應於連署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因婚姻關係冠姓或回復本姓,致其簽名或蓋章不符者,仍屬符合規定。

2、戶籍地址部分:

(1)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戶籍地址錯誤者,應予刪除。如因遷移地址,致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地址非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非屬地址書寫錯誤。

(2)連署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3)連署人名冊上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明,係指所填地址不完整,致無法確認連署人身分,應予刪除。如連署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鄰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分(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4)連署人填寫改制前行政區域名稱,應屬符合規定。

(5)連署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如將「臺」寫為「台」),應屬符合規定。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署人名冊上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書寫錯誤、不明或未填具者,應予刪除。

(五)第四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未簽名或蓋章者,應予刪除。

(六)第五款之查對:

1、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2、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3、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連署人名冊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七)第六款之查對: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時,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伍、查對統計之回報

  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後,應填具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連同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主辦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彙整後,將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選罷法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陸、提議人、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之通知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加註刪除之事由後,併同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查對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並將刪除之事由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通知補提時,亦同。(作業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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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花蓮縣選委會 |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介壽五街2號之2 | 電話: 03-822-6430

中央選舉委員會嘉義市選委會 | 地址: 嘉義市博東路333號 | 電話: 05-275-4633

中央選舉委員會嘉義縣選委會 | 地址: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號之1 | 電話: 05-362-1445

中央選舉委員會召集人辦公室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 | 電話: 02-2356-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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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國有林產物;招標(公開招標);許可證;面積;查驗;備查制;行政處分;違法違規;贓物;標售(標脫) | 農業部書函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農授林業字第1142440094號主  旨:檢送「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暨伐採查驗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十一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查照。說  明:「農業部辦理國有...

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勞動部;民間團體;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考核考績;性侵害;性霸凌;性別暴力;婦女保護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7637號訂定「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

勞動部令:修正「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毒品(煙毒);就業服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主(僱主);獎助金;就業保險;申請資格;績效;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獎助推介卡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勞動發特字第1140501688號修正「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部分規定  ...

內政部令: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消防法;申請資格;合格證書;執業執照;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士;消防設備師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台內消字第1141600612號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附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

海洋委員會公告:預告「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執行辦法」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海洋委員會 | Keyword: 海洋委員會;海洋環境;海洋環境保護;海洋保育法;動物保育;教育訓練;申請資格;審查;主管機關;復育;人工復育;生物復育;栽植;植物;野放 | 海洋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海保字第1140002068號主  旨:預告訂定「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執行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海洋委員會。二、...

環境部令:訂定「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氣候變遷因應法;蒙特婁議定書(蒙特婁公約);溫室氣體;溫室效應(暖化);氫氟碳化物(HFCs);輸出入(輸出,輸入);申報;回收;違法違規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環部氣字第1149101926號訂定「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附「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部  長 彭啟明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環境部公告:訂定「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氣候變遷因應法;蒙特婁議定書(蒙特婁公約);溫室氣體;溫室效應(暖化);氫氟碳化物(HFCs);限量控管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環部氣字第1149101966號主  旨:訂定「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農業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點、第2點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植物防疫檢疫;植物輸入;病蟲害防治;物種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農授防字第1141881485號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二點。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訂定「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Keyword: 癌症(惡性腫瘤);新藥;專款專用;主管機關;臨床試驗;許可證;藥商;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藥品給付;病友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健保審字第1140670378號訂定「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原則」   署...

大陸委員會令: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大陸委員會 | Keyword: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申請資格;利益衝突迴避;公職人員 | 大陸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陸文字第1140200043號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

經濟部公告:訂定「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天然氣(NG);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瓦斯;瓦斯器具;膜式氣量計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經能字第11458000940號主  旨:訂定「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金融業(金融服務業);金融服務;服務費;消費爭議;年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營業額(營收總額,營業收入);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郵政公司,郵局);中華郵政股份有...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附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主任委員...

