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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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廣播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補助金;企劃書;選拔(評選);審查;撥款;違法違規;簽約,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局視(業)字第1143000638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

MetaId155518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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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文化部
PubGovNam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UndertakeGov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Officer_name局長 王淑芳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GazetteId局視(業)字第11430006381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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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2025 Directions for Funding Production of Radio Program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4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廣播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補助金;企劃書;選拔(評選);審查;撥款;違法違規;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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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CakeJ38(行政規則);DC2(廣播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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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局視(業)字第11430006381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開發新穎、多元且豐富的廣播節目內容,並運用數位匯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優質廣播節目,以促進我國廣播內容產業創新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廣播事業或廣播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節目特色:

1、須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且節目內容具創意性、多元性及豐富度,並運用數位匯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及行銷之優質節目。

2、節目類型包括文史藝術類、社區服務及社會關懷類、廣播戲劇類、兒童少年類、類型音樂類等五類為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3、對整體聲音內容產業之提升有助益者。

4、製播可引起兒童少年及年輕族群興趣,或關注中高齡友善相關議題節目內容者尤佳。

(二)節目(申請集數)內容首次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起始日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含)以後,至遲應於一百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含)前播送完畢。

(三)節目行銷推廣規劃應含運用數位匯流技術或多元載具之具體措施和作法,並訂定預期效益和質化或量化績效指標。

(四)節目應由申請者自資製作。同一申請者申請製作補助之節目類型相同者,以二件為限;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且設有總臺、分臺者,其總臺、分臺應個別申請,違反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節目應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節目應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六)節目於廣播電臺播送者,應固定周期連續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週,且每集長度不低於四十分鐘(不含廣告)。

(七)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

(八)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廣播電臺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製播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其中行銷費用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播與行銷推廣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播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及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企畫書電子檔,企畫書應依本局公告之企畫書參考格式填寫,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企畫書封面應標示「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註明頁數並製作目錄:

(一)申請者資格及簡介:

1、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應檢附廣播執照影本。

2、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為財團法人者,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廣播節目製作之文意。

3、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4、申請者如為廣播電臺聯播者,另應載明所屬聯播網名稱及該聯播網所含之電臺。

(二)節目製播及行銷企畫:

1、節目製播

(1)企畫緣起。

(2)創作來源說明:應載明節目企畫大綱、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著作改編;非自行創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證明文件。

(3)節目規劃:

甲、節目名稱、類型、發音語言。

乙、申請補助之節目總集數、每集長度及總長度。

丙、製作期程。

丁、播送規劃:含公開播送之電臺(如係聯(轉)播,應載明主播及聯(轉)播電臺)、播送期程、時段、頻率及地區。

戊、目標聽眾。

己、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例如聽眾意見之問卷調查)。

(4)企畫大綱或故事大綱、內容簡介或分集大綱、腳本、劇本及試聽音檔:

甲、文史藝術類、社區服務及社會關懷類、兒童少年類、類型音樂類:應檢附企畫大綱、各集內容簡介(包含受訪者名單並說明邀訪標準)、一集完整腳本,及任一集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音檔(試聽音檔應包含片頭、片尾,以完整呈現節目內容)。

乙、廣播戲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十集分集大綱(檢附全部集數之分集大綱者尤佳)、前述十集中任一集完整劇本及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音檔(試聽音檔應包含片頭、片尾,以完整呈現節目內容)。

2、節目行銷推廣規劃:應詳述行銷推廣節目之具體措施及作法,包括但不限於:

(1)運用數位匯流工具,跨界開發多元聲音內容,並擴展除電臺以外的其他管道播送、Podcast服務、異業合作等。

(2)其他具體作法與規劃。

(三)預期效益:應詳述執行節目製播企畫及節目行銷推廣規劃之預期效益,且應自訂質化或量化之績效指標。

(四)工作團隊:應詳列工作人員名單及其經歷。前開名單應包含主持人、製作人、企畫等職務,並檢附其同意參與製作之意向書。

(五)執行期程:應詳述節目企畫製作及行銷推廣等各項工作之執行期程。

(六)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

1、預估製播總經費明細表:分列節目製作及節目行銷項目並須列明占比,且各項細目均應詳列,其中製作項目費用不得低於行銷項目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計算之。

2、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占節目預估製播總經費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七)節目對整體聲音內容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

(八)申請者無第二點各款情形,且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

(九)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七、評選及審查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申請案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方式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企畫書電子檔,或企畫書格式、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且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及同意對評選、審查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通過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所提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5、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評選項目標準

