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PubGovName是財政部, Keyword是海關緝私;處罰;海關緝私條例;違法違規;進出口貨物;智慧財產權(智財權);邊境控制(邊境管制);科技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HTMLContent是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財政部。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三、「海....
MetaId | 155591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財政部 |
PubGovName | 財政部 |
UndertakeGov | 財政部關務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莊翠雲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GazetteId | 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
Comment_Days | 60 |
Title | 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11 and 18 of "Standards of Minor Breach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ustoms Anti-smuggling Act" |
ThemeSubject | 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 |
Keyword | 海關緝私;處罰;海關緝私條例;違法違規;進出口貨物;智慧財產權(智財權);邊境控制(邊境管制);科技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陳科員。 (四)電話:02-25505500 分機2950。 (五)傳真:02-25508100。 (六)電子郵件:doi@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
Category | 510(財政稅務) |
Cake | J33(法令草案);463(查緝走私)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6/ch04/type3/gov30/num6/Eg.htm |
HTMLContent |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陳科員。 (四)電話:02-25505500 分機2950。 (五)傳真:02-25508100。 (六)電子郵件:doi@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591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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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財政部 |
PubGovName財政部 |
UndertakeGov財政部關務署 |
Officer_name部長 莊翠雲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GazetteId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
Comment_Days60 |
Title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11 and 18 of "Standards of Minor Breach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ustoms Anti-smuggling Act" |
ThemeSubject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 |
Keyword海關緝私;處罰;海關緝私條例;違法違規;進出口貨物;智慧財產權(智財權);邊境控制(邊境管制);科技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陳科員。 (四)電話:02-25505500 分機2950。 (五)傳真:02-25508100。 (六)電子郵件:doi@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
Category510(財政稅務) |
CakeJ33(法令草案);463(查緝走私)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6/ch04/type3/gov30/num6/Eg.htm |
HTMLContent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陳科員。 (四)電話:02-25505500 分機2950。 (五)傳真:02-25508100。 (六)電子郵件:doi@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