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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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國片(台灣電影);國片輔導金;電影影片;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審查審核;電影片製作業;導演;口述影像,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局影(輔)字第11430007952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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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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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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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takeGov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Officer_name局長 王淑芳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GazetteId局影(輔)字第11430007952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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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2025 Directions on Providing Funds for Domestically Produced Motion Picture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7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國片(台灣電影);國片輔導金;電影影片;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審查審核;電影片製作業;導演;口述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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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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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7/ch05/type2/gov46/num9/Eg.htm
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局影(輔)字第11430007952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鼓勵產製內容創新、類型多元、具文化藝術價值之國產電影片,以期提升國片之產量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輔導金補助之國產電影長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參與製作者,應由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但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其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且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有退票紀錄。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以下簡稱輔導金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同一申請案於同一梯次僅得擇一組別申請。屬動畫長片者,僅得申請動畫組。

(一)一般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或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配音、音樂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二)新人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三)多元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其中一部電影長片曾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第一目所稱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指在國內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獲金馬獎正式獎項得獎、臺灣國際紀錄片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台北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或高雄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在國外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三類或第四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前開入圍、得獎屬個人獎項者,以導演獎為限。

(四)動畫組: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動畫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編劇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5、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配音、音樂等)、沖印或輸出(含該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全片內容如結合實拍者,其以動畫製作占比應逾全片之百分之八十。

(五)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長片經評選小組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或配角之呈現。但動畫組輔導金長片不在此限。

(七)輔導金長片之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以數位檔案輸出者,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 48KHz,格率為24格/秒。

(八)於本局公告獲選輔導金長片名單前,應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分級證明。

(九)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本局其他補助。但獲本局下列各目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1、數位視覺特效補助。

2、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

3、依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獲本局補助金資格者。

(十)輔導金長片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之補助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十一)輔導金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製。

(十二)一般組、多元組及動畫組之導演,獲本局電影製作補助金(包含但不限於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補助金、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金)之影片,尚未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含當梯次申請及獲補助案),合計以二案為限。

(十三)新人組之導演,應將當年度以前執導之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長片、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短片、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補助金影片、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金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各該電影片之分級證明。但當梯次以一般組製片/製片人/監製資格申請及獲補助之導演不在此限;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新人組導演獲本局電影製作補助金之影片(含當梯次申請及獲補助案),合計以二案為限。

四、輔導金補助額度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不得達本局核定獲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前開企畫書所載申請人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一般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新人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三)多元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動畫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五、申請書及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輔導金長片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十五份,向本局申請;企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

1、申請人簡介、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前開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3、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一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者,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4、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

1、輔導金長片製作規劃

(1)片名、製作立意、製作規格(包含預計使用之技術、設備說明)。

(2)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已開拍者應載明已拍攝進度)。

(3)完整劇本(應含劇情大綱、完整對白本及人物介紹)。

(4)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輔導金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及申請人與編劇簽署之完整編劇合約;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長片三至五分鐘之片花;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前開片花或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為完整可播放之常見影片格式或DVD光碟。

(6)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三視圖、部分分鏡腳本、美術設計風格及影片執行技術說明。

2、輔導金長片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配樂、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除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應確定外,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

3、預估製作總成本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並應包含劇組保險、車輛租賃(包含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相關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每一導演應出具僅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及符合第三點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之切結證明;每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應出具製作之輔導金長片未逾二部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

5、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之一或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

6、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執導電影長片者,應附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7、申請多元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或影展舉辦單位出具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得獎或入圍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該得獎或入圍之電影長片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開所稱入圍或得獎,應符合第三點第三款第六目規定。

8、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動畫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執導電影長片者,應附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三)輔導金長片集資計畫

1、應載明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3、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1)應說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人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2)應檢附合資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

(3)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第十七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四)輔導金長片行銷計畫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提供衍生收益(包括但不限於活動、展演、周邊授權等)可能性評估及規劃說明。

3、國內外發行商簡介及其實績說明,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已確定者,並應檢附發行合約或發行意向書影本。

