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勞動部令: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 Keyword是工會(職業工會);住宅(房舍);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撥款, HTMLContent是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勞動關1字第1140140328號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部 長 洪申翰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MetaId | 155666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洪申翰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
GazetteId | 勞動關1字第1140140328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勞動部令: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and 6 of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Labor Unions' Building Repair and Maintenance"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4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工會(職業工會);住宅(房舍);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撥款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
Category | 860(勞動行政) |
Cake | J38(行政規則);911(工會) |
Service | 544(公會、工會及職業團體)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9/ch08/type2/gov82/num22/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勞動關1字第1140140328號 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部 長 洪申翰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日起,至當年度八月十五日止,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逾期申請者,或本部年度編列補助經費用罄後,不予受理。申請案件採依序審查,受理期間累積達適當案量時,進行該等案件之審查。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三)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領據(附件四)及成果報告書,以專函方式送本部撥款及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1、封面(附件五)。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 4、各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含本部及非本部補助項目,依序編號黏貼於附件八)。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相關成果照片(附件九)、資料等。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 (七)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5666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 |
UndertakeGov勞動部 |
Officer_name部長 洪申翰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
GazetteId勞動關1字第1140140328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勞動部令: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and 6 of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Labor Unions' Building Repair and Maintenance"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4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工會(職業工會);住宅(房舍);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撥款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
Category860(勞動行政) |
CakeJ38(行政規則);911(工會) |
Service544(公會、工會及職業團體)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39/ch08/type2/gov82/num22/Eg.htm |
HTMLContent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勞動關1字第1140140328號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部 長 洪申翰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日起,至當年度八月十五日止,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逾期申請者,或本部年度編列補助經費用罄後,不予受理。申請案件採依序審查,受理期間累積達適當案量時,進行該等案件之審查。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三)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領據(附件四)及成果報告書,以專函方式送本部撥款及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1、封面(附件五)。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 4、各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含本部及非本部補助項目,依序編號黏貼於附件八)。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相關成果照片(附件九)、資料等。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 (七)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