1、節目製作企畫(包含各集內容簡介或分集大綱)之多元性、創意性、可行性、完整性及豐富度。

2、節目行銷推廣(含節目異業跨媒體合作及數位應用)規劃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3、對整體聲音內容產業提升之助益。

4、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情形。

5、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6、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評選小組依第四款第二目、第三目做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書面意見或開會方式作成建議。

八、簽約及補助金之核撥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並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各期審查及撥款事宜;實際補助金額則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獲補助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獲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各期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獲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經費結報作業時所提出之各項支出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企畫大綱、故事大綱、主持人等項目不得變更外,其餘涉及第五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

(二)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邀訪來賓者,其變更累計人數未達原核定企畫書規劃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者,請於執行前將變更名單函報本局備查,其變更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應依前款規定事前申請本局同意變更。上述變更邀訪來賓累計人數不得超過原核定企畫書規劃邀訪來賓總計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本局審查前二款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企畫書變更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及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不計入變更次數外,企畫書變更以三次為限。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製播及行銷項目執行期限展延者,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應於事前檢附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之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二個月。

(五)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節目之製作、行銷及公開播送,且節目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變更之項目、次數及其他應遵守事項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且參賽報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接受本局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企畫書及各期繳交之文件(不含節目音檔)之全部或一部進行重製、統計等非營利使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書一份。

(十)獲補助者應於各集節目播送結束時,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思,並應於本節目相關文宣明示「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局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一)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前開本局指定出席之活動或課程以三次為限。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費用。

(十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四)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第九款及第十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前段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八款侵害他人權利或法令禁止事項之負擔規定之一,或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二款後段變更規定之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獲補助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但變更申請未獲本局同意,獲補助者仍擅自執行者,適用前款第一目規定。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違反前點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四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處理及利用聽眾、受邀來賓、節目工作團隊等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應廢止本案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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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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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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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文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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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UndertakeGov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Officer_name

局長 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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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GazetteId

局視(業)字第11430006381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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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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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2025 Directions for Funding Production of Radio Program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4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廣播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補助金;企劃書;選拔(評選);審查;撥款;違法違規;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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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Category

440(文化藝術)

Cake

J38(行政規則);DC2(廣播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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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局視(業)字第11430006381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開發新穎、多元且豐富的廣播節目內容,並運用數位匯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優質廣播節目,以促進我國廣播內容產業創新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廣播事業或廣播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節目特色:

1、須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且節目內容具創意性、多元性及豐富度,並運用數位匯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及行銷之優質節目。

2、節目類型包括文史藝術類、社區服務及社會關懷類、廣播戲劇類、兒童少年類、類型音樂類等五類為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3、對整體聲音內容產業之提升有助益者。

4、製播可引起兒童少年及年輕族群興趣,或關注中高齡友善相關議題節目內容者尤佳。

(二)節目(申請集數)內容首次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起始日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含)以後,至遲應於一百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含)前播送完畢。

(三)節目行銷推廣規劃應含運用數位匯流技術或多元載具之具體措施和作法,並訂定預期效益和質化或量化績效指標。

(四)節目應由申請者自資製作。同一申請者申請製作補助之節目類型相同者,以二件為限;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且設有總臺、分臺者,其總臺、分臺應個別申請,違反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節目應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節目應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六)節目於廣播電臺播送者,應固定周期連續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週,且每集長度不低於四十分鐘(不含廣告)。

(七)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

(八)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廣播電臺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製播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其中行銷費用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播與行銷推廣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播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及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企畫書電子檔,企畫書應依本局公告之企畫書參考格式填寫,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企畫書封面應標示「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註明頁數並製作目錄:

(一)申請者資格及簡介:

1、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應檢附廣播執照影本。

2、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為財團法人者,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廣播節目製作之文意。

3、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4、申請者如為廣播電臺聯播者,另應載明所屬聯播網名稱及該聯播網所含之電臺。

(二)節目製播及行銷企畫:

1、節目製播

(1)企畫緣起。

(2)創作來源說明:應載明節目企畫大綱、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著作改編;非自行創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證明文件。

(3)節目規劃:

甲、節目名稱、類型、發音語言。

乙、申請補助之節目總集數、每集長度及總長度。

丙、製作期程。

丁、播送規劃:含公開播送之電臺(如係聯(轉)播,應載明主播及聯(轉)播電臺)、播送期程、時段、頻率及地區。

戊、目標聽眾。

己、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例如聽眾意見之問卷調查)。

(4)企畫大綱或故事大綱、內容簡介或分集大綱、腳本、劇本及試聽音檔:

甲、文史藝術類、社區服務及社會關懷類、兒童少年類、類型音樂類:應檢附企畫大綱、各集內容簡介(包含受訪者名單並說明邀訪標準)、一集完整腳本,及任一集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音檔(試聽音檔應包含片頭、片尾,以完整呈現節目內容)。

乙、廣播戲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十集分集大綱(檢附全部集數之分集大綱者尤佳)、前述十集中任一集完整劇本及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音檔(試聽音檔應包含片頭、片尾,以完整呈現節目內容)。

2、節目行銷推廣規劃:應詳述行銷推廣節目之具體措施及作法,包括但不限於:

(1)運用數位匯流工具,跨界開發多元聲音內容,並擴展除電臺以外的其他管道播送、Podcast服務、異業合作等。

(2)其他具體作法與規劃。

(三)預期效益:應詳述執行節目製播企畫及節目行銷推廣規劃之預期效益,且應自訂質化或量化之績效指標。

(四)工作團隊:應詳列工作人員名單及其經歷。前開名單應包含主持人、製作人、企畫等職務,並檢附其同意參與製作之意向書。

(五)執行期程:應詳述節目企畫製作及行銷推廣等各項工作之執行期程。

(六)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

1、預估製播總經費明細表:分列節目製作及節目行銷項目並須列明占比,且各項細目均應詳列,其中製作項目費用不得低於行銷項目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計算之。

2、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占節目預估製播總經費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七)節目對整體聲音內容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

(八)申請者無第二點各款情形,且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

(九)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七、評選及審查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申請案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方式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企畫書電子檔,或企畫書格式、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且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及同意對評選、審查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通過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所提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依本局要求審查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5、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評選項目標準

1、節目製作企畫(包含各集內容簡介或分集大綱)之多元性、創意性、可行性、完整性及豐富度。

2、節目行銷推廣(含節目異業跨媒體合作及數位應用)規劃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3、對整體聲音內容產業提升之助益。

4、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情形。

5、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6、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評選小組依第四款第二目、第三目做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書面意見或開會方式作成建議。

八、簽約及補助金之核撥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並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各期審查及撥款事宜;實際補助金額則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獲補助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獲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各期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獲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經費結報作業時所提出之各項支出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企畫大綱、故事大綱、主持人等項目不得變更外,其餘涉及第五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

(二)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邀訪來賓者,其變更累計人數未達原核定企畫書規劃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者,請於執行前將變更名單函報本局備查,其變更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應依前款規定事前申請本局同意變更。上述變更邀訪來賓累計人數不得超過原核定企畫書規劃邀訪來賓總計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本局審查前二款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企畫書變更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及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不計入變更次數外,企畫書變更以三次為限。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製播及行銷項目執行期限展延者,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應於事前檢附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之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二個月。

(五)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節目之製作、行銷及公開播送,且節目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變更之項目、次數及其他應遵守事項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且參賽報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接受本局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企畫書及各期繳交之文件(不含節目音檔)之全部或一部進行重製、統計等非營利使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書一份。

(十)獲補助者應於各集節目播送結束時,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思,並應於本節目相關文宣明示「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局一百十四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一)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前開本局指定出席之活動或課程以三次為限。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費用。

(十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四)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第九款及第十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前段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八款侵害他人權利或法令禁止事項之負擔規定之一,或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二款後段變更規定之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獲補助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但變更申請未獲本局同意,獲補助者仍擅自執行者,適用前款第一目規定。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違反前點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四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處理及利用聽眾、受邀來賓、節目工作團隊等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應廢止本案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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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流行音樂;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企劃書;補助金;核銷;撥款;評審制度;切結書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5031號修正「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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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產業升級;新媒體;文化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策進院;演藝團隊;表演演出;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國際文藝活動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3141號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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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流行音樂;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出國研習(出國進修);國際活動;補助金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局音(推)字第11330058891號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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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國片(台灣電影);國片輔導金;電影影片;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審查審核;電影片製作業;導演;口述影像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局影(輔)字第11430007952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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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本土語言;流行音樂;發行;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評審制度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5311號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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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流行音樂;演藝人員;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證明書(證明文件);企劃書;撥款;核銷;考核考績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局音(業)字第11430011492號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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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金鐘獎;獎勵;從業人員(從業者);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入圍;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廣播電視節目;電視事業;戲劇;無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實境節目(真人秀);動畫;兒童節目;綜...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局視(業)字第1143001219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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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電視媒體事業;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電視事業;節目;企劃書;補助金;選拔(評選)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局視(輔)字第1143001390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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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旅行業;交通部觀光署;旅行業經理人;導遊;資訊揭露;觀光旅遊團(旅行團,團體旅遊,團體旅行);網路行銷;領隊;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甲種旅行業;綜合旅行業;乙種旅行業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交授觀業字第11330037041號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   部  長 陳世凱 ...