4、輔導金長片預估上映檔期、票房、及國際參展計畫及其他行銷規劃。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五)輔導金長片回饋計畫

   申請人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或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校園映演座談會等回饋規劃。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申請期間如下:

1、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梯次同一輔導金長片僅得選擇一組別申請。違反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同一梯次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導演相同者或有製片/製片人/監製製作三部以上輔導金長片情形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自行協調,並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五)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輔導金長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長片片名及輔導金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評選委員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評選及審核時,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人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四)評選項目及重點:

1、企畫內容之題材、創意、故事性、完整性。

2、申請人及其製作團隊之經驗實績與執行能力。

3、製作成本規劃、製作總成本規模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4、資金結構及募集規劃之明確性及完整性。

5、票房等相關收益預估之合理性。

6、影片定位及目標市場分析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國內外行銷策略及布局規劃之明確性、創意性及可行性。

7、回饋計畫之可行性與合理性。

8、工作團隊勞工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規劃之完整性。

9、動畫組之評選項目及重點,另包括:故事內容是否展現動畫特色、主要人物造型三視圖、分鏡腳本、美術設計風格、影片執行技術說明之完整性及創意性。

(五)決議方式: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依第十五點辦理變更致需重新核定獲輔導金金額上限,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企畫書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財務金融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金融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七)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輔導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輔導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選輔導金之日起九個月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長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以下簡稱補助合約)之簽訂。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獲輔導金長片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應屬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於簽訂補助合約前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供本局查核。

九、信託合約之簽訂

  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輔導金者應監督受委託之信託業者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輔導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之支用單據核銷金額,應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

(三)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應為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規定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信託業審查前項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認定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本局即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補助;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信託業應即通知獲輔導金者及本局。本局應將本期輔導金併入最後一期輔導金核算。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應為實際輔導金總額扣除已支付之各期輔導金),應俟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輔導金長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核實計算。實際輔導金總額由本局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輔導金。獲輔導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用單據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其為境外支用單據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由信託業送交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長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之審查及信託金申領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

(九)輔導金於信託專戶衍生之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獲動畫組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八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前項期限攝製完成,並取得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但獲輔導金者仍應依第十二點及第十四點規定期限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取得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輔導金長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本局得請評選委員就前項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作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送本局核定。

 (一)輔導金長片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七點第十五款規定。

 (二)輔導金長片之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其屬動畫組輔導金長片者,其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

 (三)輔導金長片應具商業市場性、多元創新內容或文化藝術價值。

   經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輔導金長片之發行期間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九個月內,將該輔導金長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前項所訂期限進行首輪商業映演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四、輔導金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獲輔導金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檢附輔導金長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製作總支出各類項目清冊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支用單據正本。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支用單據正本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獲輔導金者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輔導金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捐贈、投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2、支出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宣傳行銷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製作總成本應包含但不限於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類,並檢附各類之項目清冊。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人事費支出細目清冊,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其屬境外之支用單據,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二)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或輸出之證明。

 (三)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四)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五)輔導金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

 (六)參展及入圍或得獎證明(包含參展、入圍、得獎之名義)。

 (七)回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2、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及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或校園映演座談會之紀錄(包含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講座內容及照片)。

 (八)獲輔導金者應將輔導金長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劇照、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輔導金者並應依下列規定出具授權書交付本局:

 1、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將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前開授權書面正本,並於結案時交付本局。

 3、上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輔導金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本款利用之書面授權正本,並於結案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九)獲輔導金者應無償贈送一個符合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本辦理要點第三點第七款規定,並繳交未加密且含字幕之DCP檔或以ProRes4444、ProRes422HQ檔案格式之一儲存之硬碟)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紙本或電子檔)一份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並繳交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上開規定之證明。

