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令: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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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大陸委員會令: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PubGovName是大陸委員會, Keyword是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申請資格;利益衝突迴避;公職人員, HTMLContent是大陸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陸文字第1140200043號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主任委員 邱垂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MetaId | 155590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綜合行政篇 |
PubGov | 陸委會 |
PubGovName | 大陸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大陸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邱垂正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GazetteId | 陸文字第1140200043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大陸委員會令: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Subsidizing Taiwanese Schools in the Mainland Area" (former name: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Taiwanese Schools in the Mainland Are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6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申請資格;利益衝突迴避;公職人員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
Category | 960(兩岸事務) |
Cake | J38(行政規則);2AC(輔導大陸台商子女教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6/ch01/type2/gov04/num1/Eg.htm |
HTMLContent | 大陸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陸文字第1140200043號 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主任委員 邱垂正 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學校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得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活動計畫書、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二、二-一、二-二及二-三)。 3、經費收支估算表、活動申請經費支出預算明細表(附件三至四)。 4、申請學校活動經歷表(附件五)。 (二)申請學校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補助項目。如申請學校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明列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學校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5590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綜合行政篇 |
PubGov陸委會 |
PubGovName大陸委員會 |
UndertakeGov大陸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邱垂正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GazetteId陸文字第1140200043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大陸委員會令: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Subsidizing Taiwanese Schools in the Mainland Area" (former name: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Taiwanese Schools in the Mainland Are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6th, Febr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申請資格;利益衝突迴避;公職人員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
Category960(兩岸事務) |
CakeJ38(行政規則);2AC(輔導大陸台商子女教育)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6/ch01/type2/gov04/num1/Eg.htm |
HTMLContent大陸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陸文字第1140200043號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主任委員 邱垂正 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學校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得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活動計畫書、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二、二-一、二-二及二-三)。 3、經費收支估算表、活動申請經費支出預算明細表(附件三至四)。 4、申請學校活動經歷表(附件五)。 (二)申請學校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補助項目。如申請學校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明列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學校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