交通部令: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及第202條附件2、第98條及第239條附件8、第163條及第279條附件19、第202條之1附件20之4、第287條附件2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航空器(飛機);飛航作業;航空業(飛航業);飛航安全(航空安全);航空人員;自由氣球;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交航字第1130038414號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及第二百零二條附件二、第九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附件八、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公告「自由氣球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Keyword: 自由氣球;飛航安全(航空安全)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標準一字第1135030208號主  旨:公告「自由氣球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公告事項:自由氣球...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3,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船舶;觀光客船;電力;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補助金;電動船 |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觀潭管字第1130300799號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

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 | Keyword: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客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信用貸款;公路汽車客運業 | 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路運大字第1130115757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

環境部令: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淘汰(汰換);車輛;空氣污染防治;減量;申請資格;政府補助;補助金;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品質;電動車;油電混合電力車(油電混合動力環保車,HEV);廢棄車輛;廢機動車輛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287號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附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部  長 彭...

環境部公告: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6號主  旨: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制法;燃料;法令廢止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8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

環境部公告: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治;再生燃料;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32號主  旨: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治;燃料;生質能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46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4號主  旨: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

環境部公告: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7號主  旨: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

農業部公告: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設施;水利與灌溉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農授水字第1138045039號主  旨: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農田水利法」第五條第一項。部  ...

勞動部令: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中高齡就業;促進就業(就業促進);申請資格;事業單位;非志願性失業(非自願性失業);僱用失業勞工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勞動發特字第1130518653號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部  長 洪...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自來水設施;自來水管;海洋文化;產業創新條例;運動賽事;運動會;國際運動競賽;海洋國家;節能減碳;AI人工智慧;新創事業 |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院長提示:一、今天院會有多位首長因立法院審查預算而未能與會,在此感謝各位首長的辛勞。我除了非...

交通部令: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旅行業;交通部觀光署;旅行業經理人;導遊;資訊揭露;觀光旅遊團(旅行團,團體旅遊,團體旅行);網路行銷;領隊;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甲種旅行業;綜合旅行業;乙種旅行業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交授觀業字第11330037041號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   部  長 陳世凱 ...

交通部令: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及第202條附件2、第98條及第239條附件8、第163條及第279條附件19、第202條之1附件20之4、第287條附件22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航空器(飛機);飛航作業;航空業(飛航業);飛航安全(航空安全);航空人員;自由氣球;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交航字第1130038414號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及第二百零二條附件二、第九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附件八、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公告「自由氣球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Keyword: 自由氣球;飛航安全(航空安全)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標準一字第1135030208號主  旨:公告「自由氣球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公告事項:自由氣球...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3,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船舶;觀光客船;電力;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補助金;電動船 |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觀潭管字第1130300799號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

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 | Keyword: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客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信用貸款;公路汽車客運業 | 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路運大字第1130115757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

環境部令: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淘汰(汰換);車輛;空氣污染防治;減量;申請資格;政府補助;補助金;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品質;電動車;油電混合電力車(油電混合動力環保車,HEV);廢棄車輛;廢機動車輛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287號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附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部  長 彭...

環境部公告: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6號主  旨: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制法;燃料;法令廢止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8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

環境部公告: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治;再生燃料;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32號主  旨: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治;燃料;生質能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46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4號主  旨: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

環境部公告: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7號主  旨: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

農業部公告: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設施;水利與灌溉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農授水字第1138045039號主  旨: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農田水利法」第五條第一項。部  ...

勞動部令: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中高齡就業;促進就業(就業促進);申請資格;事業單位;非志願性失業(非自願性失業);僱用失業勞工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勞動發特字第1130518653號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部  長 洪...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自來水設施;自來水管;海洋文化;產業創新條例;運動賽事;運動會;國際運動競賽;海洋國家;節能減碳;AI人工智慧;新創事業 |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院長提示:一、今天院會有多位首長因立法院審查預算而未能與會,在此感謝各位首長的辛勞。我除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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