 (十)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輔導金金額逾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本局應以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輔導金金額;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五、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變更編劇者,應檢附變更後編劇之姓名、簡歷及中華民國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原編劇中止合作意向書/聲明書及劇本著作權歸屬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視企畫書變更項目及程度,重新核定獲輔導金金額上限,且得請獲輔導金者到局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輔導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補助合約攝製輔導金長片。變更以三次為限。

 (一)一般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之導演或製片/製片人/監製有變更者、未符合第三點第十三款但書規定之導演有變更者。

 (二)新人組、多元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製片人/監製、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有變更者。

 (三)動畫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製片人/監製、編劇、剪輯、美術、聲音有變更者。

十六、補助輔導金長片製作口述影像版本

 (一)為強化文化近用權及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產製口述影像版電影,如輔導金長片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期間,同步全片以口述影像版映演輔導金長片,另核予口述影像版電影製作補助,補助金額採實支實付,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獲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前,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核定:

 1、申請函。

 2、檢附輔導金長片口述影像內容製作企畫(含製作內容說明、製作期程、製作團隊簡介、預估製作總成本及支出項目說明、撰稿規劃及創新做法、聽審規劃說明、口述影像版預計上映日期)。

 3、針對視障者之預期視聽效益說明、行銷計畫及回饋計畫。

 (三)獲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金核撥:

 1、成果報告書。

 2、輔導金長片口述影像版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映演證明(含映演戲院、映演場次、口述影像版本觀影人數)。

 3、口述影像版製作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輔導金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政府機構、或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口述影像相關之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口述影像版輔導金長片製作費用。

 4、口述影像版製作經費支用單據正本,且補助金應應用於我國口述影像製作團隊之人事費用及製作費用。人事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檢附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十七、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資格),或申請輔導金審核、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八點完成相關人員身分證查核及輔導金長片補助合約之簽訂;獲輔導金者應依第九點完成輔導金長片信託合約之簽訂。

 (四)獲輔導金者應依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各期輔導金及請款。

 (五)獲輔導金者不得將獲輔導金資格或輔導金長片企畫書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六)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七)輔導金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其參加國內影展活動時,亦同。

 (八)輔導金長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輔導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輔導金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十)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完成輔導金長片之攝製,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十一)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輔導金長片審核。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三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之期限,將輔導金長片依本局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十四)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五)輔導金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十六)本局、信託業及第十點第七款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得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輔導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輔導金者並應依本局、信託業及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七)獲輔導金者應令本局指定之輔導金長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參加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及活動。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八)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十九)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十)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輔導金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二十一)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輔導金者支用單據,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輔導金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前開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二十二)獲輔導金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輔導金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前段、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但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且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完成製作)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長片輔導金之限制。

 2、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輔導金者於補助合約、信託合約簽訂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

 (三)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輔導金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長片輔導金。

 1、違反前點第三款後段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2、違反前點第九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3、違反前點第十三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4、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至第十八款、第二十一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前點第十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輔導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輔導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輔導金者未依前點第二十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二十二款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輔導金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獲輔導金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二十二款之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七)獲輔導金者,如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不得以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書、輔導金長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獲輔導金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或機關(構)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申請人同意,如獲輔導金長片資格,自獲選名單公告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或機關(構)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申請書及企畫書所載之申請人名稱、片名以紙本形式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本局網站及臺灣電影網頁面以電子檔形式,重製、散布、編輯、發行、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告其申請人名稱、補助金等資料。

 

二十、其他規定

   本局如獲申請人同意,得將申請案除劇本外之申請書、企劃書等資料協助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資金之媒合。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合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輔導金,獲輔導金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MetaId

155606

Doc_Style_LName

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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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

文化部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UndertakeGov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Officer_name

局長 王淑芳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GazetteId

局影(輔)字第11430007952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Comment_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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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2025 Directions on Providing Funds for Domestically Produced Motion Picture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7th, February 2025)

ThemeSubject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國片(台灣電影);國片輔導金;電影影片;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審查審核;電影片製作業;導演;口述影像

Eng_Keyword

(空)

Explain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Category

440(文化藝術)

Cake

J38(行政規則);DC3(電影)

Service

(空)

