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自114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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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自114年4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 Keyword是公路與道路;大眾運輸;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審查;計程車;公共運輸;補助款;評鑑與考核(評比);多元化計程車(多元計程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共運輸;汽車運輸業;輪椅;通用計程車(無障礙計程車), HTMLContent是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交運字第1145002620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 ....
MetaId | 15571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世凱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GazetteId | 交運字第114500262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自114年4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Grant Subsidies for Handicapped Accessible Taxis for Improving Public Transport",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Grant Subsidies for Universal Design Taxis for Improving Public Transport"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公路與道路;大眾運輸;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審查;計程車;公共運輸;補助款;評鑑與考核(評比);多元化計程車(多元計程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共運輸;汽車運輸業;輪椅;通用計程車(無障礙計程車)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 |
Category | 610(交通運輸) |
Cake | J38(行政規則);812(公路) |
Service | A24(計程車)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1/ch06/type2/gov50/num15/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交運字第1145002620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 部 長 陳世凱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需求提報申請補助通用計程車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通用計程車,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應使用之車輛,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附件六十七等規定設置輪椅區,可供載運乘坐輪椅之乘客。 三、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通用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者予以補助。 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以下列方式公開徵求或招募經營通用計程車: (一)公開徵求具有預約叫車能力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由該業者招募或經營通用計程車。 (二)具有預約叫車及自主營運能力之駕駛人個別提出申請。 補助申請購置之通用計程車須為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並應於獲准補助後六個月內上路營運。駕駛人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並由公路監理機關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駕駛人駕籍資料註記。 地方政府應使用本部運輸研究所授權之通用計程車預約整合系統,或具備該系統功能之其他系統。但當地僅單一業者提供服務,且可提供營運紀錄供地方政府查核者,得以其系統平臺作為預約整合系統提供服務。 四、本部就通用計程車車輛、營運系統及服務等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新購置通用計程車(含輪椅升降台或活動式坡道之輔助上下車裝置):補助其車輛所有人最高新臺幣四十萬元,並以車輛及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二)預約整合系統補助費: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建置費用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已完成建置之系統,每年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地方政府指定當地單一業者系統平臺為預約整合系統者,不另補助建置費用。 (三)教育訓練費用:計程車駕駛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四)宣導及行銷費用: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每年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刷卡機租用費:每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五、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五十趟基本趟次者,得申請營運獎勵金補助。但離島地區之基本趟次,地方政府得視當地服務特性,報經交通部核定後予以調整。 前項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補助方式及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未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二)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申請所有趟次補助: 1、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2、每趟次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 (三)前款第二目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之方式如下: 1、每趟次停留服務時間,依地方政府公告計程車運價之計時費率換算為十五分鐘金額。 2、每趟次空駛里程,依地方政府公告計程車運價續程費率換算為補助里程金額。補助里程之採計,以預約整合系統記錄空駛起訖點間之行駛路徑里程為準,並以二十公里(直轄市、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為十公里)為限。 曾受領購車補助且已正常營運五年以上或未曾受領購車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業者、駕駛人,提供服務且加入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者,亦可依前項申請營運獎勵金。 申請營運獎勵金之車輛,須為加入預約整合系統且當月份營運趟次有紀錄可稽者。但已申請其他中央補助款或受政府委辦經費支應之趟次,不得再重複申請。 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至少須含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紀錄實績查核),由地方政府定之。 六、地方政府提報通用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現況概述:近三年無障礙運輸服務使用現況,包含車輛數(含復康巴士區域配置情形)、服務對象(含輪椅使用者需求區域分布)、使用量、收費方式、不同服務間轉介調度情形、對使用者及服務提供者之鼓勵或優惠措施等。 (二)通用計程車需求數量目標與達成目標之階段期程規劃、通用計程車區域配置規劃,與有效宣導及行銷之內容規劃。 (三)當地復康巴士預約轉介通用計程車機制之整合規劃,及社會福利補助優惠乘車擴及試用通用計程車可行方式規劃。 (四)申請補助之車輛數及金額。 (五)申請補助地方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教育訓練、宣導及行銷、刷卡機租用、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獎勵金等費用金額。 (六)徵求業者之營運服務項目、預約叫車之方式、管理方式、客源與收入規劃措施及提供駕駛人服務費優惠措施。 (七)管考機制: 1、地方政府及業者管理機制。 2、每月營運實績查核方式:應包含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紀錄查核。 3、績效指標:應包含每輛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每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之基本趟次為五十趟。地方政府得視當地服務特性,或個別車輛參與其他無障礙運輸(如小黃公車、復康巴士)情形,於申請補助計畫書中調整基本趟次數,並敘明定期檢討機制。但地方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前已與業者簽訂行政契約者,得續依原契約約定績效指標管考至契約期間屆滿之日止。 4、未達績效指標之管理措施。 七、受領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應依下列規定受地方政府監督考核: (一)應加入地方政府指定之預約整合系統,全天候提供通用計程車預約叫車服務。但駕駛人個別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得調整其服務時間。 (二)預約叫車資訊及管理情形應於業者網站公開。 (三)維持通用計程車服務品質,並解決消費爭議。 (四)依地方政府規定按時提供營運資料;倘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提供仍不配合者,依其與該地方政府所訂之行政契約辦理。 (五)業者因特殊情形未能於獲准補助後六個月內上路營運,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契約訂定之期限。 (六)達成前點第七款第三目之績效指標規定。 八、地方政府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書面通知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所有人: (一)申請補助購置之通用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加入地方政府指定之預約整合系統,並正常營運至少五年,前二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因故無法執業,經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者,得申請展延營運期間,並以展延二次為限,或以年份較新未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替補,完成未正常營運之年期。 (二)經查獲有拆除輪椅升降台或活動式坡道之輔助上下車裝置或加裝座椅者,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五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地方政府依第一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其補助款。 (四)未符合第六點第七款第三目規定之績效指標者,如未依第一款展延營運期間,由地方政府按年度計算未達績效指標月份比例追繳其購車補助款。 (五)申請第五點營運獎勵金,經查獲檢具資料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由地方政府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六)申請補助購置之通用計程車所有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二年內,駕駛人因故無法繼續執業、職業駕駛執照遭吊(註)銷或車輛牌照遭註銷,經地方政府通知後確認仍無法補足應服務年期者,由地方政府依第一款營運期比例追繳已請領之購車補助款後,得解除第一款禁止異動之限制。 (七)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右側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 九、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補助通用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核定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申請撥付補助經費。但地方政府另有業務執行經費需求者,得申請預撥營運獎勵金,並以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十、地方政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
MetaId15571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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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 |
UndertakeGov交通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陳世凱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GazetteId交運字第114500262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自114年4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Grant Subsidies for Handicapped Accessible Taxis for Improving Public Transport",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o Grant Subsidies for Universal Design Taxis for Improving Public Transport"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公路與道路;大眾運輸;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審查;計程車;公共運輸;補助款;評鑑與考核(評比);多元化計程車(多元計程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共運輸;汽車運輸業;輪椅;通用計程車(無障礙計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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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 |
Category610(交通運輸) |
CakeJ38(行政規則);812(公路) |
ServiceA24(計程車)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1/ch06/type2/gov50/num15/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交運字第1145002620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 部 長 陳世凱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需求提報申請補助通用計程車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通用計程車,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應使用之車輛,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附件六十七等規定設置輪椅區,可供載運乘坐輪椅之乘客。 三、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通用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者予以補助。 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以下列方式公開徵求或招募經營通用計程車: (一)公開徵求具有預約叫車能力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由該業者招募或經營通用計程車。 (二)具有預約叫車及自主營運能力之駕駛人個別提出申請。 補助申請購置之通用計程車須為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並應於獲准補助後六個月內上路營運。駕駛人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並由公路監理機關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駕駛人駕籍資料註記。 地方政府應使用本部運輸研究所授權之通用計程車預約整合系統,或具備該系統功能之其他系統。