經濟部能源署令:訂定「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自115年3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能源署 | Keyword: 節能標章;節約能源;能源效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產品標示(商品標示);發光二極體(LED);照明與燈具;平板燈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智慧照明;智慧家電 | 經濟部能源署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能節字第11404000500號訂定「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附「具標準互連...

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海關緝私;處罰;海關緝私條例;違法違規;進出口貨物;智慧財產權(智財權);邊境控制(邊境管制);科技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

教育部令:修正「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2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政府補助;終身教育(終身學習);非正規教育;新住民;外國人(外籍人士);新住民基本法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282A號修正「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二條部  長 ...

農業部書函:更正第031卷第026期本部114年2月12日農授林業字第1132440897號令「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暨伐採查驗作業要點」第2點、第21點規定如勘誤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國有林產物;招標(公開招標);許可證;面積;查驗;備查制;行政處分;違法違規;贓物;標售(標脫) | 農業部書函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農授林業字第1142440094號主  旨:檢送「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暨伐採查驗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十一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查照。說  明:「農業部辦理國有...

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勞動部;民間團體;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考核考績;性侵害;性霸凌;性別暴力;婦女保護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7637號訂定「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

勞動部令:修正「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部分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毒品(煙毒);就業服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主(僱主);獎助金;就業保險;申請資格;績效;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獎助推介卡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勞動發特字第1140501688號修正「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部分規定  ...

內政部令: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消防法;申請資格;合格證書;執業執照;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士;消防設備師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台內消字第1141600612號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附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

海洋委員會公告:預告「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執行辦法」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海洋委員會 | Keyword: 海洋委員會;海洋環境;海洋環境保護;海洋保育法;動物保育;教育訓練;申請資格;審查;主管機關;復育;人工復育;生物復育;栽植;植物;野放 | 海洋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海保字第1140002068號主  旨:預告訂定「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執行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海洋委員會。二、...

環境部令:訂定「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氣候變遷因應法;蒙特婁議定書(蒙特婁公約);溫室氣體;溫室效應(暖化);氫氟碳化物(HFCs);輸出入(輸出,輸入);申報;回收;違法違規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環部氣字第1149101926號訂定「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附「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部  長 彭啟明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環境部公告:訂定「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氣候變遷因應法;蒙特婁議定書(蒙特婁公約);溫室氣體;溫室效應(暖化);氫氟碳化物(HFCs);限量控管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環部氣字第1149101966號主  旨:訂定「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農業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點、第2點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植物防疫檢疫;植物輸入;病蟲害防治;物種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農授防字第1141881485號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二點。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訂定「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Keyword: 癌症(惡性腫瘤);新藥;專款專用;主管機關;臨床試驗;許可證;藥商;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藥品給付;病友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健保審字第1140670378號訂定「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原則」   署...

大陸委員會令: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大陸委員會 | Keyword: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申請資格;利益衝突迴避;公職人員 | 大陸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陸文字第1140200043號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

經濟部公告:訂定「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天然氣(NG);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瓦斯;瓦斯器具;膜式氣量計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經能字第11458000940號主  旨:訂定「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金融業(金融服務業);金融服務;服務費;消費爭議;年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營業額(營收總額,營業收入);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郵政公司,郵局);中華郵政股份有...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附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主任委員...

經濟部能源署令:訂定「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自115年3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能源署 | Keyword: 節能標章;節約能源;能源效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產品標示(商品標示);發光二極體(LED);照明與燈具;平板燈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智慧照明;智慧家電 | 經濟部能源署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能節字第11404000500號訂定「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附「具標準互連...

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海關緝私;處罰;海關緝私條例;違法違規;進出口貨物;智慧財產權(智財權);邊境控制(邊境管制);科技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

教育部令:修正「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2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政府補助;終身教育(終身學習);非正規教育;新住民;外國人(外籍人士);新住民基本法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282A號修正「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二條部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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