GazetteHTML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7/ch05/type2/gov46/num9/Eg.htm

HTMLContent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局影(輔)字第11430007952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鼓勵產製內容創新、類型多元、具文化藝術價值之國產電影片,以期提升國片之產量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輔導金補助之國產電影長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參與製作者,應由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但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其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且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有退票紀錄。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以下簡稱輔導金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同一申請案於同一梯次僅得擇一組別申請。屬動畫長片者,僅得申請動畫組。

(一)一般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或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配音、音樂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二)新人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三)多元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其中一部電影長片曾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第一目所稱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指在國內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獲金馬獎正式獎項得獎、臺灣國際紀錄片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台北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或高雄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在國外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三類或第四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前開入圍、得獎屬個人獎項者,以導演獎為限。

(四)動畫組: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動畫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編劇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5、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配音、音樂等)、沖印或輸出(含該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全片內容如結合實拍者,其以動畫製作占比應逾全片之百分之八十。

(五)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長片經評選小組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或配角之呈現。但動畫組輔導金長片不在此限。

(七)輔導金長片之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以數位檔案輸出者,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 48KHz,格率為24格/秒。

(八)於本局公告獲選輔導金長片名單前,應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分級證明。

(九)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本局其他補助。但獲本局下列各目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1、數位視覺特效補助。

2、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

3、依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獲本局補助金資格者。

(十)輔導金長片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之補助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十一)輔導金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製。

(十二)一般組、多元組及動畫組之導演,獲本局電影製作補助金(包含但不限於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補助金、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金)之影片,尚未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含當梯次申請及獲補助案),合計以二案為限。

(十三)新人組之導演,應將當年度以前執導之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長片、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短片、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補助金影片、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金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各該電影片之分級證明。但當梯次以一般組製片/製片人/監製資格申請及獲補助之導演不在此限;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新人組導演獲本局電影製作補助金之影片(含當梯次申請及獲補助案),合計以二案為限。

四、輔導金補助額度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不得達本局核定獲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前開企畫書所載申請人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一般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新人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三)多元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動畫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五、申請書及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輔導金長片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十五份,向本局申請;企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

1、申請人簡介、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前開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3、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一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者,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4、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

1、輔導金長片製作規劃

(1)片名、製作立意、製作規格(包含預計使用之技術、設備說明)。

(2)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已開拍者應載明已拍攝進度)。

(3)完整劇本(應含劇情大綱、完整對白本及人物介紹)。

(4)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輔導金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及申請人與編劇簽署之完整編劇合約;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長片三至五分鐘之片花;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前開片花或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為完整可播放之常見影片格式或DVD光碟。

(6)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三視圖、部分分鏡腳本、美術設計風格及影片執行技術說明。

2、輔導金長片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配樂、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除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應確定外,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

3、預估製作總成本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並應包含劇組保險、車輛租賃(包含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相關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每一導演應出具僅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及符合第三點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之切結證明;每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應出具製作之輔導金長片未逾二部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

5、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之一或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

6、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執導電影長片者,應附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7、申請多元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或影展舉辦單位出具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得獎或入圍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該得獎或入圍之電影長片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開所稱入圍或得獎,應符合第三點第三款第六目規定。

8、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動畫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執導電影長片者,應附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三)輔導金長片集資計畫

1、應載明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3、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1)應說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人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2)應檢附合資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

(3)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第十七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四)輔導金長片行銷計畫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提供衍生收益(包括但不限於活動、展演、周邊授權等)可能性評估及規劃說明。

3、國內外發行商簡介及其實績說明,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已確定者,並應檢附發行合約或發行意向書影本。

4、輔導金長片預估上映檔期、票房、及國際參展計畫及其他行銷規劃。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五)輔導金長片回饋計畫

   申請人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或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校園映演座談會等回饋規劃。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申請期間如下:

1、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梯次同一輔導金長片僅得選擇一組別申請。違反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同一梯次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導演相同者或有製片/製片人/監製製作三部以上輔導金長片情形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自行協調,並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五)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輔導金長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長片片名及輔導金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評選委員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評選及審核時,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人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四)評選項目及重點:

1、企畫內容之題材、創意、故事性、完整性。

2、申請人及其製作團隊之經驗實績與執行能力。

3、製作成本規劃、製作總成本規模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4、資金結構及募集規劃之明確性及完整性。

5、票房等相關收益預估之合理性。

6、影片定位及目標市場分析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國內外行銷策略及布局規劃之明確性、創意性及可行性。

7、回饋計畫之可行性與合理性。

8、工作團隊勞工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規劃之完整性。

9、動畫組之評選項目及重點,另包括:故事內容是否展現動畫特色、主要人物造型三視圖、分鏡腳本、美術設計風格、影片執行技術說明之完整性及創意性。

(五)決議方式: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依第十五點辦理變更致需重新核定獲輔導金金額上限,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企畫書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財務金融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金融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七)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輔導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輔導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選輔導金之日起九個月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長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以下簡稱補助合約)之簽訂。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獲輔導金長片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應屬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於簽訂補助合約前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供本局查核。

九、信託合約之簽訂

  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輔導金者應監督受委託之信託業者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輔導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之支用單據核銷金額,應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

(三)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應為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規定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信託業審查前項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認定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本局即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補助;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信託業應即通知獲輔導金者及本局。本局應將本期輔導金併入最後一期輔導金核算。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應為實際輔導金總額扣除已支付之各期輔導金),應俟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輔導金長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核實計算。實際輔導金總額由本局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輔導金。獲輔導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用單據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其為境外支用單據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由信託業送交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長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之審查及信託金申領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

(九)輔導金於信託專戶衍生之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獲動畫組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八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前項期限攝製完成,並取得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但獲輔導金者仍應依第十二點及第十四點規定期限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取得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輔導金長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本局得請評選委員就前項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作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送本局核定。

 (一)輔導金長片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七點第十五款規定。

 (二)輔導金長片之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其屬動畫組輔導金長片者,其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

 (三)輔導金長片應具商業市場性、多元創新內容或文化藝術價值。

   經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輔導金長片之發行期間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九個月內,將該輔導金長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前項所訂期限進行首輪商業映演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四、輔導金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獲輔導金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檢附輔導金長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製作總支出各類項目清冊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支用單據正本。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支用單據正本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獲輔導金者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輔導金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捐贈、投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2、支出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宣傳行銷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製作總成本應包含但不限於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類,並檢附各類之項目清冊。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人事費支出細目清冊,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其屬境外之支用單據,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二)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或輸出之證明。

 (三)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四)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五)輔導金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

 (六)參展及入圍或得獎證明(包含參展、入圍、得獎之名義)。

 (七)回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2、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及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或校園映演座談會之紀錄(包含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講座內容及照片)。

 (八)獲輔導金者應將輔導金長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劇照、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輔導金者並應依下列規定出具授權書交付本局:

 1、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將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前開授權書面正本,並於結案時交付本局。

 3、上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輔導金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本款利用之書面授權正本,並於結案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九)獲輔導金者應無償贈送一個符合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本辦理要點第三點第七款規定,並繳交未加密且含字幕之DCP檔或以ProRes4444、ProRes422HQ檔案格式之一儲存之硬碟)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紙本或電子檔)一份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並繳交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上開規定之證明。

 (十)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輔導金金額逾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本局應以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輔導金金額;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五、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變更編劇者,應檢附變更後編劇之姓名、簡歷及中華民國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原編劇中止合作意向書/聲明書及劇本著作權歸屬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視企畫書變更項目及程度,重新核定獲輔導金金額上限,且得請獲輔導金者到局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輔導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補助合約攝製輔導金長片。變更以三次為限。

 (一)一般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之導演或製片/製片人/監製有變更者、未符合第三點第十三款但書規定之導演有變更者。

 (二)新人組、多元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製片人/監製、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有變更者。