但當地僅單一業者提供服務,且可提供營運紀錄供地方政府查核者,得以其系統平臺作為預約整合系統提供服務。 四、本部就通用計程車車輛、營運系統及服務等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新購置通用計程車(含輪椅升降台或活動式坡道之輔助上下車裝置):補助其車輛所有人最高新臺幣四十萬元,並以車輛及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二)預約整合系統補助費: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建置費用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已完成建置之系統,每年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地方政府指定當地單一業者系統平臺為預約整合系統者,不另補助建置費用。 (三)教育訓練費用:計程車駕駛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四)宣導及行銷費用: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每年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刷卡機租用費:每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五、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五十趟基本趟次者,得申請營運獎勵金補助。但離島地區之基本趟次,地方政府得視當地服務特性,報經交通部核定後予以調整。 前項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補助方式及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未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二)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申請所有趟次補助: 1、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2、每趟次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 (三)前款第二目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之方式如下: 1、每趟次停留服務時間,依地方政府公告計程車運價之計時費率換算為十五分鐘金額。 2、每趟次空駛里程,依地方政府公告計程車運價續程費率換算為補助里程金額。補助里程之採計,以預約整合系統記錄空駛起訖點間之行駛路徑里程為準,並以二十公里(直轄市、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為十公里)為限。 曾受領購車補助且已正常營運五年以上或未曾受領購車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業者、駕駛人,提供服務且加入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者,亦可依前項申請營運獎勵金。 申請營運獎勵金之車輛,須為加入預約整合系統且當月份營運趟次有紀錄可稽者。但已申請其他中央補助款或受政府委辦經費支應之趟次,不得再重複申請。 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至少須含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紀錄實績查核),由地方政府定之。 六、地方政府提報通用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現況概述:近三年無障礙運輸服務使用現況,包含車輛數(含復康巴士區域配置情形)、服務對象(含輪椅使用者需求區域分布)、使用量、收費方式、不同服務間轉介調度情形、對使用者及服務提供者之鼓勵或優惠措施等。 (二)通用計程車需求數量目標與達成目標之階段期程規劃、通用計程車區域配置規劃,與有效宣導及行銷之內容規劃。 (三)當地復康巴士預約轉介通用計程車機制之整合規劃,及社會福利補助優惠乘車擴及試用通用計程車可行方式規劃。 (四)申請補助之車輛數及金額。 (五)申請補助地方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教育訓練、宣導及行銷、刷卡機租用、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獎勵金等費用金額。 (六)徵求業者之營運服務項目、預約叫車之方式、管理方式、客源與收入規劃措施及提供駕駛人服務費優惠措施。 (七)管考機制: 1、地方政府及業者管理機制。 2、每月營運實績查核方式:應包含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紀錄查核。 3、績效指標:應包含每輛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每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之基本趟次為五十趟。地方政府得視當地服務特性,或個別車輛參與其他無障礙運輸(如小黃公車、復康巴士)情形,於申請補助計畫書中調整基本趟次數,並敘明定期檢討機制。但地方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前已與業者簽訂行政契約者,得續依原契約約定績效指標管考至契約期間屆滿之日止。 4、未達績效指標之管理措施。 七、受領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應依下列規定受地方政府監督考核: (一)應加入地方政府指定之預約整合系統,全天候提供通用計程車預約叫車服務。但駕駛人個別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得調整其服務時間。 (二)預約叫車資訊及管理情形應於業者網站公開。 (三)維持通用計程車服務品質,並解決消費爭議。 (四)依地方政府規定按時提供營運資料;倘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提供仍不配合者,依其與該地方政府所訂之行政契約辦理。 (五)業者因特殊情形未能於獲准補助後六個月內上路營運,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契約訂定之期限。 (六)達成前點第七款第三目之績效指標規定。 八、地方政府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書面通知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所有人: (一)申請補助購置之通用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加入地方政府指定之預約整合系統,並正常營運至少五年,前二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因故無法執業,經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者,得申請展延營運期間,並以展延二次為限,或以年份較新未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替補,完成未正常營運之年期。 (二)經查獲有拆除輪椅升降台或活動式坡道之輔助上下車裝置或加裝座椅者,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五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地方政府依第一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其補助款。 (四)未符合第六點第七款第三目規定之績效指標者,如未依第一款展延營運期間,由地方政府按年度計算未達績效指標月份比例追繳其購車補助款。 (五)申請第五點營運獎勵金,經查獲檢具資料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由地方政府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六)申請補助購置之通用計程車所有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二年內,駕駛人因故無法繼續執業、職業駕駛執照遭吊(註)銷或車輛牌照遭註銷,經地方政府通知後確認仍無法補足應服務年期者,由地方政府依第一款營運期比例追繳已請領之購車補助款後,得解除第一款禁止異動之限制。 (七)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右側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 九、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補助通用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核定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申請撥付補助經費。但地方政府另有業務執行經費需求者,得申請預撥營運獎勵金,並以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十、地方政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