 (三)動畫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製片人/監製、編劇、剪輯、美術、聲音有變更者。

十六、補助輔導金長片製作口述影像版本

 (一)為強化文化近用權及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產製口述影像版電影,如輔導金長片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期間,同步全片以口述影像版映演輔導金長片,另核予口述影像版電影製作補助,補助金額採實支實付,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獲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前,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核定:

 1、申請函。

 2、檢附輔導金長片口述影像內容製作企畫(含製作內容說明、製作期程、製作團隊簡介、預估製作總成本及支出項目說明、撰稿規劃及創新做法、聽審規劃說明、口述影像版預計上映日期)。

 3、針對視障者之預期視聽效益說明、行銷計畫及回饋計畫。

 (三)獲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金核撥:

 1、成果報告書。

 2、輔導金長片口述影像版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映演證明(含映演戲院、映演場次、口述影像版本觀影人數)。

 3、口述影像版製作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輔導金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政府機構、或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口述影像相關之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口述影像版輔導金長片製作費用。

 4、口述影像版製作經費支用單據正本,且補助金應應用於我國口述影像製作團隊之人事費用及製作費用。人事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檢附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十七、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資格),或申請輔導金審核、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八點完成相關人員身分證查核及輔導金長片補助合約之簽訂;獲輔導金者應依第九點完成輔導金長片信託合約之簽訂。

 (四)獲輔導金者應依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各期輔導金及請款。

 (五)獲輔導金者不得將獲輔導金資格或輔導金長片企畫書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六)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七)輔導金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其參加國內影展活動時,亦同。

 (八)輔導金長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輔導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輔導金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十)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完成輔導金長片之攝製,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十一)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輔導金長片審核。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三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之期限,將輔導金長片依本局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十四)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五)輔導金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十六)本局、信託業及第十點第七款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得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輔導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輔導金者並應依本局、信託業及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七)獲輔導金者應令本局指定之輔導金長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參加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及活動。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八)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十九)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十)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輔導金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二十一)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輔導金者支用單據,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輔導金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前開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二十二)獲輔導金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輔導金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前段、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但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且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完成製作)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長片輔導金之限制。

 2、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輔導金者於補助合約、信託合約簽訂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

 (三)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輔導金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長片輔導金。

 1、違反前點第三款後段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2、違反前點第九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3、違反前點第十三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4、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至第十八款、第二十一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前點第十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輔導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輔導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輔導金者未依前點第二十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二十二款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輔導金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獲輔導金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二十二款之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七)獲輔導金者,如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不得以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書、輔導金長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獲輔導金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或機關(構)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申請人同意,如獲輔導金長片資格,自獲選名單公告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或機關(構)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申請書及企畫書所載之申請人名稱、片名以紙本形式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本局網站及臺灣電影網頁面以電子檔形式,重製、散布、編輯、發行、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告其申請人名稱、補助金等資料。

 

二十、其他規定

   本局如獲申請人同意,得將申請案除劇本外之申請書、企劃書等資料協助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資金之媒合。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合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輔導金,獲輔導金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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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產業升級;新媒體;文化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策進院;演藝團隊;表演演出;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國際文藝活動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3141號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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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流行音樂;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出國研習(出國進修);國際活動;補助金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局音(推)字第11330058891號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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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本土語言;流行音樂;發行;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評審制度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5311號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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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流行音樂;演藝人員;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證明書(證明文件);企劃書;撥款;核銷;考核考績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局音(業)字第11430011492號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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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金鐘獎;獎勵;從業人員(從業者);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入圍;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廣播電視節目;電視事業;戲劇;無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實境節目(真人秀);動畫;兒童節目;綜...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局視(業)字第1143001219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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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電視媒體事業;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電視事業;節目;企劃書;補助金;選拔(評選)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局視(輔)字第1143001390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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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廣播電視節目;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出版事業(出版業);申請資格;政府補助;補助金;企劃書;選拔(評選);審查審核;簽約;核銷;兒童節目;少年;節目分級;補助金;補助原則;影...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局視(輔)字第1143001133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兒童及少年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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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令: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主管機關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0號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附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部  長 黃彥男   外...

數位發展部令: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資訊安全;法令廢止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2號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部  長 黃彥男

數位發展部公告:訂定「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個人資料管理 | 數位發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1號主  旨:訂定「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事項:附「數...

教育部令:修正「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部分規定,除第5點第2項自114年10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總統教育獎;遴選;褒揚(表彰表揚);遴選委員會;委員;遴選;推薦;獎助學金(獎學金)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6463A號修正「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五點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訂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Keyword: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捐贈;公開徵信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381號訂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Keyword: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經費補助;審查;政府補助;補助原則;專案補助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691號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補助作...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廢止「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Keyword: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捐款;經費補助;審查;政府補助;文化平權;補助原則;專案補助;法令廢止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731號廢止「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館 ...

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遙控無人機;飛航安全(航空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申請資格;年齡;民法;註冊;識別;標誌(標識,標幟);登錄;展延;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機關;資訊安全;規費(使用費);規費法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信管理法;主管機關;無線電頻率;無線電台;電信事業;審查;無線電台執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數位發展部;無線電通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25680號數位資源字第11300213120號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附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

交通部航港局令: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MSC.496(105)決議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IV章規則14規定有關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設備性能標準,適用MSC.1...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航港局 | Keyword: 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國際公約;無線電設備 | 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航舶字第1131710682號一、依據交通部112年12月29日交航(一)字第11298300971號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MSC.496(1...

農業部公告:公告法國阿列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113年11月8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法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69979號主  旨:公告法國阿列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

農業部公告: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設施;水利與灌溉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農授水字第1138044899號主  旨: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農田水利法」第五條第一項。部  ...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外國人聘雇許可;工作許可;主管機關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061A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勞動部公告:廢止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1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8832號「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法令適用範圍;法令廢止 |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902號主  旨:廢止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法令適用範圍;勞動部;照顧服務員 |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903號主  旨:訂定「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11...

數位發展部令: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主管機關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0號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附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部  長 黃彥男   外...

數位發展部令: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資訊安全;法令廢止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2號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部  長 黃彥男

數位發展部公告:訂定「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個人資料管理 | 數位發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1號主  旨:訂定「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事項:附「數...

教育部令:修正「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部分規定,除第5點第2項自114年10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總統教育獎;遴選;褒揚(表彰表揚);遴選委員會;委員;遴選;推薦;獎助學金(獎學金)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6463A號修正「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五點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訂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Keyword: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捐贈;公開徵信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381號訂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Keyword: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經費補助;審查;政府補助;補助原則;專案補助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691號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補助作...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廢止「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Keyword: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捐款;經費補助;審查;政府補助;文化平權;補助原則;專案補助;法令廢止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731號廢止「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館 ...

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遙控無人機;飛航安全(航空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申請資格;年齡;民法;註冊;識別;標誌(標識,標幟);登錄;展延;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機關;資訊安全;規費(使用費);規費法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信管理法;主管機關;無線電頻率;無線電台;電信事業;審查;無線電台執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數位發展部;無線電通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25680號數位資源字第11300213120號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附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

交通部航港局令: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MSC.496(105)決議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IV章規則14規定有關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設備性能標準,適用MSC.1...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航港局 | Keyword: 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國際公約;無線電設備 | 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航舶字第1131710682號一、依據交通部112年12月29日交航(一)字第11298300971號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MSC.496(1...

農業部公告:公告法國阿列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113年11月8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法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69979號主  旨:公告法國阿列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

農業部公告: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設施;水利與灌溉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農授水字第1138044899號主  旨: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農田水利法」第五條第一項。部  ...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外國人聘雇許可;工作許可;主管機關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061A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勞動部公告:廢止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1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8832號「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法令適用範圍;法令廢止 |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902號主  旨:廢止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法令適用範圍;勞動部;照顧服務員 |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903號主  旨:訂定「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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